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陈豪精)_辩护词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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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豪精)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陈豪精的指定辩护人。

在本案开庭前,我复制审阅了案卷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活动,现就本案的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豪精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豪精在犯罪时还未满18周岁,按照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这里我还想提示一下,被告人陈豪精在案发时才15岁,被抢的对象文辉及张群元也是15岁、11岁的未成年人,所抢的钱财也就是31.5 元(文辉被抢13.5元,张群元被抢18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

(二)项:“以下情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1、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的规定,对被告人陈豪精可以不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当然,本案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在作案时带了水果刀到了现场能不能算轻微暴力很关键。这有待法院的认定。其次,在案发时到现在被告人已羁押了7个多月,要判无罪也不太可能,但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所有被告人完全可以适用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二、陈豪精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今天上午的庭审调查,公安机关在抓捕被告人陈豪精后,是陈豪精打电话配合公安机关才叫符巨彪、符发金、李肇华、李小伯、李启良、吴祯瑞、谢祥宏等七人自首的。在今天公诉机关递交给法院材料里补充侦查的第16页《关于符巨彪、李肇华等人到案情况说明》中也说的很明白:“我派出所民警就叫陈豪精使用电话联系符巨彪、符发金、李肇华、李小伯、李启良、吴祯瑞、谢祥宏等七人就一起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因此,被告人陈豪精对符巨彪等七人到案自首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五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被告人陈豪精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刚才公诉人在发表公诉词时,也认为被告人陈豪精应当认定为有一般立功表现,我在这里表示感谢。

三、被告人陈豪精是初犯、偶犯,也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可以说明,被告人陈豪精在本案之前,没有其他犯罪违法行为,应当是初犯、偶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

(四)项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初犯、偶犯,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陈豪精悔罪表现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豪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今天在法庭上也如实地交待了犯罪事实,并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对社会所产生的危害。这说明,被告人陈豪精悔罪表现好,依法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陈豪精是未成年人,又有立功表现,是初犯、偶犯,还是在校学生。另外,被告人到现在已被羁押了7个多月,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全部被告人也都知道悔改了,达到了刑法所要惩处的目的。依据我国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处罚原则,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陈豪精等人适用减轻处罚,判处缓刑,尽早回到学校,增长知识来回报社会。我认为只有这样才是对被告人最好的挽救和都育。

以上辩护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采信。

辩护人:

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OO八年五月廿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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