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定级乙级 招标代理 财务管理办法_招标代理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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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务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三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
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
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经理,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
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经理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
记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
报告,报送经理。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经理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三条 支票由出纳员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经理批准
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
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十四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
由保管员签字)、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
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十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七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第十九条发票及报销单经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第二十一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送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二十五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经理批准。
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