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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浙府法发〔2005〕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

[1996]13号)和《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贯彻执行好这项制度,对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这项制度,严格审查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条件,切实加强行政执

1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二、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符合《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法定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签订集体合同的正式在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临时工、合同工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已经领取的,要通过年审予以清理。

三、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应当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并提供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明。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合格证明的出具按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有关部门已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4]30号)要求,明确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主体、考试合格证明出具单位的,各级法制机构按此审查(见附件);目前尚未明确的,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出具证明。

2、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工作,仍由所在地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出具考试合格证明。

3、市、县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地方,其专业法律知识由设区的市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考试,并出具培训考试合格证明;设区的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综合执法试点的,其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工作,由

省政府法制办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出具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四、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申领证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审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程序,共同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审查和执法证件申领工作。

附:省直有关单位确定的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出具合格证明主体

主题词:法制执法证件审查通知

———————————————————————————— 抄送: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5年6月15日印发 ———————————————————————————— 附件:

省直有关单位确定的行政执法人员 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出具合格证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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