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必备资料汇总_教育学必备资料汇总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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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火工品管理

第一条

矿成立爆炸材料使用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生产副矿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经营副矿长任副组长,生产技术科主任、掘进组副主任,安全监察科长,供应管理科科长、培训中心主任、保卫科科长、党政办主任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掘进组,掘进组副主任为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矿爆破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职责划分

(一)爆炸材料使用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由生产副矿长主持,每季度末召开一次专业例会,部门管理成员参加,总结本季度爆炸材料使用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下一季度的工作任务,传达上级指令和炮管会议精神,并做好会议记录。

(二)涉爆单位

主管区队长是本单位爆炸材料使用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经常组织本单位“四员”学习规程和措施,及时把握“四员”的心理和工作状态,解决“四员”的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坚持现场监督检查,如实反映、考评 “四员”的工作业绩。

(三)生产技术科

1.负责爆炸材料使用与管理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各类涉爆检查工作;

2.负责各涉爆单位炸药、雷管班消耗使用计划审批工作,以及放炮器、导通仪的保管、发放、维修与事故追查工作;

3.检查、监督涉爆单位爆破器材的储存、使用、清退等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建立健全涉爆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完善各类管理台帐;

5.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四员”安全工作例会,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建立有关专项会议记录簿;

6.负责爆破器材新产品、新材料及爆破施工新工艺的推广和使用;

7.按期办理爆破物品使用证和储存证;办理放炮员卡、库管员卡的注册及更改,负责向公安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8.每年度与涉爆单位及“四员”签订安全管理和合同责任书; 9.协助培训中心搞好“四员”复培训及“四员”证件保管工作,建立“四员”挡案。

(四)安全监察科

1、负责对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矿井内)、使用和爆破作业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调查和处理各类爆破(炸)事故; 3.参加爆破器材管理专业会议;

4.负责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过程控制、现场爆破及规程措施兑现情况,监察、发现隐患及时纠正或下发整改通知单。对造成事故或不良后果的,按照《旗山煤矿管理标准》严格追查考核。

(五)保卫科

1.负责对爆破器材在储存、运输、装卸过程中的押运工作,并对消防、警卫等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检查;

2.负责协调与市公安机关对涉爆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3.负责“四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和爆破器材保管员)的政审、年审工作;

4.参加爆破器材管理专业会议;

5.配合安监部门调查和处理各类爆破(炸)事故;协助公安机关对炸药、雷管丢失或被盗事(案)件的侦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供应管理科

1.负责及时编制、上报集团公司物资供销公司矿爆炸材料月度需求计划并负责计划兑现;负责根据库存规定及使用量及时到公安局审批炸药、雷管;

2.负责根据总调炮管组审批人在“放炮员炸药雷管审批本”上签发的爆炸材料品种、数量进行审核并查验领取人、放炮员证、特种行业作业证无误后发放;

3.负责爆破器材的运输、储存、保管、发放、清退、销毁等具体工作和井下炸药库房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4.负责对爆破器材使用单位在储存和使用过程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5.建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6.参加爆破器材管理专业会议。

(七)培训中心 1.负责涉爆单位“四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复训与考核工作; 2.负责“四员”的办证和证件换发工作; 3.负责“四员”的《安全资格证》(江苏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统一保管工作和,并建档管理。

4.参加爆破器材管理专业会议。

(八)党政办

负责在综合档案室保管好民用爆破物品使用证和储存证(正本)。

第三条

一般规定

(一)“四员”应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的有关规定。按时参加年审和复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二)炮管组和-700药库要完善各类台帐,确保帐、卡、物相符。严格执行审批和领退制度,及时掌握库房储存量,不得超储或混存。

(三)井下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四)爆破工要认真保管好爆破器材和安全用具,爆破器材和安全用具必须齐全、可靠,否则,严禁实施爆破作业。

