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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医院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机医〔2013〕13号

各科室:

为加强医院经济合同与基建、修缮项目监管力度,规范经济行为,强化风险管理,维护医院权益,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院《医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医院零星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要求,财务部会商各相关科室起草了《医院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及《医院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专项、专题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各有关科室认真对照各项《审计实施办法》,按照医院要求加强经济合同与基建、修缮项目管理,积极配合内审部门工作,规范执行医院各项财务内控制度。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审计实施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行。附件:1.医院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

2.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3.医院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

2013年3月28日

附件1:

医院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监管力度,规范经济行为,强化风险管理,维护医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因货物采购、基建(修缮)工程、接受或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等经济行为,以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江苏省老年医院、江苏省老年医学研究所名义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审计,是指对合同签订的审查、对合同履行的检查、对合同变更的审查和对合同解除与违约处理的审查。对于基建(修缮)工程合同结算审计,按照医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合同审计的目的是规范经济合同管理,降低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和纠纷,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合同审计要遵循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真实性、合法性、公平性原则。第六条 合同审计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院《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预算计划和项目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第二章 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合同签订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是否有院领导办公会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是否按照医院规定进行了招标采购,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与中标单位一致;

2.合同当事人资格复核,包括对方当事人资质信誉、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情况、代理授权书、签约授权书等;

3.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医院招标采购文件、中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的书面承诺及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和补充文件一致。

4.合同的内容是否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相符合,对合同当事人能否产生法律约束力,是否具体明确且具有可行性;

5.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否可能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存在对医院利益的潜在损害;

6.合同的违约条款规定是否明确,违约处理方式和罚金在合同条款中表述是否清楚、确定; 7.合同文本条款是否格式规范、要素齐全、用词准确。第八条 合同履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履行合同的主体是否是合同的当事人,有无由他人代为履行合同的行为;

2.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所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经过验收,入库手续是否完备,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价格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3.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地点、时间是否与合同约定相同; 4.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期限和逾期罚款是否执行合同规定;

5.以分次、分期、分部履行的方式签订的合同,其履行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6.合同的履行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税费、海关报关费、通讯费、成品保护费等)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优惠承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7.合同履行期间,标的结算方式和对合同当事人的奖惩是否执行合同的约定,是否考虑合同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因素;

8.合同当事人违约,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追究和处理。第九条 合同变更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变更是否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技术上是否经过专家的论证,有无变更图纸或说明; 2.合同的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有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对一方当事人不合理、不公正的变更;

3.合同的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评价和处理方式是否合理。第十条 合同解除和违约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合同当事人出现逾期、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违约行为时,是否进行责任追究,违约金的处理是否恰当;

3.解决合同纠纷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的纠纷,处理是否合理。第三章 合同审计的程序与应报送资料 第十一条 合同审计的程序:

1.院内审部门参与医院招投标活动,监督其程序的合法性,参加对中标单位的考察,掌握中标的具体情况,为合同签订审计收集和掌握第一手资料。

2.合同签订审计由院内审部门按《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所要求的程序和时间进行。院内审部门与合同主办部门对合同签订意见分歧较大的,可由院内审部门另出具《合同签订审计意见书》,与合同文本、经济合同会签单一并交院领导,由院法定代表人批准决定。3.合同签订审计的同时对达成合同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核。采用院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三种采购方式,非最低价投标(竞标)单位中标(成交)的应由院内审部门出具《院内开标(洽谈)审计意见书》;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非最低价成交的,院内审部门不予认可,合同不予盖章。

4.院内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5.合同如有变更、解除和违约,合同主办部门应及时通知院内审部门,并报送相关资料。院内审部门应出具《合同变更审计意见书》或《合同解除和违约处理审计意见书》,必要时由院法律顾问一并签署意见后交院领导,由院法定代表人批准决定。第十二条 合同审计应报送的资料:

1.合同签订审计时应报送院领导办公会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开标(洽谈)记录表、双方协商拟定的合同文本、经济合同会签单等与拟定合同文本有关的资料;

2.合同履行审计时应报送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已到货物的验收单、入库单,有验收条款的服务类合同、工程类合同的书面验收报告,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进度款评审意见、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和工程结算审定单等资料;

3.合同变更审计时应报送变更论证或情况说明、变更签证、变更图纸、变更结算书、原合同等资料;

