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通知_排污费催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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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文件 中山市建设局
中环[2004]16号
关于征收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通知
中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火炬区及各镇区环保所、建设所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以下简称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管理、防治噪声污染、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征收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的一切施工单位,居民自建住宅除外。
二、市区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范围包括:石岐区、东区、西区及南区的全部,火炬开发区以及各建制镇的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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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其中,在石岐区、东区、西区及南区范围内施工的施工单位到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火炬开发区和其他各建制镇施工的施工单位到当地环保所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可在市环境保护局的网页上下载或直接向申报受理部门索取。
四、已申报的施工阶段起止日期、噪声源种类和数量、施工场界噪声值、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等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改变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改变前十五天至改变后三天内重新申报。
五、对施工单位《申报表》中填报的内容审核后,由受理申报的环保部门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六、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填报《申报表》或者已申报的内容发生重大改变而未按规定的时间重新申报的,视为拒报;申报的内容与实际状况明显不符的,视为谎报。
七、对未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建设部门将依照《办法》中有关规定不予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八、市环保局按照《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及《排污量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排污量,并按规定的程序向施工单位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和《排污费缴纳通知书》。
九、施工单位对核定的排污量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按《排污量复核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环
保部门按规定办理。
十、施工单位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后,必须在七天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排污费。逾期不缴纳者,每天按应缴排污费数额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
十一、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市环保局将依法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对拒报、谎报的,市环保局将根据其实际情况,直接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和《排污费缴纳通知书》,并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知由二OO四年四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中山市环保局中山市建设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中山市环保办公室2004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