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典型政策问题_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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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典型政策问题
一、特殊人群的处理
1.五保户:登记给五保户本人,待五保户死亡后,收回做集体机动地处理;
2.承包户分户:以户口簿为准,按照承包地书面分割协议登记,分割意见不一致的,按原承包户登记; 3.离婚:对离婚后在原居住地生活,或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妇女或上门女婿,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对其承包地应按照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承包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能两边都没地或两边都有地)。
4.全家户口迁出,不管是否转为非农,迁到何处,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5.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以书面申请为准,有书面申请的,收回集体作机动地,没有书面申请的,按原承包关系登记;
6.二轮承包后,分户后与村上签订承包合同,有整户消亡的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并户,安继承关系登记。
二、国土方面
1.凡属城市规划区内已经征用的土地,不调查、不确权、不登记;
2.宅基地:新建房占用承包地的,撤除旧宅基地后,按承包地登记,旧宅基地未撤除的,不登记(具体由国土部门处理,本次暂按现状调查);
3.设施农业改变了承包地现状(但是未征用的),按生产性用地还是非生产性用地的不同,分别对待:如果属生产性用地,如在承包地内建养猪场、养鸡场等用地,按生产性用地处理,要确权要登记(未办理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如果属非生产性用地,如:建设办公房、加工坊的,只调查不确权、不登记,待还耕后作变更登记(调查时备注清楚);
4.水毁、泥石流等造成承包地灭失的,如果能复耕且允许复耕的,要确权要登记;如果无法复耕或不允许复耕的,不确权不登记;
5.村社道路建设已经占用的承包地,一律不确权不登记;
6.公路、铁路建设临时用地,如果属搅拌场用地的,不确权不登记,等待县统一处理;如属堆料场可以复耕的,要确权、要登记。
三、林业方面
1.承包地变为退耕还林地,且享受了退耕还林政策的,一律纳入林业部门管理,办理林权证,此次不确权不登记;
2.原租用农户承包地,后变为退耕还林地的,只能登记为林地,此次不确权不登记。
四、水务方面
河滩地(以及农户新开垦的),原则上属于国有土地,不确权不登记;但是如二轮承包时纳入承包地登记的,此次可以确权登记;如二轮承包时未纳入承包地登记的,此次不确权不登记。
五、特殊地块
1.自留地:纳入承包地管理,要调查,要登记,但是在证书和登记簿上要注明“自留地”字样; 2.集体机动地:以社为单位,只调查,不登记,不颁证;
3.四荒地:在承包地边拓展开垦的,纳入承包地内一并调查登记颁证;对单独开垦的四荒地,只调查,不登记不颁证;
4.村内农户土地互换的,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登记,无书面协议的,补充协议按承包关系登记,无协议的按原承包关系登记;书面协议一式两份,互换双方均各上交一份;
5.村内农户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有转让协议并经发包方(村组)审核同意的,按审核协议登记,否则,按原承包关系登记;经审批后的书面协议一式两份,互换双方均各上交一份;跨村互换及转让的不予支持,按原承包关系登记
6.争议的承包地块:只作调查,暂缓登记。
六、农户及共有人应提供的资料方面
1.承包农户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家庭成员及户头页均需要),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户口簿以机打户口簿为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起; 2.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共有人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复印件、证明、协议书等必须使用A4纸,便于装订存档。
七、具体作业方面问题处理
1.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对每个地块必须走到、看到、问到,在调查的时候一定要准确的绘制承包地范围界,避免承包地面积过大或过小的问题,村组干部积极配合监督。2.土地流转的问题处理:对于权属调查前地块边界已经灭失、现实承包地块由多个承包方共有承包经营权的,应根据承包合同和各承包方相互协商处理,尽可能恢复原地块边界,得到各方认可后分承包方调查。恢复边界确有困难的,由调查员会同相关指界人根据原承包合同的记载,按面积比例划分工作边界,并在《调查表》中注明,摸底调查时备注清楚流转。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使地块边界消失的同土地流转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