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报:混合所有制是国企改革的重要方式_混合所有制国企改革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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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怎样正确推进国企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从中央到地方,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呈现如火如荼的态势。我们既要看到举国上下的改革热情,予以鼓和呼;也要理解其中的急迫之情,提防忙中走偏差。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底视察山东时,紧跟着又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一再强调,要正确、准确、有序、协调地推进改革。

什么是正确的国企改革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三中全会上做《决定》起草说明时,刻意强调了对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方谈话的理解:‚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邓小平同志这一段关于‚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高度概括,可以作为我们检视一切改革举措正确与否的标准。其中,坚持社会主义是原则,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是路径,改善人民生活是目的。发展经济具有一定的目的性,但是相对于改善人民生活这一目的而言,它只能是路径。

以这样的原则和目的为基准,就不难发现什么是正确的国企改革方向,什么是原则性偏差,乃至‚颠覆性错误‛。

什么是正确的国企改革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说:‚党的十八大精神,说一千道一万,归结为一点,就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关于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党中央已经反反复复强调很多次了,可还是有一些同志重视不够、领会不深,表现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丧失原则、迷失方向。

比如:在对待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问题上,对发展公有制经济信心不足,不认同国有企业可以和市场经济相结合,因而表现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单方面的‚毫不动摇‛,明里暗里主张‚国退民进‛;在对待国有企业的作用问题上,忽略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差别,总是拿欧美个别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数据来作比较,不仅要求‚不断地‛降低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还要‚严格地‛控制国有企业经营领域和范围;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内容问题上,不是从‚坚持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一总纲出发,不按照‚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论述‛的要求,不是将工作重点和精力放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这两个完善上,而是不断地怀疑、批评乃至否定现有的国企改革与国资监管大格局,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倾向于另起炉灶、推倒重来。

什么是正确的国企改革目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再次明确:‚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除了满足于不同社会制度下国有企业一般意义上的‚弥补市场失灵‛和‚提供公共服务‛作用以外,最大的差别在于其‚全民所有‛的资本属性,通过相当占比的资本,确保相当占比的价值剩余归全民所有,抑制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遗憾的是,这一终极目的总是被忽略。

比如:为了完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任务‛,只考虑国有资本引入私人资本的单向时间表,却没有给出国有资本进入私人资本的双向进度表。假以时日,一窝蜂之后,必然使得国有资本的‚量‛不足以支撑实现共同富裕之‚质‛;为了表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诚意‛,在并非扩张资本的前提下,将一些优质国有资本甚至国家垄断经营项目售卖给私人资本,这等同于将全民所有的账面赢利向少数人输送;为了片面地体现国有资本的‚公共性‛,将出售国有企业产权所得资金,投向本应由公共财政负担的基础设施建设,甚至用于填补政府地方债,将资本变成资金,将提供共同富裕可能的‚活钱‛,变成不再产生价值剩余的‚死钱‛。

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与改善人民生活目的,两者紧密关联且高度统一,既高屋建瓴,又具体而现实。偏离了这个原则和目的,就不能保证路径的正确方向,就很容易变成为改革而改革,为开放而开放,为发展经济而发展经济。(本文摘自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来源于《南方日报》)

人民政协报:混合所有制是国企改革的重要方式

‚在中国,改革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更加全面和深入,经济体制改革仍是核心,国企改革仍是重点。‛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诚通‛)董事长、党委书记马正武在谈及国资国企改革时说。中国诚通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大型企业集团,也是国资委首批中央企业建设规范董事会试点企业之一和首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企业。自2002年9月出任中国诚通董事长、党委书记以来,马正武一直执掌着中国诚通的大舵,对于国企改革,马正武是亲历者、是实践者,更是思想者。

‚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唯一的国企改革方式,但却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形式。其根本是通过不同资本的结合,在市场机制下促使企业所有制进行调整,增加企业活力。这不仅有利于国有资本的放大和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民间资本的持续和稳定发展。目前混合所有制的讨论很‘火’,但监管者怕国有资产流失;企业经营者怕改制有风险,承担责任;民间资本怕被套牢,怕资本不被控制,怕被担‘占便宜’的骂名……种种担心都是客观存在的,这就需要更加理智、更加协同的处理方式。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势必会影响混合所有制。在实际操作上,则要在混上起步,在合上着力。‛马正武这样分析。

资本形态“混起来”