4.合同解除和违约审计时应报送原合同、解除和违约理由说明、责任追究方式、方法和违约金计算书等资料。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标的价款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合同签订时,未经院内审部门审计并签署意见的,合同不予盖章;标的价款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合同结算时,未经院内审部门审计并签署意见的,不得进行财务结算或付款。禁止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后报审;不得在相应经济活动开始进行或完成后补签合同,特殊情况经院内审部门同意并报请院领导批准补签的除外。

第十四条 经审计查明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院内审部门应及时上报院领导,查清事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行,由院内审部门负责解释。

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医院权益,防止资金流失,根据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令51号)、省卫生厅《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苏卫办〔2005〕19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院《医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包括使用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建设和修缮等工程项目,以及设备安装等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投资总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房屋修建、改造、装修以及设备安装等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第三条 医院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除省预算内统筹资金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审计厅直接组织审计外,医院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应由院内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医院大型修缮项目以工程结算审计为主,必要时根据院领导要求,也可以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工作可以由内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完成,也可由内审部门会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共同完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内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所作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内审部门会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立项与工程概预算、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过程、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经济性进行的审计。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结算审计属于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工程概预算审计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型修缮项目应有院领导办公会同意、单位负责人批准的立项申请报告和项目估算。经批准批复的项目立项报告应送内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所有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都必须编制工程投资概算。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内审部门备案;大型修缮项目投资概算须经内审部门审计并报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工程预算审计包括:内审部门对项目立项报告、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是否达到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装饰装修标准是否超标、清单项目内容是否齐全、材料定价和人工费是否合理、定额套用是否合适等与造价相关的事宜进行的审核。

第八条 经审计后的工程预算,根据其付款条件、工期等客观因素,由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商和会签,以此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

第九条 未经工程概预算审计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招标和开工,也不得进行财务结算。

第三章 招标投标审计

第十条 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包括:项目按规定应公开招标的是否进行了公开招标,可不公开招标的是否采用了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选择、确定中标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勘察、监理、施工、造价以及工程所需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分包工程等环节的招标投标工作,是否符合国家和医院的相关规定;项目招标文件是否规范齐备、科学缜密,标的是否明确,提出的相关要求是否明确、全面、合理。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参加医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全面、正确地履行医院赋予的各项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的各项招标、谈判文件应按照必要的程序,由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会同采购、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经共同审签后,连同招标方案、招标方式等与工程招投标相关的事项,一并提交医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再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医院自行组织的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招标、谈判工作,由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牵头,医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评标、谈判,按照“公平、公正、择优、效益”的原则确定中选单位,并将中标、成交结果报院领导办公会批准。内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合同审计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合同审计,主要包括:工程合同的有关经济条款、项目工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索赔及保修等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合理性、经济性、严谨缜密性、合法合规性的审核等。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合同签订前,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按照项目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拟订合同文本,会同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必要时可对投标、谈判单位进行相关的考察、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进入合同审签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和相关规定,由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合同实施会签,并报分管院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未经会签、审批的合同不产生效力。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还应签订《廉政责任书》与《安全责任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报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审计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审计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是否实行了工程监理制;医院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的内控制度是否得到落实;工程造价是否得到有效控制;设计变更及与造价相关的各项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进度签证和工程进度付款等方面的经济签证,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等。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须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医院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充分研究论证,形成书面材料并会签、报批后方可生效。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内审部门对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造价实施控制与监督。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应在现场及时办理各项经济签证,经济签证须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医院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会签方为有效。经济签证审计包括:

(一)现场工程经济签证必须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生、随时办理,事后补办的无效(特殊情况在事先征得相关各方同意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补签的除外)。工程经济签证随工程进度由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按月报送内审部门审签,作为工程结算审计的依据。

(二)涉及工程造价变动的隐蔽工程的验收或签证等,由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办理。内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达施工现场,做好笔录或留存影像资料,以利于跟踪审计。如遇特殊情况,施工工期又不能拖延,在事先征得相关各方同意情况下,可由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拍照留证后再隐蔽,事后报审。

(三)经济签证报审后3个工作日内,内审部门完成签证审签,也可以《经济签证审计意见书》形式回复给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工程进度付款审计。工程开工后,根据实际进度和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应按期如实编报进度款报表,由项目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后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签章,并经内审部门签字确认后送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未经内审部门审签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第六章 工程结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申请工程结算审计。项目管理部门应将工程相关资料报内审部门,由内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省财政厅、审计厅直接组织审计的建设项目除外)。第二十二条 项目送审材料齐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或工程造价审核报告附加工程结算审定单。其中,仅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大型修缮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和工程结算审定单。工程结算审定后,工程相关资料应及时退回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为了便于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进行分析、考核,工程结算审计应分为两个部分:

