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保局同安分局_厦门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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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保局同安分局
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告知书:
我局对你单位申领排放污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二、受理权限
我局受理本辖区内的所有排污者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
三、符合下列条件,颁发排污许可证:
1、建设项目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2、有符合要求、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按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
3、依法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和变更申报登记。
4、重点排污者已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
5、有完善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
四、申请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3、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理站出具的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4、经审核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与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5、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等资料。
6、重点排污者提交环保部门组织验收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资料。
7、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处于试生产期间的。
2、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3、依法被责令限期治理的。
六、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内打勾的材料也需提交):
1、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及其审批意见。
3、经审核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与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4、营业执照复印件。
□限期治理决定文件。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运行审批意见。
□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理站出具的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1、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项目的;生产、使用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的工艺、设备、产品的。
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3、在禁止排放的区域或时间段排放污染物的。
4、依法被责令停止施工、生产、使用或者运行,被责令停工整顿、停产治理、停业、关闭,被撤销或者吊销环境
许可,被责令重新安装、使用、恢复环保设施而逾期未改正的。
5、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环境污染的,或者尚处于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八、受理方式:到同安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书面受理
九、办理程序:见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李德海联系电话:7229209
申请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