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类专业职称评审科研量化办法_职称评审量化考核标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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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艺术类专业职称评审科研量化办法

在我校职称评审中,艺术类专业(包括艺术设计、动画、绘画、音乐表演专业)科研情况考核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为规范艺术类专业职称评审,支持艺术类专业发展,对其科研考核量化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部分艺术设计、动画、绘画专业

一、科研成果

1.艺术设计、动画、绘画专业科研成果包括作品(设计、绘画或动画)和理论(论著)两类,艺术设计、动画、绘画专业高校教师评审职称,应同时具有这两类成果。

2.按照冀职改字[2007]69号文件对参评人员入门条件的基本要求,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称应在省级以上报刊和核心期刊上发表规定数量的专业论文,考虑到我校艺术类专业的特殊性,可用省级以上报刊或媒体发表的设计、绘画、动画作品替代专业论文,但省评审文件所规定数量的核心期刊专业论文不能用设计、绘画或动画作品替代。

3.成果记分范围包括参展作品、收藏作品和公开出版的非依附于其他成果的独立作品。刊头画等不在此列。

4.发表独页或一页以上作品,适当加分;发表1/2页及以下作品,适当减分。

5.同一幅作品重复参展、发表,按一幅作品最高分记分。

6.在《美术》、《美术研究》、《装饰》、《美术观察》上发表作品,按我校科研考核办法中的二档论文(即兑奖论文)记分。

7.文化部、中宣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展览(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全国青年美展、全国体育美展、全国建党美展、新人新作展等)的参展作品,按科研量化办法中的二档论文(即兑奖论文)记分;中国美术家协会各艺术委员会举办展览的参展作品,按三档论文(核心期刊论文)记分。

8.省文化厅、省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的参展作品,按四档论文(一般省级论文)记分。

9.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画集、设计作品集或动画作品,按专著对待,折算成标准字数,乘上专著系数记分。

10.美术作品收藏于中国美术馆、世界著名博物馆的,按核心期刊论文记分。

二、科研成果获奖

1.科研成果获奖原则上是指市(厅)级以上政府奖。同一幅作品重复获奖的按最高奖项记分。记分的奖励范围须是下列规定的奖项。

2.国家文艺振兴奖按国家级二等奖记分;省文艺振兴奖按省(部)级二等奖记分。

3.由文化部颁发的群星奖按省部级奖励记分;由省文化厅颁发的群星奖按市(厅)级奖励记分。

4.在由文化部、中宣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展览(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全国青年美展等)中获奖,按省(部)级奖励记分。

5.在由省文化厅、省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展览中获奖,按市(厅)级奖励记分。

三、科研立项

仍执行我校科研立项记分的相应规定。

四、其他

其它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在科研处。

第二部分音乐表演专业

一、科研成果

1.音乐表演专业科研成果包括作品(作曲、编曲、配器、编舞)和理论(论著)两类,音乐表演专业高校教师评审职称,应同时具有这两类成果。

2.按照冀职改字[2007]69号文件对参评人员入门条件的基本要求,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称应在省级以上报刊和核心期刊上发表规定数量的专业论文,考虑到我校艺术类专业的特殊性,可用省级以上报刊或媒体发表的作曲、编曲、配器、编舞作品替代专业论文,但省评审文件所规定数量的核心期刊专业论文不能用作曲、编曲、配器、编舞作品替代。

3.成果记分范围包括演出作品和公开出版的非依附于其他成果的独立作品。

4.个人音乐会、个人作品音乐会、个人舞蹈专场在省级以上开放剧场举办,均按成果记分。以上音乐会及表演在国家大剧院举办按我校科研量化办法中的一档论文记分;在北京音乐厅、中国音乐厅、保利剧院、中山音乐堂举办按我校科研量化办法中的二档(即兑奖论文)论文记分;在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北京舞蹈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举办按我校科研量化办法中的三档论文记分;在河北艺术中心举办按我校科研量化办法中的四档论文记分。

5.同一内容作品重复举行上述专场表演的,按一次表演的最高分记分。

6.在《人民音乐》、《中国音乐学》、《中央音乐学院学报》、《音乐研究》、《舞蹈》、《北京舞蹈学院学报》上发表论文和作品,按我校科研量化办法中的二档论文(即兑奖论文)记分。在其他专业期刊发表创作的歌曲、器乐曲、舞曲等单曲按是否属于核心期刊分别按我校科研量化办法中的三档或四档论文记分。

7.由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个人作品集(声乐曲集、器乐曲集、舞蹈作品集、交响乐单行本、歌剧单行本、舞剧单行本、组曲单行本)按相应档次的著作记分。合作的作品集一律不记分。

8.由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个人音像作品(包括个人创作专集、舞蹈专集、演唱专集、演奏专集,其他不属于个人音像作品)按相应档次的著作记分。

二、科研成果获奖

1.科研成果获奖原则上是指市(厅)级以上政府奖。同一项作品重复获奖的按最高奖项记分。记分的奖励范围须是下列规定的奖项。

2.国家文艺振兴奖按国家级二等奖记分;省文艺振兴奖按省(部)级二等奖记分。

3.由文化部颁发的群星奖按省部级奖励记分;由省文化厅颁发的群星奖按市(厅)级奖励记分。

4.在由文化部、中宣部、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重要比赛中获奖,按省(部)级奖励记分。

5.在由省文化厅、省音乐家协会、省舞蹈家协会主办的比赛中获奖,按市(厅)级奖励记分。

三、科研立项

仍执行我校科研立项记分的相应规定。

四、其他

其它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在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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