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少年犯罪[1]1_论青少年犯罪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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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老师,暂时我就只能想到这么多了,如果你还需要哪方面的信息告诉我我给您查,很多观点都是我自己的观点,带有主观性,胡老师觉得合适就参考,不合适就随便看看。各个论点之间有一定的间隔空间,方便理清思路,带有加黑的字体表示重点观点。最后奉上学生我深深的歉意和浓浓的祝福,歉意表示所找的资料有很大欠缺;祝福表示希望胡老师开开心心,身体健康!怎么感觉是写信呢,废话不多说了,胡老师往下看我的作业吧:

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以成为即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我国也不例外。我国青少年的犯罪人数呈现逐年增多,并且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危害。暴力犯罪、突发性犯罪、集团化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我国的法律属大陆法体系,条款性强。目前一些针对青少年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没有一套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的、可执行性强的法律法规。另外由于司法内部各部门之间对犯罪青少年的转化教育还缺少协调性。因此在我国对青少年的量刑还需一个从实践到理论逐步完善的过程,但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44条

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为犯罪青少年的量刑定下了大的基调。但在实际生活中,各项相关措施和预防工作少之又少。所以,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重视法律的效应,国家在立法、各部门在法律的普及方面加大力度是当务之急,要在青少年心理方面构筑法律防线,正确引导其行为。

我国青少年法律知识水平、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待提高。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中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基本了解的分别只有24.7%和16.4%。青少年自控能力较差,如果法制意识薄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有研究在对所在的几所中小学进行调查时发现: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化,学生的法制观念虽然有所增强,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法律教育不感兴趣,只重视学习成绩,关心是否能考上大学,既便搞了法制教育也是表面应付,被动接受。例如,某校初二学生冯某,利用放学机会,采取打、吓等手段抢劫低年级同学的钱。当干警问他知道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犯罪时,回答是:我还钱不就得了吗?这样令干警目噔口呆的话。还有的仅仅因为想考验公安局的侦察能力而犯罪,待被抓到后还以为是在开玩笑。大多数违法犯罪青少年由于身心发展的不均衡性加之法制观念淡薄,易受外界不良信息的诱惑和影响,易走上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以上是相关背景的阐述,仅作参考。以下是预设的观点及对方可能性的回答。

正方:首先谈一下“预防”二字,预先就是做好防备,事先防备,就是说在青少年犯罪之前做一些准备工作,每个人都有一定的自我约束能力,(除了婴儿,年岁小的儿童,当然他们也基本没有犯案能力,精神病人和傻子除外,这里指正常行为能力的人,自我约束和法律对他们来说都没用),所以自我约束力不叫预防,而是后天在环境的学习中自然学习而成,是人本身就该拥有的意识。所以要想做“预防”工作,必须做好相关的规定和惩罚事项,这才叫预防。

反方:自我约束力不是人一出生就有的,也是通过后天学习而成,提高自然约束力要通过学习,就像要学习知识一样,也是一种预防和准备。

正方:如果每个人都有很高的自我约束力,那就不用预防了,问题是不可能出现那么完 1

美,那么和谐的世界,更何况是自我约束能力较差的青少年,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基本上不能形成完整的自我约束能力,就算通过学习,也要到一定年龄以后,而且要保证他们的学习只朝好的方向发展。而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可就需要法律法规来指导他们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反方:法律颁布了就能预防所有的青少年犯罪吗,我们的国家颁布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相关的法律不少,为什么还是出现这么多青少年犯罪事实呢? 正方:我们说的是预防,是减少青少年的犯罪,而不是完全消除,完全消除这一点暂时是无法做到的,我们对比一下,随着约束青少年的法律法规的健全,其实这一事实(青少年犯罪率)是在减少的。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只要存在利益偏差和利益缺乏,犯罪就有可能发生,法律的颁布只是为了尽量减少犯罪现象,如果是完全杜绝,恐怕找不到一种方法,起码在现在生产力水平的社会无法实现。

正方:所谓青少年,指13岁到20岁这一年龄阶段的孩子,他们正处在心理、生理发育的关键阶段,心理教育不够完善、心理活动不够稳定,易受外界因素的诱导,容易养成不良习惯,自我约束能力普遍较差,所以做为一个社会主体,国家主体,不应该踢足球,把这个重任压在自我约束力尚未健全的青少年身上,而应该以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引导他们制约他们。所以预防青少年犯罪还是主要得依靠法律。