任何事物的‚混‛,都不外乎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物质或不同来源的相同物质的混,国企改革中的‚混‛,就是要有不同的参与主体,不同的资本来源,也就是一直被定位的国有、民营、集体、外资等曾被认为是有区别,甚至是矛盾、不相融的各种资本方的‚混‛。

马正武认为:要‚混‛起来,就会涉及三个问题,谁来混、在哪混、怎么混。

首先,混合所有制要有一个参加主体,资本方成为混合主体,来决定怎么混。在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下,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起主导作用。另外,参加资本混合的参与方,国有、集体、非公资本等要交叉相互融合,形成多元化的资本形态,淡化其资本属性,给国有、民营资本,甚至外资资本同样的待遇。

对于在哪混,无疑先从国企改革入手。国企哪些地方放开,在哪个层级、哪个领域混,都应该解决。有些人认为混合所有制是给国企解困,要在缺资金的地方,困难的地方进行开放,引入其他资本,马正武说,‚我认为这个不正确。在哪些地方开放,在哪些地方混,应该有一个整体设计,应该有一个负面清单管理,保留极少数的、不宜混合的,同时更多在资本层面上混,避免出现网络性、资源性的资产混散了,混乱了。‛

‚怎么混‛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这影响到是不是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民间资本进来以后,会不会被国有这套体制套住等诸多问题。马正武表示,在这点上,应该在规范性、提高透明度上发挥作用。特别是在投资者和价格发现上应该发挥功能,并通过资本市场、产权市场进行公开透明的交易。另外,要注重程序,包括资产评估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适当的评估方式。

混合所有制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职工问题和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历史包袱问题,也是顺利推进混合所有制的前提。这些都应该有一个比较好的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合起来”

混合所有制中‚混‛应该是基础,‚合‛才是关键。

针对有些民营资本担心混合后没有话语权的论述,马正武讲道:混合所有制推进过程中更多要在合上下工夫,而不是在‚谁说了算‛上下工夫。在合的基础上,应该遵循市场原则,淡化各种资本特殊性,更多地寻找资本共性,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股东的一些特殊要求可以通过合资合同、章程的特殊约定来实现。

要形成与以‚管资本‛为主相适应的治理结构。成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持股管理,就是使持股人的法律地位法人化,出资人承担的只是资本的有限责任。同时,三中全会提到所有的产权都是被保护的,产权和资本都是平等的,对所有资本的约束都将更加公平。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法人财产权也将更多地受到保护。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治理结构,使公司治理成为主要的管理渠道。另外,建立中国特色的国家所有权政策体系框架也至关重要,使之成为治理的‚法律语言‛,明确国有资本的功能、目标和治理方式等。

要改变管理方式。对混合所有制来说,无论是国资管理体制还是国企管理方式都会发生巨大改变,所以混合所有制以后,会倒逼出资人行为的改变。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无论怎么混合,最终都要在公司治理上下工夫,实际上无论是国有控股企业,还是民营资本控股的企业,最终都要在公司治理上下工夫,实现在公司治理上融合,形成利益上一致。我们感觉包括大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应该引入积极的民间资本进入董事会,进入监督体制,加强事后评估监督。

马正武认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应该坚持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同时,混合所有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不要比谁放得开、谁混得快,谁干得猛,避免改革出现盲目性。建议在适当的领域可以有些尝试性探索。社会舆论也要对混合所有制有一个积极的引导,使不同阶层对改革的认识和预期能够趋同,形成社会最大的共识。(本文来源于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摘自5月6日《人民政协报》)

前线: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新思路。那么,什么是混合所有制?《决定》中提出的混合所有制具有什么新的涵义?中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义是什么?在此过程中需要坚持什么原则,从而使这一改革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这些问题都值得研究和探讨。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深意

一般来说,混合所有制是指不同的所有者或性质不同的所有权相结合或融合而形成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所有制的性质或形态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来理解。

从宏观上说,所有制指整个社会经济的所有制性质和结构。例如,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我国经济目前在总体上就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

