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_培训机构章程1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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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马池镇东塘村扶贫互助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推动东塘村经济发展,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为发挥互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资金滚动增值、持续利用,根据盐池县《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和扶贫办关于开展建立“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名称:本互助社定名为“花马池镇东塘村扶贫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本社位于盐池县花马池镇东塘村村部。

第二条 本互助社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于群众。

第三条 本互助社的目的:立足扶贫互助、民有、民管、民用、民受益的原则,以资金为纽带,促进农民经济上的联系与合作,建立自助长效发展机制,提高农民自我发展、持续发展能力,有效推进我村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互助社的性质:在上级政府的扶持下,以贫困农户为主体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经营活动。按照“资金民有、责任自担”的原则,实行自主互助,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 本互助社的任务:

(一)通过创立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调剂村民的资金短缺,缓解村民生产资金紧张的矛盾;

(二)通过互助社推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能力,培育新型农民;

(三)促进农民通过资金的联合,逐步实现生产和购销联合与合作,形成农民为主体的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和购销合作相结合的农村经营新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第六条 本互助社的原则:

(一)紧扣扶贫宗旨,紧扣互助互济;

(二)确保资金安全,实行滚动发展;(三)民主管理、风险共担;(四)产业发展、富民增收。

第七条 互助资金的构成(一)财政扶贫资金;(二)社员入社资金;

(三)接受的社会各界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捐赠款;

第八条 本互助社依法开展各种互助活动,接受县扶贫办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互助社的业务范围:互助社仅限本村村民;借款限于已参加“互助社”的本社社员,要保证“互助资金”的建立和运作都能在政策规定和容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本村范围吸纳股份和借用“互助资金”,不准少数人占有高额度使用“互助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户种植、养殖及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方面短缺资金的问题。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发展扶贫互助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贫困村村民;(二)愿意加入本互助社并履行其义务;(三)有劳动生产能力的贫困村村民;(四)同等条件下妇女优先。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以户为单位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表格;(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缴纳入社资金;(四)由互助社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互助社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社的活动;(三)获得本社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权利;

(六)享有本互助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互助社的共同利益和荣誉;(三)严格履行与本互助社签订的合同;

(四)及时向本互助社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五)诚实守信,互助互济。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报理事会备案。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社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本互助社理事会集体研究批准予以除名,办理退出互助社手续,公示公告。

(一)不遵守本章程的;(二)不履行社员义务的;

(三)长期不参加本互助社组织的活动的;

(四)其行为给本互助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第十六条 社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办理入互助社手续后,继续承担权种和义务。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互助社设立全体社员大会,是本互助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社员大会由社员组成。

第十八条 全体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村民发展互助资金实施办法和章程及资金操作规程;决定互助社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选举或罢免互助社理事会和监事会人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报告;(四)审议决定扩大入社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由本社理事会负责召集,每年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并作好会议记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5日内临时召开社员大会。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社员提议;(二)监事会提议;

(三)县扶贫办或县财政局提议。

第二十条 互助社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方有效,表决实行一户一票制。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互助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

(一)理事会负责互助社的日常工作,由5人组成:即理事长1名,理事4名(会计、出纳分别由理事兼任)。由全体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全体社员大会负责,任期两年。

(二)理事会主要职责是:(1)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2)组织社员共同制定互助资金管理等各项制度;(3)农户入社资金额度;

(4)项目申报审批条件、程序和权限;

(5)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的方式、借款户的比例;(6)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7)农户信誉等级考评;

(8)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9)负责借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等具体事务。

理事会要定期(每季度一次)向本互助社监事会、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汇报运作情况,并接受他们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监事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4名,由全体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全体社员大会负责,任期两年。(四)监事会主要职责是:

受全体社员委托,负责监督理事会行为是否合规,组织实施办法是否得当。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二条 本互助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互助社初次筹集的资金总额为50万元(包括社员入社、政府配股),每个股金额为1000元,每户原则最多入3个股。

第二十四条 本互助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互助社的自有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互助社资产。

第二十五条 发展互助资金规定在本村进行互助借款,严禁社外借款。不得向非社员借款,不得吸储,不得变成地下钱庄的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第二十六条 为防范风险,互助社为社员提供各种经营服务活动不得使用互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扣除当年运作管理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一)转为资本金;(二)社员补贴;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均按扶贫办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可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社互助资金只能在本社全体社员内进行互助借款,优先照顾具有一定发展能力的低收入户,严禁对本社社员以外的农户借款。

第二十九条 本社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农户所扶持产业相结合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猪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开展建立互助资金所需的培训和组织实施费用,互助社理事会人员的待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经费不得使用“互助资金”本金。

第三十条 本互助社互助资金借款担保规定如下:(一)借款担保人必须是本村“互助资金”互助社的社员;

(二)凡本村“互助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以互助小组为单位,以小组为单位均可做其他社员的借款担保人,但每个社员在担保期内不得同一时间做重复担保;

(三)实行本村“互助资金”互助社社员内部互助小组“五户联保制”。第三十一条 本社互助资金借款数额原则上每户每次1000-3000元,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互助社互助资金借款程序是:

(一)社员写出借款申请(包括借款用途、项目效益、担保人、还款时间、违约保证等),本人和担保人签字按手印;

(二)理事会审查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并经互助社签章;(三)签定借款合同;(四)互助社发放借款。

第三十三条 社员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使用互助资金月使用费按6‰计算,经互助社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可随当地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调整,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

第三十四条 本社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责任,理事会借款承担责任。对到期不按时还款的借款户,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对无正当理由有还款能力的逾期借款户,互助社依法追回借款本金和使用费;

(二)借款人无能力归还的,由担保人偿还,逾期不还的按借款逾期天数加收1.5‰滞纳金。如借款人或担保人有能力偿还但拒不偿还的,由互助社理事会提起诉讼,依法追回借款本金和使用费。

(三)借款户随意改变借款用途的,互助社要追回借款本金和使用费;(四)借款人若一次借款违约,以后不再给予借款;

(五)若理事会借款把关不严,导致款项通过法律程序后仍不能收回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由理事会成员承担归还30%。

第三十五条 本互助社原则上每年由县审计局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一次。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年度结束,由理事会提出收益分配意见,经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核定后实施。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互助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互助社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井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县扶贫办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互助社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互助社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扶贫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互助社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互助社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互助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互助社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互助社宗旨相关的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互助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扶贫办备案,未尽事宜,由花马池镇东塘村扶贫互助社提出,经全体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注册后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互助社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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