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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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柳政办„2010‟12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206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落实《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现就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暂行办法》是规范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文件,《暂行办法》公布实施,标志着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设迈上了法制化轨道,对进一步促进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把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各项规定作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尽快落实《暂行办法》规定事项,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认真履行职责。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暂行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我市各级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均由本级政府正职领导担任,副职领导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 1
负责人(或经批准的其他负责人)为成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一般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正职领导和副职领导分别担任主任和副主任,必要时可以增加公安交警和消防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二)街道办事处履行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行业(领域)的负责人,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 履行对应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区政府、市级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部分重点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并按照《柳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办法》(柳政发„2008‟14号)进行年度考核。各县区政府、市级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应与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事故的级别,市政府领导、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或市级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导分别按以下规定及时到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1.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或市级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对应行业(领域)的分管领导到现场组织救援工作。
2.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农机安全事故;以及发生重大涉险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事
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或市级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到现场组织救援工作。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7人以下,或者重伤9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农机安全事故;以及发生重大涉险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市政府对应行业(领域)的分管领导到现场组织救援工作。
4.发生一次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发生重大涉险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市政府主要领导到现场组织救援工作。
(五)由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市属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职能和驻柳中央、自治区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职能。由交通运输局履行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由市供销联社负责履行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政府各控股公司、代建公司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其监管或者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六)实行安全生产约见警示制度。30日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发生5起一次死亡1-2人事故,或者发生1起一次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超过控制指标30%以上,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整改的,由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该辖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以及负有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见警示。
(七)凡县区、市级开发区辖区年内发生1起道路交通或者水上交通重大事故,或者其他行业(领域)较大事故,或者30
日内连续发生5起以上一次死亡1-2人或者重伤3-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的,县区政府、市级开发区管委会正职领导需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八)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1.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否决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年及下一年度评选全市综合性荣誉称号。
(1)县区、开发区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总和超过年度控制指标20%及其以上;
(2)发生1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
(3)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或2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2起一次死亡6至9人的较大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或3起一次死亡6至9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3起一次死亡3至5人的较大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或4起一次死亡3至5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否决其正职领导人和对应的其他领导人评先授奖、晋职晋级资格:
(1)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年度控制指标20%以上;
(2)发生1起以上负有责任的特别重大事故;
(3)发生2起以上负有责任的重大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农机)事故,或者3起负有责任的较大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农机)事故;
(4)工矿商贸或者其他行业(领域)发生1起以上负有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3起负有责任的较大事故;
(5)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政府、市级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促进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进一步落实。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一个月内,建立健全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并报市安委会备案,同时把学习和修改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情况书面报送市安委办(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委办汇总上报市政府。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安委办要组织检查各单位学习贯彻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一并报市政府。
(三)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执行,《柳州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柳政发„2002‟136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