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代议制有关的常用名词_常用名词及专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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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代议制有关的常用名词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实验中学夏克传邮码:528100
一、代议制
公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间接参政议政,讨论决定国家大事,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民主制度和组织形式。代议制的产生发展反映了社会分工日益专门化和国家事务日益复杂化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哪一个统治阶级,只要实行民主政治,都普遍采取代议制的形式,只是具体方式有所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机构是国家的立法机关,独立行使立法权,并与其他两权即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约与平衡;在代议机构的设置上,有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两院制,有的实行一院制。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代议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授权。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司法机关之间,虽然在职权上有所分工,但不是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的关系。
二、政体
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政体是与国体相适应的。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力量对比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国体相同的国家,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但都体现同一特定阶级的专政。如资产阶级国家有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内阁制和总统制)等不同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三、国体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二是各阶级、阶层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地位。
不同类型国家的宪法对国体的表现方式却很不一致。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常以“主权在民”“全民国家”等超阶级的字样规定国体,否认国家的阶级本质。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公开表明国家的阶级本质,宣布自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四、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用宪法限制君主权力的政治制度。一切都由议会制定的法律来决定,君主没有实权,且必须遵循法令。君主立宪制制主要有两种:即议会制和二元制。
五、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由内阁掌握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和英国,从法律上看,英王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但实际上英王的权力虚有其表,法律上赋予英王的权力都由内阁和议会行使。
六、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则由君主任命对自己负责的内阁,直接掌握行政权,而由议会行使立法权。但君主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拥有否决权。德意志帝国即此类君主立宪制。
七、总统制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与议会内阁制相对称,指由选民分别选举总统和国会,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的制度。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总统的职权。美国是最早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它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并互相制衡的制度。与议会内阁制相比较,总统制的特点是以总统为行政首脑,行政机关从属于总统而非议会。在总统制下,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总统只 1
向人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有些国家虽然也设总统,但总统只是国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脑,内阁由议会产生,只对议会负责。这种情况不属总统制。
八、共和制
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一词来源于拉丁语respublica,意思是“公共事务”。共和制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政体区别于君主政体,而且是作为君主政体的相对面而存在的。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制根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不同,可分为议会制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
九、议会制共和国
是指议会处于国家权力的中心地位,由选举产生的议会不但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内阁政府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者政党联盟组成,而且对议会负责。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还要负一定政治责任或受到议会的弹劾;总统一般不掌握国家实际权力,作为国家元首处于虚位,称作“虚位元首”。当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辞职或由总统解散议会,重新选举。法国即是典型。
十、总统制共和国
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必对议会负责。总统任命和组织政府,政府对总统负责。总统行使权力时,对议会不负责任。议会只有在总统违反宪法时,才能对总统提出弹劾,议会无权使总统和政府辞职,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国家权力中心在总统,有实权,总统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力量总司令三大职务于一身,享有立法倡议权和立法否决权,又是政党的当然领袖。美国即是典型。
十一、内阁制
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与总统制相对。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责任内阁制、议会内阁制。
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初的英国,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以后为许多国家采用。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内阁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副署。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则必须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首相(或总理)是内阁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力,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宪法赋予首相(或总理)的权力大小也不尽相同。
十二、两党制
有些资本主义国家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两个主要政党交替组织政府的政党制度。最早产生于十七世纪的英国,当时在议会中有两个政党:一个是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辉格党(后改称自由党);一个是代表地主阶级和封建贵族利益的托利党(后改称保守党)。两党交替执掌政权,后来逐渐形成一种制度,被美国等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采用。至今仍流行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实行两党制的国家,通常是每隔几年进行一次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由在议会中获得多数议席或当选为总统的一个政党组织政府,成为执政党;竞选失败的另一个政党成为反对党,不参加政府,只监督或牵制执政党的活动。两党制又有两种类型:一种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内阁制的两党制,其特点是一般由在议会中特别是下议院中占有多数议席的政党作为执政党,它不仅掌握行政权力,而且掌握立法权力;另
一种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的两党制,其特点是通常由在总统选举中获胜的一个政党作为执政党,它虽然掌握行政权,但不一定同时掌握立法权,具有立法权力的议会下议院的多数席位很可能被在总统竞选中失败的另一党占有。在两党制的国家,有时还有其他政党,但因势力很小,一般不影响两党轮流执政,也很少可能成为执政党,但在两大党力量平衡,在两大党由谁执政的问题上也起重要的影响作用。这样的小党称为“第三党”。两党制是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种表现,实质上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是掩盖资产阶级专政本质的一种手段。
十三、国家元首
主权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国家元首的名称和产生方式不尽相同。古代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的元首,通常由世袭产生,集国家权力于一身,人们称之为国王、皇帝、国君等。到近现代,在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国家,如英国、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沙特阿拉伯、摩洛哥等国称国王,卢森堡称大公,科威特称埃米尔,都由世袭产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英联邦成员国的国家元首名义上由英王担任,实际上是由英王任命的总督代行该国国家元首的职能。在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一般称总统或国家主席;其中,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称国家元首为国务委员会主席、革命委员会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等。它们通常按宪法规定,由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
各国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各国宪法规定。一般有: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任免权,召集议会权,外交权,统帅武装部队权,赦免权,荣典权等。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由于各国政体不同,国家元首行使的实际权力也不尽相同。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元首一般不直接掌握国务实权,只以国家的名义,从事一些象征性和礼仪性的活动,因而被称为虚权元首。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元首为国家最高政府首脑,对国家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均负有实际的直接的责任,拥有很大权力。根据国家元首组织构成的不同,国家元首分为个人元首和集体元首。在大多数国家,国家元首由个人担任并行使其职权的,为个人元首。有些国家,国家元首的职权由集体行使,为集体元首,如圣马力诺共和国的国家元首由具有同等权力的2名执政官共同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联合行使。
十四、政府首脑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首长。其产生、任期和具体职权由各国宪法和法律规定。
在总统制国家,政府首脑由国家元首兼任,如美国总统既是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在内阁制国家,政府首脑与国家元首分别由两人担任,如英国内阁首相只是政府首脑,国家元首是英王。
政府首脑的产生有选举、任命、选举与任命相结合3种方式。如美国总统由选举产生;英国内阁首相由英王任命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担任;德国总理由总统提名,经联邦议院选举,当选者再由总统任命。任期各国不一,能否连选连任也有不同规定。政府首脑的职权主要有:领导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签署、发布行政法规和命令,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主持中央行政机关的会议,根据法定程序任免行政官员,处理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首脑是国务院总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家主席任命;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