从微观上说,所有制指微观经济组织即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结构。从企业所有制的发展史来看,最初出现的是单一的个人或家庭所有制,这是一种典型的私有制。从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起,在欧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大量出现股份公司,在所有制上它是一种典型的混合所有制。不同于私人资本和私人企业,股份资本是一种‚社会资本‛,股份公司是一种‚社会企业‛。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明确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股份公司作为改革目标。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绝大多数通过改制都采取了股份公司的形式,其中一批国有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同时,一大批私营企业也相继成为上市公司。因而从总体上来看,除一些中小企业和全部微小企业(严格来说个体户还不是企业)仍然是典型的私有制企业之外,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已经具有混合所有制的性质和特点。那么,《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特殊的涵义是什么呢?要正确理解这个问题,必须结合当前中国经济的实际状况来分析。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的经济快速发展,是由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来驱动的。所以,十八大报告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申了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但是,众所周知,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中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变得恶劣。其中,非公有制经济由于规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各方面的制约,其发展变得尤为艰难。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人认为,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由于垄断而形成的挤压,只有通过国有企业私有化进而打破国有企业的垄断,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才能获得发展。这种主张当然是错误的。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一方面,国有企业在某些方面确实还存在不应有的垄断现象,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从总体上来说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在新的条件下,如何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是必须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因此,如何真正进一步实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新课题。正是在上述大背景下,《决定》提出了通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以及‚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具体方式和思路。

可见,《决定》提出的混合所有制主要是指我国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以及劳动者之间的融合,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并且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看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与以往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分开理解和对待的思路、与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绝对对立起来的观点相比,《决定》的这一改革思路无疑具有创新性,是一种改革的‚新思路‛。

同时,在我国近些年的经济实践中,事实上已经存在不少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合作与混合发展的成功案例,《决定》提出的改革新思路旨在使这些成功经验得到更为广泛的推广与运用。

正如《决定》明确指出的那样,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目的和意义在于实现‚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和‚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具体而言,从国有企业角度看,通过适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进一步实现股权多元化,使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得到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程度得到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从非公有制经济角度看,通过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的股权多元化和治理结构现代化,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个途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进入过去无力或无法进入的某些经营领域,扩大企业经营和发展空间。总之,实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双赢,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的和目标所在。

在实践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自《决定》公布以来,社会上流行着一些不正确的解读和错误观点。例如,有的人认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然导致国有资产大规模流失甚至导致国有企业的完全私有化,对发展混合所有制持完全否定的态度;有的人认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必须把所有国有企业最终都变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等等。出现这些错误解读说明,当下非常有必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的精神实质上来。这是关系能否使改革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重大问题。

其实,仔细研读《决定》,我们会发现,它不仅提出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内容和方式,而且明确规定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即两个‚毫不动摇‛:一是‚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二是‚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因此,无论是通过混合所有制的形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国有经济萎缩和名存实亡,还是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过程中导致非公有制经济名不副实或者权益受损,都是错误的,不符合中央精神的。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如何使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在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践中真正得到贯彻和落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毕竟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经济形态,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具体来说,国有企业不仅追求经济效益,而且要承担更多的社会和政治职能;相对而言,非公有制企业则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在性质、职能、目标等各方面的天然差别,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彼此合作与股份融合发生一些分歧和矛盾,如果处理不好,就可能出现双损的结局,甚至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被颠覆。因此,为了使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沿着正确的轨道和方向稳步推进,一方面,各级国资委必须按照《决定》精神,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和实施规则,使国有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避免出现各行其是、一哄而上的现象;另一方面,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避免一哄而起、一哄而散、半途而废。

分类实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实践表明,根据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进行分类改革是一条十分有效的经验。因为国有企业以及各种行业本身存在巨大的差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分类实施,而不能搞一刀切。

人们常常把国有企业划分为竞争性国有企业和公益性国有企业两大类,这对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国有企业分布在很不相同的行业,分别具有各种不同的特点和地位,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不同的改革思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混合所有制经济沿着健康的轨道和方向发展。

其一,竞争性行业。竞争性行业又可以划分为一般性竞争行业和战略性竞争行业。一般性竞争行业提供的是一般性生活用品和生活服务,例如家电产品、纺织服装、普通商业服务等。一般性竞争行业的特点是行业进入门槛低、竞争激烈。一般性竞争行业的波动和市场震荡一般不会对经济和社会产生很大的冲击。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史表明,总体上,在一般性竞争行业中,非国有企业比国有企业更具有市场竞争的优势。从长期的趋势看,国有企业应该尽可能减少在一般性竞争行业中的规模。存在于一般性竞争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式,更多地让非国有资本和企业来经营。

