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_高职财经教学模式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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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

为深入开展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学院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的宗旨:加强我院教学工作方面的统一规划和统筹管理,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协助院领导和教学管理部门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评估、咨询、指导和参与决策的非常设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设教学工作委员会,各系(部)设教学工作委员会分会。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 委员一般由有较高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工作能力强、热爱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组成。委员实行院长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主任为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分管教学主任为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问题可采用议决制或表决制,表决时,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其决策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业委员会及其他教学组织。有关教学方面的专业委员会及组织均隶属于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秘书长召集会议并整理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研究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院长办公会议提出各种建设性意见和改革方案。

第十三条 研讨、审议院、系(部)的教学发展规划、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学计划、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训)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指导学院内部的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对各教学部门的教学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五条 论证新增专业,审议院级教改立项、教学研究成果、院级精品课程、院级品牌专业、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并向学院推荐上报省级以上的教改立项、教改成果、教学奖项、精品课程、品牌专业等。

第十六条 监督和检查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教学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负有积极履行职责,定期听取教学工作汇报,商讨教学工作重大事项的义务。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从学院大局出发全面考虑问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所需经费由教务处提出预算列入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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