反方:13岁到20岁的小孩年龄已经不是很小了,正常的话具备一定的自我约束能力和学习能力,如果能在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方面加强学习,肯定比颁发几部离他们较远的法律要有效。而且,这一阶段的孩子学习法律的机会很少,学校课程很少有法律条例的,很多人是等到犯了罪,才知道有这样的法律和惩罚。而如果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的学习确是随时随地都可以学习到的,家庭,社会,学校等对他们的引导和教育可以让他们建立良好的价值观和利益取向。

正方:当然,他们的自我约束力是在逐步的提高,可是在这可成长的过程中,也是最不稳定的时候,如果完全依靠自我约束的话,谁能料到这个约束会不会向法制的,美好的方向发展呢,所以我们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做引导、约束作用,能够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就不会犯罪了。虽然法律是告诫所有人,但最终用到的还是犯罪的群体,因为还是会有人犯罪,而我们的法律就是为了主要告诫这部分有犯罪倾向的人,让他们明白一旦做了法律所不容许的事,必须承担严重的后果和惩罚,他们的人生就会抹上一个污点。青少年的自我约束能力和承受能力是有限的,所以法律能够让他们中有犯罪意识的人在面对诱惑时因为考虑到严重的后果而选择放弃。这就是法律对他们的效应。至于说他们学习法律的机会少,社会,学校,家庭也可以通过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教育让他们接收信息,不是只能通过几堂法律课,各种合适的宣传途径都可以。

正方:谈一下犯罪,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不作为,并且还触犯了相关的法律。青少年犯罪是家庭,学校,社会,以及自身等各方面原因造成的,是一种综合症。所以预防青少年犯罪要从自身,家庭,学校等各方面努力,这些都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引导的。所以预防犯罪,就是要做好法律法规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以及青少年自己之间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温暖,正确的价值取向的家庭和社会中生活和成长,让他们的行为得到正确的指导,减少犯罪的可能。

反方: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就是人的行为具有自我约束性,人的行为是受自我约束能力限制的,既然是犯罪,是危害性的行为或不作为,自然是受自身约束能力的影响,是自我约束能力不强的结果。如果能提高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那他们的行为就会朝着好的方向发展而不至于犯罪,所以,减少和预防犯罪还得提高青少年的自我约束能力。

正方:对,确实要依靠自我约束,那么自我约束的能力从哪里来?很显然不是天生的,是需要学习的,需要引导的,而这背后正是法律法规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因为他们自我约束能力的发展是需要约束才能向好的方向发展的,所以我们只能需要通过法律的规定来限制他们的行为,用法律来及时引导他们可能走偏的行为。

反方:对方辩友说犯罪自身、家庭、社会、学校各方面的原因构成的,却只谈到了法律这一项预防措施,未免太少了吧。法律规范只能算其中小小的一部分,更多的是对家长,学校老师,社会、自身等其他各方面寻求支持和帮助,这些都要靠他们各自意识的正确指引和模范行为,让青少年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较强的自我约束的好习惯,才是预防犯罪的根本方法。

正方:确实,仅仅靠自我约束能力来预防犯罪是很无力的,我们也希望全部家长能够给孩子创造好的生活环境,并给予正确的指导;所有的学校都能够在要求他们狠狠提高自己的分数的同时重视一下思想教育;也希望社会向他们传达的都是积极、健康的思想等等,但是你们觉得可能吗?总有那么些家庭的不和谐,也总有那么些学校为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学生的德育和法制教育,也总有那么些社会诱惑和文化垃圾在误导着青少年,这个大环境是不能仅仅依靠道德和自我约束来规范化的,我们只能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改善这个大环境,为青少年的发展提供一个健康的环境,以此预防和减少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正方:法律具有明示作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法律还具有预防作用,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此外,法律还具有校正行为,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的作用以及强制性。所以,可以通过立法,执法,守法来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以及预防青少年犯罪。

反方:法律的作用必须要通过个人的吸收和理解才能转化成实际的作用,不管是对青少年,还是为之服务的执法监管人员,都要认真学法,守法,执法后转化成自身的约束力后才能起到预防的作用,否则,法律就是一张白纸。

正方:那这么说来什么东西都得靠自己吸收,都是自己的作用,你饿了是得感谢你有饮食的能力,而不是因为食物,是吗?人自身的能力当然是很重要,但是我们谈方式,方法都应该从客观考虑,是对外因的利用。

