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培训班培训材料(优秀)_公文处理培训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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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贺政发〔200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办公室、各局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布署,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诚信贺州”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市人民政府决定、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全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在公布实施前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应报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预先审查,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具体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臵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各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并安排时间下基层亲自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组成。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布署;
(二)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通报情况,分析形势,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或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其他重要事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市长、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根据需要召开相关的专项工作会议,代表市人民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县(区)、各部门落实。
第三十八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第三十九条 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提高会议质量。会议议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仍有分歧的,负责协调的同志应向有关会议汇报分歧意见,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坚持谁协调谁汇报,尽量减少与会人员。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主办部门随议题材料一同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9 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开的,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土地利用、重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专项工作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6号)的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事项,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政府请示报告的公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公文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11 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坚持每年一次理论务虚会制度,认真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制约,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全市的能力和水平。市人民政府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副市长、秘书长离贺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县(区)、各部门正职出差(出访),需本人事前向市长、分管副市长请示。经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和代为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13 人民政府请示。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与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格式细则
(贺政办发〔2008〕22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格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贺州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按机关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形式包括:政府令、贺政发、贺政报、贺政函、贺政复字、贺政干、贺政电、贺政阅、贺政承诺、贺政信访、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内部情况通报等公文形式。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形式,按机关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形式包括:贺政办发、贺政办报、贺政办函、贺政办电等公文形式。
公 文 格 式
第三条
公文格式分为文件式格式、信函式格式、命令格式、会议纪要格式。公文一般由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公文生效标识、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份数等要素组成。
公文要素分别划归眉首、主体、版记部分。
第四条
公文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文件式格式公文眉首,是臵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60mm)以上各要素的统称;信函式格式公文眉首,一般是臵于公文首页公文标题以上各要素的统称。公文眉首版式相对固定。贺政发、贺政报、贺政办发、贺政办报公文的眉首占公文首页2/5;贺政函、贺政复字、贺政承诺、贺政信访、贺政干、贺政阅、贺政办函公文的眉首占公文首页1/5。
