【卷四】政治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答题套路_政治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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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政治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答题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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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好久没更新,再次发文来点硬货!明确一点:复习进度不好的考生,卷四开始的时间最好不要晚于8月15日;复习进度较好的考生,现在开始卷四即可。明确二点:卷四统统都是有方法的,不讲方法、盲目地练习只是在浪费时间。强调本期更新的内容一定要听音频!政治题方法:套模板 原因:1.可以给案例分析题节省时间;2.基础差的考生现场编写较为困难。例如:模板(来自陈璐琼老师):【定概念】X 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说联系】A和B关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A对B有重大的影响,B对A有指导作用。同样,B对A有独立的反作用,A对B有促进作用。因此,A的水平的好坏决定了B的发展的好坏。他们犹如飞机的双翼,缺一不可。【抄材料】联系材料,……(附上材料内容)【喊口号】综上所述,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真题(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第一题)):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套模版:【定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说联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推进严格司法关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推进严格司法有重大的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推进严格司法有指导作用。同样,推进严格司法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独立的反作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表现之一就是严格司法,他们犹如飞机的双翼,缺一不可。【抄材料】联系材料,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推进严格司法也要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喊口号】综上所述,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基础上,推荐严格司法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论述题 方法:套模板
原因:1.可以给案例分析题节省时间;2.基础差的考生现场编写较为困难。例如:提纲【定概念】,关联到“合法性和合理性”。【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凑字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不足】,联系材料凑字数。【扣题-措施】,消除题干中的矛盾就是消除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不足。真题(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第七题)):谈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处理公开与不公开关系的看法。说明
案例分析题以“民法”学科举例,但各科其实是殊途同归,希望大家可以仔细琢磨“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题思路、答题方法,“举一反三”以应对其它五科。民法案例分析题与卷三客观题的关系:其实还是那个点,客观题需要的是有印象;主观题需要的是背下来。考点分布:物权、合同、侵权,辅以债法、总则。案例分析题的关键:考点一定要敏感!!多做真题!!做题步骤:第一步:快速扫题干,了解故事情节、捕捉考点关键词;第二步:看问题、结合题干,确定考点;第三步:写答案,“三段论的思维”。案情:
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不当得利)。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在途货物买卖)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约定验货期限)。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超期)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产品侵权),花去医药费1200元。问题: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答案:问1:a.考点:顺序履行抗辩权b.三段论:不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方有顺序履行抗辩权。题目中,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且合同约定货到付款。所以,甲由于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应当付款。c.简化:不应当。题目中,合同约定货到付款,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则乙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以,甲由于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应当付款。问2:a.考点:物权的变动、货交第一承运人b.三段论:属于甲公司。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变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中无法确定交付地点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题目中,甲乙未约定交付地点,且买卖的微波炉需要运输,当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视为乙已经完成动产的交付。所以,微波炉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属于甲公司c.简化:属于甲公司。题目中,甲乙未约定交付地点,且买卖的微波炉需要运输,当乙办理完托运手续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视为完成了动产的交付。所以,货物的所有权属于甲公司。问3:a.考点: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b.三段论:由丙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题目中,甲公司与丙公司针对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并未另外约定,且合同成立时微波炉处于运输中。所以,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丙公司承担风险损失。c.简化:由丙公司承担。题目中,甲公司将由承运人运输的1000台微波炉出卖给丙公司,属于在途货物买卖,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所以,应当由丙公司承担风险损失。问4:a.考点:不当得利b.三段论: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题目中,甲向乙购买1000台微波炉,乙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且该50台微波炉丙也未向乙购买。所以,丙的取得无合法根据,造成乙公司的损失,属于不当得利。c.简化: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题目中,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不属于甲乙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且丙也未与乙订立买卖合同。所以,丙的取得无合法根据,造成乙公司的损失,属于不当得利。问5:a.考点:买卖合同的检验期限b.三段论: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检察,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题目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4月15日已经超过约定检验期。所以,视为微波炉符合约定,丙公司无权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c.简化: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题目中,丙公司4月15日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已经超过约定检验期。所以,视为微波炉符合约定,丙公司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问6:a.考点:产品侵权b.三段论: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题目中,乙公司为生产者,丙公司为销售者,张三在丙处购买一台乙公司生产的微波炉,并因此遭受损失。所以,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c.简化: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题目中,乙公司为生产者,丙公司为销售者,张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所以,微波炉存在产品缺陷,并因此遭受损失,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