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村居党支部议事规则_村党支部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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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党支部(总支)议事规则
第一章议事范围
第一条 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村(居)党员大会决议的措施。
第二条 讨论决定本村(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措施及其它重要问题。需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项,由村(居)党支部(总支)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条 研究制定领导和推进村(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和推进党务、村(居)务、财务、监务公开工作的措施。
第四条 听取村(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的工作汇报并提出工作建议及措施;
第五条 制定党员和村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及发展党员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村(居)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七条 需要提交上级党委、村(居)党员大会、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研究问题,制订方案,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讲究工作效果和办事效率。
第九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讨论决定问题要集思广益,充分发表各自意见,不搞一言堂,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
第十条 坚持走群众路线原则。拟定工作计划、决定重大事项要向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通报情况、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自觉接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统一原则。
第十二条 坚持对上级党组织负责和对党员大会负责相一致原则。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在讨论决定前后,根据会议性质内容,及时地向上级党委作好请示汇报,求得理解和支持,并接受监督。支部(总支)作出不适当的决定,党员大会有权作出修改和否决,上级组织如果发现支部(总支)的决议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可以修改和否决。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支部(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内容需要,可邀请有关上级领导参加会议,也可邀请村(居)委会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其他成员、三支队伍成员、村(居)民代表、入党积极分子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交支部(总支)委员会议讨论的方案或议题,由分管支委做好事先准备,经监督委员会组织三支队伍评议、支部(总支)书记同意后,方可列入讨论范围;
第十五条 支部(总支)委员会支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随时召开。会议的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到参会和列席人员;
第十六条 所有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经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支部(总支)委员会表决时,到会人数必须在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根据会议性质内容,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才能通过。
第十八条 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