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级、A2级压力容器、A级锅炉资质办理流程_锅炉压力容器资质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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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A1级、A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办理流程...............................第一步 申请..........................................................................................第一节 基本条件.............................................................................第二节 专项条件.............................................................................第二步 受理..........................................................................................第三步 产品试制.................................................................................第四步 型式试验.................................................................................第五步 鉴定评审.................................................................................第六步 审批发证.................................................................................第七步 复查换证.................................................................................第八步 许可证变更与延期.................................................................第九步 补证与注销...........................................................................二、A级锅炉制造许可办理流程.....................................................第一步 申请........................................................................................第一节

基本条件.........................................................................第二节 专项条件...........................................................................第二步 受理........................................................................................第三步 产品试制...............................................................................第四步 鉴定评审...............................................................................第五步 审批发证...............................................................................第六步 复查换证...............................................................................第七步 许可证变更与延期...............................................................第八步 补证与注销...........................................................................三、附件..............................................................................................2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第十八条

技术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A 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且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 3级、A4级、A5 级、B2级和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

第二十条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二)具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

(三)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

第二节

专项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满足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二十二条

A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A1级许可企业中制造超高压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超高压容器需要的机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具有中、高级机加工人员至少2人。制造高压容器的企业,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

(二)A2 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额定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机和起重能力不小于20吨的吊车。深冷(绝热)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设备和检漏仪器。

(三)A3 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球壳板的企业,应具备能力不小于1200吨的压力机和经验丰富的球壳板制造专业操作人员。

(四)A4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纤维缠绕容器的,应具备自控缠绕机械。

(五)A5级许可企业,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持证电工至少2人和电气检测设备。第二步 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接受约请或不接受约请的决定。不接受约请的,应在做出决定的同时,退回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

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机构将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寄发或传真《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鉴定评审机构一般将从接受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材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的具体要求查询: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第六步 审批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在做出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

许可证延期:

获证单位由于单位地址迁移、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复查换证,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延期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

1.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单位延期说明。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并在下一个许可有效期内扣除。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

不符合条件的:

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

符合条件的:

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在做出批准延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延期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

下列情况不批准延期:

1.申请之日,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0天的; 2.不满足换证条件的。第九步 补证与注销

011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应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条

厂房和技术设施要求:

(一)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应合理布局。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四)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

(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备。

(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

(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设备。

(十)具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试

3①水压机或油压机(能力应不低于1000吨); ②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46毫米厚); ③锅筒热处理设备。

(2)膜式水冷壁制造设备(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弯曲设备)。(3)蛇形管制造设备和过热器、再热器集箱热处理设备。

(三)检测和试验设备

1.具有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设备。2.具有长、热、力、电检测标准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3.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设备)。

第二步 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补齐申请材料;

第三步 产品试制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或增项、升级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试制。

产品试制的数量要求,请查询《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试制产品的图纸未经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先进行设计文件鉴定。产品试制前,应向当地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制造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具体要求请查询《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检验规则》。

5第五步 审批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在做出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申请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算起。

第六步 复查换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程序与新申请相同。

未在原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单位,需要再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按照新申请对待。

第七步 许可证变更与延期

许可证变更:

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1个月内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单位变更证明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变更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7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在做出批准延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延期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

下列情况不批准延期:

1.申请之日,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0天的; 2.不满足换证条件的。第八步 补证与注销

进入补证申请:

获证单位的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补证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许可证。获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证工本费。

进入注销登记

获证单位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准备继续从事压力容器制造工作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注销登记表》,到原发证部门进行登记,并交回《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材料不属实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材料属实的,应立即进行登记。

获证单位注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可以不履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未进行注销登记的,应继续履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三、附件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A1级、A2级压力容器、A级锅炉资质办理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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