第五条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见式样一至二十八)。
第六条
公文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3个等级,标识时两字之间空1字。贺政发、贺政报、贺政办发、贺政办报公文的密级在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见式样一、八、十三);贺政函、贺政信访、贺政干、贺政阅、贺政办函公文的密级在武文线下1行版心左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如同时标识保密期限,则在密级之后标识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秘密两字之间不空字,密级与保密期限并排,之间用“★”隔开(见式样一、八、十三、十五、二十二、二十三)。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识,凡未标识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第七条 公文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种。贺政发、贺政报、贺政办发、贺政办报公文的紧急程度在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在上,紧急程度在下(见式样一、八、十三)。贺政函、贺政信访、贺政干、贺政阅、贺政办函公文的紧急程度在武文线下1行版心左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两字之间空1字(见式样二十四);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在上,紧急程度在下(见式样十五、二十二、二十三)。
第八条 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名称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贺政发、贺政报、贺政办发、贺政办报公文的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 + 文件”组成(见式样一至八、十至十三)。贺政函、贺政信访、贺政承诺、贺政复字、贺政干、贺政17 阅、贺政办函公文只标识发文机关名称(见式样十四至二十四)。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见式样七)。联合行文机关较多时,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发文机关标识使用红色小标宋字体。
第九条 公文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臵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发文字号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如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贺政发、贺政办发公文的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红色反线之上居中标识(见样式一至七、十至十二);贺政报、贺政办报公文的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红色反线之上左侧,左空1字标识(见样式八、十三);贺政函、贺政信访、贺政承诺、贺政干、贺政阅、贺政办函公文的发文字号标识在武文线下1行版心右侧顶格标识(见式样十四至十六、十九至二十四)。
第十条 上报的公文,应当标注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签发人、会签人一般应为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在红色反线之上右侧,右空1字标识,“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臵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见式样八、十三)。
第十一条
公文主体,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公文生效标识、附注等要素。文件式格式公文主体,是臵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下至主题词之间的各要素的统称;信函式格式公文主体,一般是臵于公文首页公文标题及其以下至主题词之间的各要素的统称。
第十二条
公文标题,一般位于公文眉首之下、主送机关之上。贺政发、贺政报、贺政电、贺政办发、贺政办报、贺政办电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 + 公文主要内容 + 文种”组成;贺政函、贺政信访、贺政承诺、贺政干、贺政阅、贺政办函公文的标题由“公文主要内容 + 文种”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应力求简明扼要。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应注意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报告、意见,被批转的公文标题不冠机关名称,文末冠机关名称(见式样四);市人民政府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被转发的公文标题冠机关名称并标注发文字号(见式样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平行机关的公文,被转发的公文标题不冠19 机关名称,在标题下面注明机关名称和年月日(中文数字),并用圆括号括入(见式样十二);如机关名称字数过多,可另行排在标题之下、年月日之上,年月日用圆括号括入。
第十三条 主送机关,是指公文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主送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公文主送机关名称按县(区)级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顺序排序;跨系统联合行文的,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回行时仍需顶格。因主送机关过多而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在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予以标识。
政府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贺政阅、内部情况通报等公文,主送机关在抄送栏中标识(见式样六、九、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
第十四条 公文正文,位于主送机关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在正文之后列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名单,出席人员和缺席人员列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列席人员列参加会议各单位的副处级以上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纪要在正文之后列出席会议的副科级以上人员名单,并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席人员、其他单位人员排序(见式样二十二、二十六)。
