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情况_部门协调配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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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山区法律援助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情况
为了切实解决我区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发展。我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现将有关的协调配合情况总结如下:
一、积极与我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配合,认真贯彻《关于行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我法援中心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积极配合。对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告知他们可向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我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于决定之曰起3曰内指派律师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于决定之曰起3曰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二、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我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将每年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数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法律援助的实际需要安排经费,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
三、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与民政部门的工作配合机制
我法律援助中心定期向区民政局了解有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状况,区民政局将所掌握的本地区经济困难群众的情况,及时与我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沟通,并采取相应的便民措施,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的审查,我法援中心根据民政部门颁发的有关救济凭证或者出具的经济困难书面证明,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法律援助手续,尽量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四、建立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的衔接机制
积极与我区劳动部门配合,对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劳动仲裁部门先行缓收仲裁费。受援方胜诉的案件,由非受援的败诉一方承担;受援方败诉的案件,依法裁定受援方当事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仲裁费,该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政府责任,将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和反馈机制,经常沟通信息,及时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保障我区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雁山区司法局
200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