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城建档案馆鉴定办法_大庆油田职业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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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城建档案馆
城建档案鉴定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对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黑龙江省城建档案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管理
(一)档案鉴定方法:
鉴定档案价值采用直接鉴定法
1、鉴定工作人员根据鉴定城建档案的原则和标准,按照城建档案的实际情况,直接判定档案的价值。
2、鉴定工作人员逐卷、逐页地审查档案。
3、鉴定城建档案以案卷为单位进行,注意档案之间的联系,防止孤立地分析档案,同一项目中如各案卷密级不同,项目密级从高。
(二)城建档案鉴定内容:
馆藏档案定期鉴定,每10年进行一次鉴定,降密、解密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
1、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审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退还移交单位或销毁;对已过保管期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可适当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并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将变更后的保管期限标注在档案总帐、分类帐及案卷封面、检索卡片及计算机检索系统。
2、查城建档案的密级,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城建档案密级划分表》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密级标注在档案总帐、分类帐、案卷封面、检索卡片及计算机检索系统。
二、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组织
1、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由主管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人负责,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成立城建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共同进行。
2、城建档案的鉴定,要请移交单位的主管业务领导、专业技术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并征求移交单位对鉴定档案的意见。
3、城建档案鉴定工作,首先由具体工作人员按项目提出初步鉴定意见,报鉴定工作小组集体审查。
4、鉴定工作小组在听取工作人员说明和审核初步意见的基础上,对档案进行逐卷审查,形成“鉴定小组意见”,由鉴定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由鉴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主管机关批准。
三、档案的销毁
1、经鉴定销毁的城建档案,必须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二份,一份留城建档案馆,一份送主管领导审查。待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与移交单位协商后,由移交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方可销毁。并将销毁清册存档备查,在原分类帐、总帐上注明销毁或移出日期,以备查考。
2、鉴定小组写出鉴定工作总结,内容包括鉴定城建档案范围、种类、项目、涉及年代、数量情况;参加鉴定成员及过程;销毁城建档案的依据和理由;鉴定中调整和销毁的问题。
3、销毁工作由馆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执行,保卫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监销。
4、档案销毁后,应将销毁档案从城建档案目录中划掉,变更或撤消有关检索工具。
附表:城建档案鉴定表
城建档案移出、销毁总目录
大庆市城建档案馆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