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职工法律援助办法_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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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职工法律援助办法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援助条例》和《中国工会章程》,主要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工会干部、农民工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具体办法如下:
一.职工法律援助的对象:
(一)职工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为保税区且劳动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困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有证据证明本人合法劳动权益被严重侵害,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三)本单位工会关系隶属于保税区工会,因依法开展工会工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
(四)保税区工会所负责的劳动模范。
二.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
(一)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困难职工劳动争议案件;
(二)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三)工会组织经费、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四)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三.法律援助的形式:
解答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代理法律文书;审查劳动合同;代理非诉讼案件;担任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代理人。
四.法律援助程序
职工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应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工作证或者有关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
(三)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五)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理由和时间,并经本人签字。
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参与协商、调解,代理仲裁、诉讼等法律服务,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情况证明或说明;
(二)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三)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做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法律援助。
附:《法律援助申请书》
天津港保税区工会
二OO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