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版)_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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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代写法律文书。
三、根据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四、对法律援助事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援助条件 的报县援助中心审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事项,告之当事人解决该事项的其它途径。
五、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和社会宣传,扩大法律援助工作影响。
六、参与县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各类法律援助活动和完 成临时性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七、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三)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受援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拒绝或终止法律援助。
八、按照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及时报送援助工作统计情况、工作简报、信息。
九、及时向县法律援助中心反映工作意见和工作建议。马依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接待制度
一、对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对申请人,应认真询问,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和案件证据材料。
三、对提供材料不全的申请人,应详细解释,让其补办所缺材料。对证据不利,确无胜诉可能的申请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四、听取咨询要认真,解答问题要圆满,运用法律要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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