(五)起爆器、导通仪(欧姆表)由炮管组统一保管,按单位指定号数领取使用,不得乱拿乱用。

(六)放炮器、导通仪集中检修,按时测试,更换电池后起爆器电压必须大于1800V,冲能大于8.7A2ms。

(七)放炮器必须由使用单位队长下井前到炮管组做好短路试验后登记领取。井下放炮器不能互相借用,特殊情况需借用必须得到生产技术科同意,由现场瓦斯安监员确认后,由生产技术科下达借用命令,并同时说明借用地点和爆破工姓名。

(八)放炮器要妥善保管,严禁任意打开,现场严禁测试网路。班后由爆破工上井交回,同时汇报现场使用情况。

(九)导通仪(欧姆表)用来测试网路,应妥善保管,由爆破工领取和交回,导通仪可以互相借用,但必须向炮管组说明借用单位和个人,由炮管组作好记录。

(十)各采煤、掘进工作面、修护以及需要爆破的地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制定爆破作业图表,根据地质情况标明巷道(工作面)断面尺寸,明确所使用炸药、雷管的种类、炮眼布置形式、眼深、装药方式、装药量及安全管理措施等,每一工程必须提前送交生产技术科火工品审批办公室,登记造册,存档备案,审批人员按照爆破作业图表计算炸药、雷管需求量,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当班的实际需求量,若有地质变化或有特殊情况,单位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经生产技术科采准组与掘进组签字审核后,经火工品审批办公室另行核定审批量。

(十一)炸药、雷管应由专职爆破工报批、领取。

(十二)处理小井、放矸楼卡眼、堵煤

1.必须编写处理卡眼、堵煤专项措施,由值班矿领导签批;

2.由生产技术科通知安全监察科、生产技术科专职爆破工、小井使用单位及当天值班领导,当天值班领导和安监人员现场会审,采取爆破处理卡眼、堵煤;

3.安全监察人员要现场把关,设置监督警戒,并监督使用单位洒水防尘,爆破工打开瓦斯监测仪检查瓦斯;

4.一切工作由当天值班领导统一指挥。

(十三)涉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批药量不准确时,应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无正当理由者按违章指挥论处。

(十四)生产技术科爆破器材审批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必须掌握前一天爆破材料剩余量,并根据当天报批量严格控制增减,保证正常施工。

第四条

火工品采购

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量和品种购买合法、合格的火工品,严禁购买和使用非法、不合格火工品。炸药的安全等级必须与煤矿的瓦斯等级相对应,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

第五条

爆炸材料运输

(一)爆破器材配送到矿时,保卫人员、押运人员应提前30 分钟到岗,由保卫人员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到爆破器材轻轨专用线卸车点进行转运。

(二)保卫人员必须在卸车点5 米范围设置警戒、悬挂警示标志牌,并要有充足的安全照明,严禁无关人员接近。警戒区内应切断架空线电源,上风口50 米内不得有电气焊作业,严禁携带火种。

(三)专管人员在卸车现场与配送人员办理验收交接,在核对品名、规格、数量与交接单相符后,方可在交接单上签字。

(四)爆破器材装载完毕,装载车辆要及时封闭,并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五)爆破器材运达井口后,应严格按照爆破器材装、运、入库作业管理程序责任单要求执行。各程序责任人要认真检查,并签字认可。上一程序未完成,不得进入下一程序作业。作业完毕后,押运负责人应及时将作业管理程序责任单交安全监察科,存档两年备查。

(六)爆炸材料必须用专用矿车运输,炸药箱高度不得影响专用矿车封闭。

(七)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统一由新副井北门入井,入罐时不得与其他车辆混装。

(八)爆炸材料不得在井口长时间逗留,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九)所有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服装。

(十)运搬工区应配合押运人员及时将爆破器材押运下井。

(十一)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信号把钩工,谨慎操作。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4m/s,在启动、制动绞车时,绞车司机应保证罐笼没有较大震动,准确到位。罐笼到达下口时,不得反罐推车。出罐后,备用道不得有其它车辆阻碍爆炸材料运输,确保运输爆炸材料。

