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教育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_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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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教育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一、总则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学校领导下,围绕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教学改革发展目标,有效地开展教学督导检查工作,促进我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
二、督导人员聘任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3、从事过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
4、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能通过各种渠道掌握教学情况。
三、督导的组织
1、督导委员会分文理两组,各设正副组长一人。
2、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科,由科长负责协调和联络。
四、督导的职责
1、围绕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教学改革发展目标,有效地开展教学督导检查工作。
2、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或社会关注的教育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并提出书面意见或调研报告。
3、监督检查日常教学工作。
4、参与课程建设、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的论证和评估。
5、督查教师教学工作质量,随机随时组织听课,五人以上为有效评价,建立评价档案;各小组及时反馈听课情况,指导协助教师和学生改进教学。
6、参加考试的督查和监考,并于期中、期末考试后1—2周内对各考试课程的试卷进行抽查,检查阅卷质量,监督考试成绩的管理。
7、督查情况由组长定期与分管领导书面或口头交流。
五、其它
1、督导委员在督导检查教学工作时,各有关科室要给予尊重和配合。
2、学校参考督导工作量付给合理报酬。督导委员参加活动的考勤由正副组长按时间、地点活动内容作为记录。
3、督导委员任期两年,聘期内受聘者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工作不履行职责者,学校有权作出解聘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