第十五条
公文附件说明,应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标识附件顺序号和附件名称。附件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如回行应与上行文件附件名称文字齐平。附件应在附注之后、主题词之前另页全文打印,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依顺序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的,应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及序号(见式样一)。
第十六条
公文成文日期是公文生效的时间,用中文数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〇”。公文成文日期以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纪要以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如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耽搁超过20天的,成文日期可由承办单位重新确定。
公文生效标识是证明公文效力的表现形式,指发文机关印章或签署人名章。除贺政阅、贺政电、贺政办电、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内部情况通报公文外(见21 式样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至二十八),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以贺政发公文形式印发的命令、以政府令公文形式印发的规章和以贺政函公文形式上报市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加盖市长签名章(见式样六、九、十六)。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并加盖发文机关印章。成文日期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l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见式样一至五)。两个单位联合行文,也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并加盖两个发文机关印章,成文日期应适当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在前,两个印章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两个印章均压在成文日期上(见式样七);3个单位以上联合行文,发文机关名称按主办机关在前、其他机关在后的顺序排列逐一署名在相应位臵后,并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印章每排最多排3个,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1个或2个印章,均居中排列,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日期。
第十七条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不能容纳印章位臵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用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第十八条
公文附注,位于主题词之上,成文日期之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标识并用圆括号括入。公文附注一般是对公文发放范围、使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等,如“此件登报(公报)”、“此件摘登报(公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请示件和贺政复字公文的附注处标识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见式样一、二、八、十七、十八)。
第十九条
公文版记,是指主题词及其以下各要素的统称,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份数等要素,应臵于公文最后一面。
第二十条
主题词是用于提示公文内容、便于公文检索查询的规范化词,在抄送栏之上,居左顶格标识。“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主题词按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规定和要求标引。
第二十一条
抄送机关,设在主题词下1行,用黑色横线加以区分。抄送栏根据公文内容性质和文种、格式不同,分别设“主送”、“分送”、“抄送”行。一些不宜在正文上设臵主送机关的,在抄送栏中用“主送”标识;需要送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负责人的用“分送”标识;需要送其他隶属和不隶属部门的用“抄送”标识。机关名称的排列分3层:第一层为党、军、群;第二层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政协办事机构,法院,检察23 院;第三层为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
抄送栏左右各空1字,用4号仿宋体字标识“主送”、“抄送”、“分送”,后标全角冒号。主送、分送、抄送机关名称需回行时与上行机关名称文字对齐,同一单位各部门名称间用顿号隔开,其他用逗号隔开,每个层次的机关名称末尾标句号。
第二十二条 印发机关栏,设在抄送栏之下,左右各空1字,用4号仿宋体字标识。印发机关居左空1字,统称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日期居右空1字,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印发日期为公文付印的日期;无抄送机关时,印发机关栏在主题词之下,占l行位臵。
印发份数居印发机关栏下右空2字标识,使用4号仿宋体字,用圆括号括入。
第二十三条 公文应当标明页码的顺序编号,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单面印刷的,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在每一页公文的下端居中;双面印刷的,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在每一页公文的右或左下端,臵于版心下边缘之下1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l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第二十四条 令的眉首由“贺州市人民政府令”和序号组成,由市长签署。序号不分届、不分年限连续标注(见式样九)。令的主体由臵于公文首页公文序号以下至主题词之间的各要素组成。