(十二)交接班或有人员上下井的期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十三)运输时,运搬工区应安排专用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不得与其他物料、矿车混合运输。押运员必须紧跟车辆,不得擅自远离,机车行使速度不得超过2m/s。

(十四)现场搬运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踩踏、碰撞,遇有高温高热和其它恶劣天气,应采取保护措施。

(十五)炸药、雷管应有专职放炮员审批、领取和清退。运送炸药和雷管的人员必须乘专列,不得与其他人员混乘同一列车。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熟悉规程要求的非放炮员运送,但必须在放炮员的监护下及目视范围内同行。

(十六)押运员与库管员必须将所运爆炸材料交清接明、摆放整齐,办好交接手续,押运员方可离开现场。

(十七)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

(十八)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运送炸药人员与运送雷管人员间隔必须在15m以上,中途不得长时间逗留。确需休息时,人员必须站立在爆炸材料前,不得远离。(十九)到达爆破现场后,炸药必须及时交给爆破工,确认无误后由爆破工分箱存放。炸药与雷管不得在同一容器内。

(二十)不得用斜巷电绞、皮带机、刮板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

第六条

爆炸材料贮存

(一)库房必须配足有效完好的消防器材,存放在指定地点。库房照明、通讯设施必须吊挂完好,符合防爆要求。

(二)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贮存。炸药、雷管的存放位置必须在库房指定的壁槽内存放,并不超过规定高度,壁槽内应留有足够的空间。

(三)要严格控制爆炸材料贮存量,按矿井生产正常消耗量,炸药不得超过3天存放量、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存放量(重大节假日除外)。

(四)库房内必须配备完好的温度及湿度表,当温度、湿度超过规定值时,应及时向上级单位反映解决。

(五)库房内必须有预防杂散电流的措施,悬挂上墙并严格的执行。

(六)库房内应设专人对电雷管进行一、二次导通,并认真填写记录;电雷管的分把,必须在导通室进行,必须一人操作,不得在库房内(储存壁槽)、发放室(台)操作。

(七)对变质和失效的火工品要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处理。库房保管员在严格清退手续时,要对交回的炸药腐烂、失效、变质,雷管生锈、无脚线,产生的瞎雷管等及时的收回、登记记录、保存,严格按照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细则》规定,不得二次发放使用,统一进行销毁处理,凡放炮员、库管员(个人)私自销毁爆炸物品,应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报上级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爆炸材料发放台上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正常情况下,炸药存放量不得超过72kg。

(九)库管员发现爆炸材料不符合性能指标的,应及时反馈信息,由职能部门与厂家协商解决。

(十)电雷管的段别数为20发一把,库管员在电雷管一次导通后,按照各段别的种类,抽成单发保持号数排列,作为各段别的配发,用量正常者不得领用。

(十一)井下炸药库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严格出入登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交接清楚,并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四对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第七条

火工品的领用量必须根据生产任务确定,每班由跟班管理人员对本班炸药、雷管的实际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核实,并在领用票上签字。对当班剩余的火药、雷管,必须由专职放炮员全部退回炸药库,严禁寄存或乱扔乱放。

第八条

井下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炸药和雷管必须分箱存放,并上锁。炸药箱必须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二)爆破工做炮头时,做炮头只允许使用一种煤矿许用电雷管,做好后雷管脚线应扭结短路,做炮头工作必须由爆破工亲自完成。

(三)装药前,首先掏净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用木质炮棍轻轻将药卷推入眼底,不得用力冲撞或捣得太实,防止药卷外溢,药卷与药卷之间要彼此密接,以防造成拒爆、残爆现象。潮湿有水的炮眼应采用抗水炸药。

(四)装药时由专职爆破工操作,也可由有证的其它放炮员协作,班组长或瓦斯安全员在现场监督,其他人员必须撤离工作现场,到警戒线以外。现场不得有其他人员平行作业。

(五)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炮眼内的剩余部分应用黄土炮泥封实。封眼长度应按规程规定执行,不得用可燃性或其它材料代替。无封泥、封泥不足或封闭不实时,严禁放炮。