正方:好学生犯罪频繁出现,如海南成绩优异,一向表现良好的小吉同学因其他同学的利诱,对目标学生实施抢劫和敲诈勒索一案。好学生应该是具有一定的自我约束能力,如果他知道抢劫和敲诈是违反法律以及要接受法律惩罚,那么他就会考虑不去实施犯罪,因为他不会仅仅为了好玩,讲义气而让自己去坐牢,葬送自己的前程。大多数青少年在犯罪后都十分的后悔,才知道自己错了,如果一开始就做好法律教育工作,他们后来的行为就不会如此偏激。

反方:好学生犯罪也是由于他们的自我约束和控制力不强,如果自我行为控制强,就不会受到诱惑而去犯罪。

正方:说的很对,是什么使得他们的自我约束和控制力不强的?是缺少一个强制性的规则,这个规则正是法律,好学生已经有相当的自我约束能力,去犯罪是因为他们不知道后果的严重性,或者根本不知道那是犯法的。既然他能在其他方面表现很优秀,那么如果能对他们有良好的法律教育,他们也不至于去犯罪。

反方:不管是法律,还是道德,都是用来约束人的行为的,所以法律只是塑造和提高自我约束能力的一种方式,不能作为预防犯罪的主要方式。所以,预防犯罪应该主要依靠个人的自我约束能力。正方:对方谈的是所有的人,大部分人有较强的自我约束能力,这个能力不是天生的,是在一定的规则下培养成的,因此他们是不会去犯罪的,他们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我们谈的是犯罪的和潜在犯罪的青少年,是属于少数群体,那些人往往自我约束能力差,只有那些自我约束能力差的人要用法律去限制他们的行为,让他们知道一旦做了就难以承担后果和责任。所以,预防青少年犯罪是预防有犯罪倾向和犯罪动机的人,必须依靠法律,因为自我约束能力对他们来说没用。

反方:对方也承认大部分人是依靠自我约束的作用预防犯罪的,有些人实在是约束不了了才依靠法律,这说明主要还是依靠法律嘛。

正方:任何一件事都有它对应的群体,只要在对应的群体里它起到的是主要作用就是主要的方法。虽然法律是给所有人看的,但是最终运用到的还是那些犯罪群体。如果要跟那些犯罪的人和即将犯罪的人讲自我约束能力,那就是像跟一群劫匪说你们不要抢哦,抢东西是不应该,你觉得这样无力和温柔的约束对他们来说有用吗?他们知道这是社会不允许的,是别人觉得不应该的,但是他们既然做了,那就跟社会允不允许无关,就是他们想那么做。但是如果这时出现一堆警察,那他们肯定不会继续实施抢劫,而是会放弃逃跑。这就是法律的效应,他们只是害怕去蹲大牢和失去自由。

反方:人的行为是在内因和外因的综合作用下形成的。哲学原理告诉我们,内因是基础,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自我约束是内因,法律是外因,法律要想在预防犯罪方面有效,还得通过自我约束能力的提高才起作用。

正反:人之初,性本善,每个人出生都一样,是由外因来决定你的性格。不同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性格不一样,有良好教育的环境可以塑造一个积极身心健康的青少年,反之则不然。尤其是青少年,他们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很大,他们往往没有自控能力,必须有外因的推动和影响才能塑造健康的心灵和行为。

反方:法律不是万能的,对上课捣乱的人怎么办?对乱扔垃圾的人怎么办,对见利忘义,见死不救的人怎么办?这些行为虽然没有触犯法律,但是他不是严重的社会现象吗?难道上课捣乱还要运用某条法律接受惩罚不可?法律只能强制人们遵守法律,却不能强求他们遵守道德。只有自我约束能力提高了,这些影响社会正常运作和社会次序的行为才能得到减少。

正方:反方请注意辩题,我们谈的是青少年犯罪,刚才对方辩友所说的不是犯罪,而是构不成犯罪的犯错或者是冷漠。我们也希望世界多些温暖,我们也希望孩子都遵守纪律,那都是老师,家长,社会通过温情教育可以改善的。正方:欧洲国家芬兰是世界上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芬兰儿童从小就学习社会学课程,在高中学习法律知识。良好的教育环境使芬兰公民普遍具有法律常识,知法守法。这样,青年人在步入社会前就已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和遵纪守法的观念,自然就减少了犯罪率。

反方:美国的法律制度相对比较健全吧,但为什么还是有较高的犯罪率,尤其是青少

年犯罪?

正方:青少年犯罪在大部分国家占的比重都比较大,这不是美国一个国家的现象。而造成美国犯罪率高的原因很多,主要是其复杂的社会和种族关系,贫富差距等原因造成的。如果没有相关法律的约束,那犯罪率肯定会更高,中东战乱的国家就是很明显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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