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受理范围(乡镇工作站)_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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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或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四、请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六、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七、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需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八、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十、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十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残疾人、妇女或老年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
十二、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法规、规章、政策和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范围,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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