第二十五条 贺政复字公文,在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用英文字母A、B、C加圆括号顶格标注“(╳)类”字样,其中“A”表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能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情况的;“B”表示所提问题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期限的;“C”表示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公文份数序号标识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发文机关标识为“贺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标识在红色反线之上居左侧,左空1字标识;签发人在红色反线之上右侧,右空1字标识,贺政复字公文的标题由“公文主要内容 + 答复”组成,发文机关印章为市人民政府印章,主题词词目中文种为“函”(见式样十七、十八)。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眉首占首页的2/5,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和紧急程度等要素的标识与贺政发、贺政报、贺政办发、贺政办报公文相同。发文机关标识由“会议名称 + 纪要”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之下居中标识会议纪要期号,用小标宋3号字体;印发机关在红色反线25 之上左侧,左空1字标识,印发日期(中文数字)在红色反线之上右侧,右空1字标识(式样二十五、二十六)。
第二十七条 以贺政阅公文形式印发的会议纪要,公文标题由“会议主要内容 + 会议纪要”或“会议名称+纪要”组成,如“研究╳╳问题的会议纪要”或“╳╳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成文日期(中文数字)臵于标题下面用圆括号括入(见式样二十二)。用于印发其他文件或参考性资料的贺政阅公文形式,如有领导人批语和编者按语的,批(按)语应排在标题或正文之上,并用3号楷体字标识,两端各空2字;公文主体由臵于领导人批语和编者按语以下至主题词之间的各要素组成(见式样二十三)。
第二十八条 内部情况通报,适用于刊登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及上级领导在贺重要讲话的讲话稿,眉首占首页的2/5。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等要素的标识与贺政发、贺政报、贺政办发、贺政办报公文相同。内部情况通报标识下空1行居中标识期号,用小标宋3号字体;印发机关在红色反线之上左侧,左空1字标识;成文日期在红色反线之上右侧,右空1字用中文数字标识。如需加按语,应排在公文标题之上,并用3号楷体字标识,两端各空2字。领导人讲话的时间在标题之下用3号楷体字(阿拉伯数码)居中标识,并用圆括号括入(见样式二十八)。
第二十九条 贺政电、贺政办电公文,分内部明电和密码电报。内部明电为非密级公文,密码电报为密级公文。密码电报格式按照市委机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更正后并重新印制的公文在首页左上角文件序号上方以3号黑体字标识“更正重印件”字样;更正重印公文有电子公文的,应在“更正重印件”字样的下方以4号宋体字标识“原电子和纸质公文同时作废,以此更正重印公文为准”字样。
印 刷 格 式
第三十一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210mm×297mm),左侧装订。文字从左向右横排。一般情况下,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第三十二条 公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式样一 000000
1机密★1年
特 急
贺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贺政发„╳╳╳╳‟╳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二、╳╳╳╳╳╳╳╳╳╳╳╳╳╳╳╳╳╳╳╳╳╳╳╳╳╳╳╳╳╳╳╳╳╳╳╳╳╳╳╳╳╳╳╳╳╳╳╳╳╳╳╳╳╳╳╳╳╳╳╳╳╳╳╳╳╳╳╳╳╳。
三、╳╳╳╳╳╳╳╳╳╳╳╳╳╳╳╳╳╳╳╳╳╳╳╳╳╳╳╳╳╳╳╳╳╳╳╳╳╳╳╳╳╳╳╳╳╳╳╳╳╳╳╳╳╳╳╳╳╳╳╳╳╳╳╳╳╳╳╳╳╳╳╳╳╳╳╳╳╳╳╳╳╳╳╳╳╳╳╳╳╳╳╳。
附件:1.╳╳╳╳╳╳╳╳ 2.╳╳╳╳╳╳╳╳
(╳╳╳╳╳╳)
╳╳╳╳年╳月╳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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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贺州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贺州市委会,市工商联,中直、区直驻贺有关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
贺政发„╳╳╳╳‟╳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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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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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此式样为不能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的附件式样)
式样二 0000001
贺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贺政发„╳╳╳╳‟╳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 ╳╳╳╳╳╳╳╳╳╳╳╳╳╳╳╳╳╳╳╳╳╳╳╳╳╳╳╳╳╳╳╳╳╳╳╳╳╳╳╳╳╳╳╳╳╳╳╳╳╳╳╳╳╳╳╳╳╳╳╳╳╳╳╳╳╳╳╳╳╳╳╳╳╳╳╳╳╳╳╳╳╳╳╳╳╳╳╳╳╳╳╳╳╳╳╳╳╳╳╳╳╳╳╳╳╳╳╳╳╳╳╳╳╳╳╳╳╳╳╳╳╳╳╳╳╳╳╳╳╳╳╳╳╳╳╳╳╳╳╳╳╳╳╳╳╳╳╳╳╳╳╳╳╳╳╳╳╳╳╳╳╳╳╳╳╳╳╳╳╳╳╳╳╳╳╳╳╳╳╳╳╳╳╳╳╳╳╳╳╳╳╳╳╳╳╳╳╳╳╳╳╳╳╳╳╳╳╳╳╳╳╳╳╳╳╳╳╳╳╳╳╳╳╳╳╳╳╳╳╳╳╳╳╳。
╳╳╳╳年╳月╳日
(╳╳╳╳╳╳)
主题词:╳╳ ╳╳ ╳╳ 决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贺州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贺州市委会,市工商联,中直、区直驻贺有关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
式样三 000000
1机密★1年
特 急
贺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贺政发„╳╳╳╳‟╳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贺州市╳╳╳╳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贺州市╳╳╳╳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年╳月╳日
贺州市╳╳╳╳规划
╳╳╳╳╳╳╳╳╳╳╳╳╳╳╳╳╳╳╳╳╳╳╳╳╳╳╳╳╳╳╳╳╳╳╳╳╳╳╳╳╳╳╳╳╳╳╳╳╳╳╳╳╳╳╳╳╳╳╳╳╳╳╳╳╳╳╳╳╳╳╳╳╳╳╳╳╳╳╳╳。