(一)根据施工图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含价格)审计;

(二)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结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工程结算审定后,财务部门应凭项目管理部门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和工程结算审定单以及内审部门的审签意见付款。财务部门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之前,应先按内审部门通知,扣除施工单位应负担的水电费和审计费后再予结算。

第七章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竣工后,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审定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将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书面说明等送内审部门审核。送审资料包括:

(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勘察、监理、造价咨询等发生的费用及相关合同。

(二)总包工程、分包工程及附属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合同资料。

(三)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

(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点交清单。财务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

(五)工程进度拨款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六)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补偿、存贷款利息、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资料。

(七)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规定等。

送审的上述资料中,凡属工程合同、验收等方面的资料由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提供;涉及各项财务支出及支出明细报表等方面的资料由财务部门提供。移交时应列出清单,便于移交、清点。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经审计查明在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立项与工程预算、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过程、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行为的,院内审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上报院领导,查清事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试行,由院内审部门负责解释。

医院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医院权益,防止资金流失,根据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令51号)、省卫生厅《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苏卫办〔2005〕19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院《医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医院零星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星修缮工程是指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零星修缮工程的范围包括下列项目:房屋修建、改造、装修项目;医疗和其它基础设施、管线改修维护项目;其它零星修缮项目。第三条 医院所有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必须由院内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必要时根据院领导要求,也可以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工作可以由内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完成,也可由内审部门会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共同完成。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内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零星修缮工程项目所作的竣工结算审核;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在项目立项、施工和竣工结算、决算过程中,内审部门会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的概预算、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施工过程、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阶段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第五条 按要求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在开工前须经内审部门审计、审签方可开工。所有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后,未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不得办理财务结算。第六条 审计内容

(一)工程结算审计内容

1、根据工程合同及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计价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现场发生的各项有效证明审核工程造价;

2、编制工程结算审定单。

(二)全过程跟踪审计内容

1、审核零星修缮工程项目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是否按照医院规定进行了招(议)标;合同或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条款是否齐全缜密,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同招投标文件一致。

2、审核零星修缮工程项目预、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手续是否完备、合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3、审核与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相关的价格签证是否真实、合理,现场签证是否真实,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项目预算、结算报告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4、审核工程量的计量是否真实、准确,定额套项是否准确、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5、审核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预算执行、有无概预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

6、审核工程造价,编制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和工程结算审定单。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工程结算审计程序

1、施工单位做出结算报告书后,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3个月内完成初审,主要审核工程量清单中工程内容、工程量、措施项目、承包人供应材料是否与合同、签证一致,并将初审结果报分管院领导批准。项目初审结果批准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将工程相关资料报内审部门,由内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

2、项目送审材料齐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20日内审结并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工程相关资料退回项目管理部门。

(二)全过程跟踪审计程序

1、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向医院申报需开工项目及项目概算,财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年度项目经费计划,报医院批准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并送项目管理部门、内审部门。无年度计划的追加项目,必须附有院领导办公会批准意见及财务部门资金安排意见,在开工前送内审部门备案。否则内审部门不予审计、审签,财务部门不予预付工程款和办理财务结算。

2、项目管理部门应提供有关零星修缮工程施工图和施工说明,以及根据施工图编制的项目预算书,经财务、内审部门审签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工。项目开工时应预先通知内审部门进行跟踪审计。

3、项目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受医院委托办理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合同签订等各项具体事宜;施工合同须经财务、内审部门审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设计、施工方案制定、施工技术、工艺及质量等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据实做好项目相关记录。

4、零星修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如施工中因技术原因或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工程量的,需及时填写《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经医院、施工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并送内审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隐蔽工程,须通知内审部门参与验收并会签验收记录。

5、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应按工程结算审计程序将工程相关资料送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和工程结算审定单。

第八条 工程结算审计应报送的资料包括经批准的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申请书、招投标文件、答疑文件、施工合同或协议、施工竣工图纸、项目预算、已审批的资金计划、追加投资计划、开工报告、施工变更签证、施工材料清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以及专题例会纪要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后,财务部门应严格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的原则,凭项目管理部门的书面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和工程结算审定单以及内审部门的审签意见付款。

第十条 财务部门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之前,应先按内审部门通知,扣除施工单位应负担的水电费和审计费后再予结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行,由院内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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