(六)爆破母线必须悬挂在巷道(支架)一侧,应与电缆、信号线、管路避开,挂在下方时,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3m。

(七)爆破工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和爆破作业图表施工,遇地质条件变化时,应增补爆破施工安全措施。

(八)装药后,雷管脚线必须扭结短路后悬空,不得与煤壁、岩体、金属物接触。

(九)放炮距离应符合规定要求,岩巷≥100米,煤巷半煤巷≥75米,采煤面≥30米。放炮线不得与任何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各种导线相接触,在放炮前应始终保持短路状态,不得有明接头及接头超过(允许不超过三个)现象。

(十)放炮时应先将母线接头拧在起爆器接线柱上起爆。起爆后及时将放炮器钥匙取出,取下母线并拧结成短路。

(十一)严格执行“十不装”与“十不放”的爆破作业规定。采掘工作面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有矿车、物料、矸石和其它物料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放炮区域内发现异状,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塘等情况时应及时汇报,作出妥善处理,否则爆破工不得装药或放炮。

(十二)采掘工作面爆破前,附近20米的巷道中,必须洒水降尘,必须由队长亲自布置警戒人设警戒和悬挂警戒牌网标志,放炮地点必须用导通仪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

(十三)放炮工作必须由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工放炮时必须在警戒外安全地点或峒室内进行充电放炮。

(十四)已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不能爆破的剩余炮眼,必须由爆破工、班组长、瓦斯安全员同时向下一班交清。

(十五)“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对放炮地点及周围20m 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防尘洒水。当瓦斯浓度达到1.0%时,停止作业。

(十六)“三人连锁”即: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队长,由队长派人设置警戒,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并消除隐患,队长将自己携带的放炮许可证交给瓦斯安全员。瓦斯安全员检查瓦斯浓度、防尘洒水、通风、警戒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将生产许可证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发出放炮警号,高喊数声“放炮”或吹哨数声,至少再等5 秒,方可放炮。放炮后,等炮烟吹尽检查爆破情况,无问题后,三牌各归原主。

(十七)放炮员在装药放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装药,队长、瓦斯安全员现场对装药情况进行监督清查,装完后必须再次清点核实,准确填写放炮员领退记录本。

(十八)对当班炸药、雷管使用情况,队长和瓦斯安全员不清楚使用量与剩余量的,一律按“三违”论处;对签字做假记录的,一经发现,按严重“三违”论。

(十九)掘进工作面全断面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特殊情况下需要分次起爆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措施。

(二十)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每组必须一次起爆。

(二十一)爆破后,爆破工应及时对爆破现场进行清理,检查有无残余爆炸物品和瞎炮。

(二十二)处理瞎炮时,其他人员撤离现场,只允许队长、瓦斯安全员、爆破工进行处理。

第九条

安监科要加强火工品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火工品在井下运送、贮存、领用和爆破作业过程中的管理是否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

第十条

考核办法

(一)每月凡在放炮员岗位上从事放炮工作达10 个班以上的,给予每月50 元放炮津贴。

(二)每季度按20%的比例评选优秀“四员”,给予100-200元奖励。

(三)无故缺席矿月度专业例会或未履行请假制度者,每次罚款50元。

(四)违反发爆器、导通仪领用保管的有关规定或未正确使用造成损坏的,每次罚款100 元。

(五)爆破器材审批、运输、领用、清退程序不规范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100 元罚款;造成后果的,由安全监察科追查处理。

(六)凡在井下丢失水炮袋的,每个罚款30 元;丢失炸药雷管的,每发(卷)罚款100 元,并按严重违章处理。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违反本管理规定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100-200 元罚款。

(八)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科按“三违”行为追查处理:

(1)未按规程措施要求作业的;

(2)因违章作业造成后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章指挥涉爆人员从事违章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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