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章程_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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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服 务 所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1、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章程。
2、本所名称:
执业地址:
3、本所是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经xxx市司法局核准登记,设立在基层、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任务是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进行相关的管理、培训、服务等。
4、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格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5、本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司法行政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乡镇、街道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及时推广,以点带面。
5、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6、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立足基层,面向基层,提供最优
质的法律服务。
7、积极协助XXX市人民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和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章 执业工作制度
1、登记、统计和档案制度。所有的收取案件及各项业务的过程、结果形成文字记载,并建卷建档。
2、接待、回访和监督制度。热情认真接待群众来访,在服务过程中与当事人密切配合并做好回访工作,公开办事制度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3、例会、讨论和学习制度。定期讨论研究所内各项事务,特别是分析研究业务开展情况,集体讨论疑难案件,制定、完善业务学习计划,提高业务素质。
4、责任制度、奖惩和评比制度。所内各项业务工作实行分工负责,明确责任,并与一定的奖惩措施相结合,通过评比、交流经验,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5、收费和经费管理制度。本所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根据省司法厅会同省政府物价局制定的具体规定办理,公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亮证收费,对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必须经所主任签字同意。
经费开支,主要用于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必要的福利待遇和添置办公用具以及用于扩大发展法律服务的事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为他用;本着艰苦奋斗,勤俭办所,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管理经费;财务收支凭证明确,并建立明细帐目,接受市政府的财务监督。
6、档案管理制度。本所的业务档案,是在办理各项法律事务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法律服务工作的真实记录;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并根据业务范围和承办的各项法律事务的不同类别,分别立案、归档和保管。
第五章 所务管理制度
1、本所实行所务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
2、所务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所务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由内勤作成会议记录。
3、所务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月底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所主任召集临时会议。
第六章 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1、实行聘用制
本所对已获准执业资格的人员实行聘用制,订立聘用合同,明确聘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期限、续聘、解聘的条件和办法以及违约、争议的处理办法。
聘用期间,本所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活动监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2、年度考核
本所每年度对从业人员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工作者的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法律工作者,给予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3、辞职、辞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由所主任审批,如其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或其与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结清、或其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暂缓允许离职。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无转变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无法完成每年的目标考核办法规定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