╳╳╳╳╳╳╳╳╳╳╳╳╳╳╳╳╳╳╳╳╳╳╳╳╳╳╳╳╳╳╳╳╳╳╳╳╳╳╳╳╳╳╳╳╳╳╳╳╳╳╳╳╳╳╳╳╳╳╳╳╳╳╳╳╳╳╳╳╳╳╳╳╳╳╳╳╳╳╳╳╳╳。
╳╳╳╳╳╳╳╳╳╳╳╳╳╳╳╳╳╳╳╳╳╳╳╳╳╳╳╳╳╳╳╳╳╳╳╳╳╳╳╳╳╳╳╳╳╳╳╳╳╳╳╳╳╳╳╳╳╳╳╳╳╳╳╳╳╳╳╳╳╳╳╳╳╳。
主题词:╳╳ ╳╳ 规划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贺州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贺州市委会,市工商联,中直、区直驻贺有关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
式样四 000000
1机密★1年
特 急
贺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贺政发„╳╳╳╳‟╳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批转
贺州市╳╳局关于╳╳╳╳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局《关于╳╳╳╳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月╳日
关于╳╳╳╳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
╳╳╳╳╳╳╳╳╳╳╳╳╳╳╳╳╳╳╳╳╳╳╳╳╳╳╳╳╳╳╳╳╳╳╳╳╳╳╳╳╳╳╳╳╳╳╳╳╳╳╳╳╳╳╳╳╳╳╳╳╳╳╳╳╳╳╳╳。
贺州市╳╳局 ╳╳╳╳年╳月╳日
主题词:╳╳ ╳╳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贺州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贺州市委会,市工商联,中直、区直驻贺有关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
式样五 0000001
贺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贺政发„╳╳╳╳‟╳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转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的通知》(桂政发„╳╳╳╳‟╳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二、╳╳╳╳╳╳╳╳╳╳╳╳╳╳╳╳╳╳╳╳╳╳╳╳╳╳╳╳╳╳╳╳╳╳╳╳╳╳╳╳╳╳╳╳╳╳╳╳╳╳╳╳。
三、╳╳╳╳╳╳╳╳╳╳╳╳╳╳╳╳╳╳╳╳╳╳╳╳╳╳╳╳╳╳╳╳╳╳╳╳╳╳╳╳╳╳╳╳╳╳╳╳╳╳╳╳╳╳╳╳╳╳╳╳╳╳╳╳╳╳╳╳╳╳╳╳╳╳╳╳╳╳。
╳╳╳╳年╳月╳日
(注: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在转发意见中,需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或类似表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的通知
(桂政发〔╳╳╳╳〕╳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主题词:╳╳ ╳╳ ╳╳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贺州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贺州市委会,市工商联,中直、区直驻贺有关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
式样六 0000001
贺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贺政发„╳╳╳╳‟╳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的命令
╳╳╳╳╳╳╳╳╳╳╳╳╳╳╳╳╳╳╳╳╳╳╳╳╳╳╳╳╳╳╳╳╳╳╳╳╳╳╳╳。
╳╳╳╳╳╳╳╳╳╳╳╳╳╳╳╳╳╳╳╳╳╳╳╳╳╳╳╳╳╳╳╳╳╳╳╳。
市长(签名章)
╳╳╳╳年╳月╳日
主题词:╳╳ ╳╳ ╳╳ 命令
主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抄送:市委各部门,贺州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贺州市委会,市工商联,中直、区直驻贺有关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
式样七 0000001
贺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贺州军分区
文件
贺政发„╳╳╳╳‟╳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军分区 关于╳╳╳╳╳╳╳╳╳╳╳╳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武装部,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
╳╳╳╳╳╳╳╳╳╳╳╳╳╳╳╳╳╳╳╳╳╳╳╳╳╳╳╳╳╳╳╳╳╳╳╳╳╳╳╳╳╳╳╳╳╳╳╳╳╳╳╳╳╳╳╳╳╳╳╳╳╳╳╳╳╳╳╳╳╳╳╳╳╳╳╳╳╳╳╳╳╳╳╳╳╳╳╳╳╳╳╳╳╳╳╳╳╳╳╳╳╳╳╳╳╳╳╳╳╳╳╳╳╳╳╳╳╳╳╳╳╳╳╳╳╳╳╳╳╳╳╳╳╳╳╳╳╳╳╳╳╳╳╳╳╳╳╳╳╳╳╳╳╳╳╳╳╳╳╳╳╳╳╳╳╳╳╳╳╳╳╳╳╳╳╳╳╳╳╳╳。
╳╳╳╳年╳月╳日
主题词:╳╳ ╳╳ ╳╳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贺州市委会,市工商联,中直、区直驻贺有关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
式样八 0000001
机密★1年
特 急
贺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贺政报„╳╳╳╳‟╳号
签发人:╳╳╳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的请示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
╳╳╳╳╳╳╳╳╳╳╳╳╳╳╳╳╳╳╳╳╳╳╳╳╳╳╳╳╳╳╳╳╳╳╳╳╳╳╳。
╳╳╳╳╳╳╳╳╳╳╳╳╳╳╳╳╳╳╳╳╳╳╳╳╳╳╳╳╳╳╳╳╳╳╳╳╳╳╳╳╳╳╳╳╳╳╳╳╳╳╳╳╳╳╳╳╳╳╳╳╳╳╳╳╳╳╳╳╳╳╳╳╳╳╳╳╳╳╳╳╳╳╳╳╳╳╳╳╳╳╳╳╳╳╳╳╳╳╳╳╳╳╳。
恳请批复。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题词:╳╳ ╳╳ ╳╳ 请示
抄送:╳╳╳。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印
(共印╳╳份)
式样九 0000001
贺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号
《贺州市╳╳╳╳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市第╳届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签名章)
╳╳╳╳年╳月╳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一致的规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不一致的规章,将“现予发布施行”改为“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