战略性竞争行业的主要特点是体现国家的工业技术水平、行业进入门槛高、规模经济明显,如钢铁、汽车、化工、电子、造船等。在这类行业中的企业虽然以营利为主要目标,但也负有发展民族经济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任务。对于这个行业,我们必须维持国有资本和企业的支配性地位,同时大力引导和鼓励非公有经济成分参与,提高本行业的企业参与数量,加强市场竞争,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分布在战略性竞争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具有巨大空间。因为即使是这类战略性行业,由于其生产、研发、营销等业务内容繁多,完全可以将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进行分类,以确定哪些必须坚持国有企业控制、哪些可以通过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式与非公有制企业共享。

其二,战略性资源产业。战略性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主要有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和稀土、煤炭等。对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由国家通过国有企业来主导。但是,这类产业同样存在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的区别。在国家产业政策的规范下,可以充分利用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参与非核心业务的股份合作,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方面大量引进各种社会资本,壮大资本规模;另一方面使非国有企业甚至外资企业在这类产业中获得一定的发展空间。必须注意的是,在这类产业中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坚持和加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合理进行产业规划和布局。在引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和企业进入战略性资源产业的过程中,必须防止反客为主、国有企业的核心地位被蚕食的倾向。因为否定国有企业在这类产业中的控制地位,是根本错误的。

其三,战略性高技术产业。战略性高技术产业不同于一般性高技术产业,其主要特点是需要巨额的开发资本、技术和产品往往与国家的经济和军事安全具有密切联系,例如航天航空工业、核工业、基础电子等。在这类产业中的企业一般不以追求利润为主要目标,而是抢占技术制高点,提高国家在战略性领域的国际竞争力。毫无疑问,在战略性高技术产业中,国有企业必须发挥主体和主导作用。当然,这类产业的发展也可以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式,在一些配套和非核心技术环节引进非国有企业参与,以提高整体的经营管理效率。

其四,管制性垄断产业。在我国,这类产业以电信行业最为典型。管制性垄断产业的形成,一般是由于国家管制造成的。管制性垄断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客观需要。从我国实际看,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管制性垄断具有必要性,但管制性垄断也存在一些弊端,最主要的是由于垄断而产生的价格高和服务差等方面的问题。这类产业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在保持国有资本在关键领域的控制力前提下,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式,在一些非核心业务环节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加强市场竞争,提高产业整体效率和服务质量。

其五,自然垄断产业。自然垄断产业的特点在于其业务具有必须严格统一的运营与管理的内在要求,而不可能分而治之、充分竞争,属于这类产业的有邮政、电网、铁路、港口、机场等。当然,自然垄断产业在许多环节上也不是不可以引入多家企业(包括非国有企业)进行竞争,真正必须由国有企业独家垄断的环节也应尽可能减少。一些并不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业务仍然可以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市场竞争提高行业的整体效率和效益。

其六,公用事业,以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最为典型。公用事业往往也具有自然垄断性,在这类行业中的企业不应以营利为首要目标,而要更多地承担社会公共义务,不能为追求利润而损害公共利益。在我国,目前公用事业也多由国有企业和单位经营,这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但是,在政府管制的条件下,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形式,非国有资本和企业也可以进入公用事业的有关配套环节,以提高行业整体运营效率,同时使进入该行业的非国有资本和企业获得适度利润。其七,非营利行业、敏感性产业和高社会风险行业等。非营利行业以医疗、教育最为典型。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国有医疗和教育为主、民办医疗和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非营利行业必须坚持国有为主体和主导的基本原则,不能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之机,全面市场化和私有化。

敏感性行业以新闻和文化出版业较为典型。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新闻和文化出版业已经形成了国家管制与市场有机结合的发展模式。一些文化出版企业已经成功上市。在敏感性行业的非敏感性业务环节,可以进一步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行业的整体国际竞争力。

高社会风险行业以金融业最为典型。此类行业不仅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而且个别企业的风险会迅速波及蔓延到行业,产生连锁性的社会风险。所以,必须坚持金融国有为主的原则,坚决抵制金融私有化的错误观点和主张,同时对这类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管,不能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之机,使我国国有金融制度和体系被逐步瓦解。

以上分析表明,不同产业和行业在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地位和特点是各不相同的,因此,我们必须从各个产业和行业的实际出发,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原则下,在适合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在不适合的领域、行业和业务范围中,则必须坚持国有为主体和主导的原则。同时,即使是在适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领域,也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经济腐败的滋生。(本文来源于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摘自《前线》第四期,作者: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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