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章程_志愿者工作站章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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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援助志援者

工作站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律事务专业师生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为了促进本专业师生利用专业特长服务社会,使更多的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北方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是在张家口市法律援助中心业务领导下,在河北北方学院文学院政史系行政领导下,由法律专业教师和法律事务专业优秀在校学生组成,经张家口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法律援助志援者工作机构。

第三条 法律专业教师或符合下列条件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经本人申请并经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批准,可以成为法律援助志援者。

(一)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二)有良好的纪律观念和组织观念

(三)热心公益、热心法律援助事业

(四)各门专业课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第四条 工作站设站长一名,负责领导工作站的日常工作和工作站的对外联络交流工作。工作站设副站长一名,协助站长开展工作。站长和副站长由教师志愿者担任。

第五条 工作站设秘书长一名,负责工作站的日常接待与文秘并协助站长开展工作。秘书长由站长提名,从学生志愿者中产生。

第六条 工作站设值班秘书一名,负责案卷及其他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值班秘书由学生志愿者定期轮流担任。

第七条 法律援助志援者经本人书面向站长提出申请,可以退出志愿者活动。

第八条 工作站及志愿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志援者的工作范围和形式

第九条 工作站从事以下工作:

(一)完成市法律援助中心分派的援助任务

(二)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经市法律援助中

心批准,提供法律援助

(三)帮助经济困难或其他弱势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四)开展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五)进入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六)完成市法律援助中心分配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工作站集体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根据业务需要,工作站划分若干工作小组。志愿者不经集体讨论研究,并经站长指派,不得介入案件审理过程。志愿者不经站长同意,不得私自接受或者办理当事人的请求事项。

第十一条 工作站及志愿人员无偿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或财物。

第十二条 工作站定期向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所属系、学院汇报工作情况,接受上级上级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工作站的活动经费由学院和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相关制度解决。第十四条 对积极开展工作,业绩突出的志愿者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按年度给予表彰,志愿者所在部门应将此作为各种评优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工作站站长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分派的工作任务后,组织工作小组讨论确定工作方案,并确定具体承办人。

第十六条 直接向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秘书审查记录后,提交站长决定是否接受。站长决定接受的,由站长报请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后,方可立案办理。

(一)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效证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与申请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工作站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经济状况证明有疑义的,应当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公民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代理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其有权代理的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工作站除涉及诉讼案件及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对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及工作站无力承办案件,工作站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应经委托律师办理的案件,工作站不得受理,而且不得作出评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站应当及时上报市法律援助中心提请审核:

(一)法定时效即将届满的;

(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三)其他紧急情况。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承办法律服务的志愿人员应当向秘书及时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材料。秘书收到材料后,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对当事人提供代书或者其他书面咨询服务,应当经过站长审查。

第二十五条 工作站集体开展公益性法律宣传、服务活动活动应当书面征得所在系领导同意。

第二十六条 志愿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受援人的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他人隐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并不得利用法律援助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工作站秘书应当将工作站工作开展情况记录存档。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志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志愿者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工作站应当通知志愿人员终止法律援助,并将终止情况及时上报站长。

第三十条 站长及志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系、学院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

(三)在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或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侵占、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使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张家口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2006年5月19日(田希国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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