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案例分析题要点_财经法规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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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题要点汇总
1、一般会计人员的资格: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资格: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资格: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2)必须设置单位: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3)地位:总会计师是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是一种行政职务,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4、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
6、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范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临时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2)移交:编制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3)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移交后的职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7、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有权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监督检查。
8、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9、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0、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审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于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依法更正或补充。
(2)原始凭证更正:原始凭证金额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原始凭证非金额错误可由出具单位重开或出具单位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盖章。
(3)原始凭证的保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4)分割单: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11、会计档案:
(1)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至结清债务为止。
(2)销毁程序: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编制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
(3)保管: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1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13、私设“小金库”违反了《会计法》关于“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14、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1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1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的真实、完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17、对于违反《会计法》一般规定的法律责任(私设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十项违法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处二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9、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0、单位不得从经营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坐支)。
21、票据:
(1)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超过票面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于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两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注: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4)银行汇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自出票日起,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提示付款期限超过1个月的,该约定无效。
22、偷税行为的处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偷税数额1万元以上的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偷税罪。
23、、国家预算的作用:(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
24、政府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5)询价。
25、单位负责人指使会计人员对财务报告技术处理,违反了(1)诚实守信(2)客观公正(3)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诚实守信要求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要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客观公正要求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坚持准则要求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
26、某会计感到会计工作太具体,没出息,故工作上应付差事,从不参加继续教育,违反了(1)爱岗敬业(2)提高技能。因为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正确认识会计职业,热爱会计工作,安心工作,任劳任怨,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27坚持好制度,胜于做好事,制度大于天,人情薄如烟。体现了坚持准则,因为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
28、官大办得快,官小办得慢,无官拖着办。违反了强化服务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29、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违反了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
30、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违反了廉洁自律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廉洁自律要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3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和乙级资格(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负责审批)。
32、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责任”(可以要求其中一人或者多人)。
3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日有效。
34、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