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婚外_婚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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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活中的法律倩影
学院:文学院
专业:汉语言文学
学号:114030036
姓名:魏凡
摘要:正如先哲布鲁纳所言:“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有好的法律才会有好的社会秩序,法律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生活的准绳。在对诸多法律内容的学习中,给我印象深刻的,同时也是比较复杂的,应该算是《继承法》了,进行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一个接一个的问题,令我感到各种纠结,情与法的纠结,理与情的纠结,我真的很敬佩那些法律工作者,心思缜密,头脑清楚。但是继承法对遗产进行分割的办法,的确让人我了解了不少以前完全不懂的东西,真是受益匪浅。例如——经济与法栏目的《婚内婚外》。
关键词:准绳婚姻法继承法遗嘱遗产继承
通过本学期法律课的学习,我了解了很多平时模糊不清的概念,最重要的是,通过各种各样生动的案例分析,让我真切的感受到法律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我也发现原来在日常生活的很多细枝末节的地方,都存在着法律。正如先哲布鲁纳所言:“法律提 1
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
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有好的法律才会有好的社会秩序,法律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生活的准绳。在对诸多法律内容的学习中,给我印象深刻的,同时也是比较复杂的,应该算是《继承法》
了,进行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一个接一个的问
题,令我感到各种纠结,情与法的纠结,理与情的纠结,我真的很敬
佩那些法律工作者,心思缜密,头脑清楚。但是继承法对遗产进行分
割的办法,的确让人我了解了不少以前完全不懂的东西,真是受益匪
浅。例如——经济与法栏目的《婚内婚外》。
《婚内婚外》主要内容:服装设计师出身的于常青是知名企业傲
牌服饰的总经理,他春风得意,事业有成,一心想着延续自家香火而
他借工作之便在外地金屋藏娇,他为让情人郭晓欣为他生下一个儿
子,主动写下一份保证书,承诺孩子出生后就赠与郭晓欣一套自己名
下的别墅,若自己发生意外就将自己的公司股份也留给郭晓欣母子。
后来东窗事发,于常青被妻子姜傲发现婚外情后,他写下了放弃所有
财产的保证书。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他丧命,留下郭晓欣和姜傲两
对母子,双方开始争夺遗产。本案关键点落脚在两份保证书上,是否两份保证书都有效呢?如
果无效,法律又该如何裁决?
下面,我们先分析主人公于常青写给情人郭晓欣的保证书:于常
青承诺将自己名下的别墅赠与郭晓欣——别墅虽然是以于常青的名
字进行的登记,但于常青与其合法妻子仍然有婚姻关系,该别墅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于常青未与其合法妻子姜傲协商就擅自决定别墅的处
置,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赠与需遵守协商一致的原
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于常青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郭晓欣属于遗嘱问题,他给郭晓欣的部分法律上定义为遗赠,留给郭晓欣孩子的部分法律上
定义为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承认自然人无论男女都是平等的民
事主体,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是宪法中男女
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本案之中,于常青与姜傲收养了一个女
儿,他却并没有提出给于养女应有的财产继承,剥夺了养女的继承权,而遗嘱继承第一顺序包括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又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于常青的做法违反了相
关法律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有失公允。再者,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
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
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
他法律。所以,对于此份遗嘱说将全部股权留给郭晓欣之子是不合法的,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
承人即养女具有保护作用。我们不难发现,于常青与郭晓欣长期以夫
妻名义在外共同居住,并育有一子,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及时并未
进行登记,也构成了重婚罪。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
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
是不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于常青已经去世,无法再承担应有的处罚,但郭晓欣应该承担相应的处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别墅赠与无效,但郭晓欣的儿子仍然享有应得的继承权,郭晓欣还要为重婚罪接受相
应的制裁。
接下来,我们分析于常青写给妻子姜傲的保证书:他说他跟郭晓
欣确实没有关系,郭晓欣所生的孩子也与自己没有关系,若自己再与
郭晓欣有联系,就自愿放弃所有财产。这份保证书可以视为于常青对
于妻子的一种感情上的表达,更多的是对妻子的安慰。保证书上说郭
晓欣之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这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否定;保证
书还提到,愿意放弃个人财产,法律不能认定当事人于常青就真的愿
意放弃个人所有财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他的部分
还是属于他的,将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不过,通过对法律课的学习,我也感受到我国的法律机制还不够
完 善,很多事情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来。比如,前几天
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大学生结婚问题,就是因为法律制定过程中,存在不完善之处造成的。其实在法律中对大学生这个特殊的群体能否
在上学期间结婚做一个特殊规定完全是举手之劳,但是就因为当初立
法的时候没有进行全面、周到地考虑,造成了如今的法律漏洞,以至
于产生了学生不服学校“校规”,提出起诉的事情。和一些发达国家
相比——例如新加坡把灭蚊、在公共场所不允许咀嚼口香糖这种“小
事”都写入法律,我国的法律体制和法律法规涉及面还十分狭窄,只
有一些比较“大”的事情被写入了法律。
总之,通过这个学期的法律课学习,我对我国的法律有了一个基
本的了解,对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知识有了一个概念上的认识。这对
我将来越来越频繁的与社会的接触将是一个极大的帮助,至少,我知
道如何使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应有权益。
进入大学以来,我也算见识了不少大学的课程,可惜的是有些课
程等到将来我们走出校园以后就再也不会用到,至少我们专业的同学
没人打算将来从事如今专业所学的工作,所以如今学的那些专业课,将来能用上多少,都是一个未知数,学起来有些“浪费感情”,还有
些我个人比较偏激的认为完全没有用处的课程,更是给人“鸡肋”的感觉——学之无用,弃之没分。不过,法律课是为数不多的几门让我觉得对将来进入社会后很有帮助的 “实用”课程之一。法律创制者
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有了法律的指导,我相信,我们能在未来的路上走得更好,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