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遇阻的历史根源_中国法治建设历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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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法治国家遇阻的历史原因分析

早在人类文明蒙昧之时,在古老的中国,皋陶借獬豸断案的传说中,“法”就已经藉着公正的神明裁判形象登上了历史舞台。随着文明的发展和国家形式的出现,围绕法与国家权力孰轻孰重的思考逐渐产生并发展起来,然而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人治”思想一直占据着主流地位。直到西方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才终于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诞生。法治,意味着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需要服从法,体现的是与“人治”所不同的公平,正义与自由,而这正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必需的尊严。因此,它迅速成为了一个被人们长久关注和讨论的概念。

一.近现代中国的法治进程

“法者,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古代中国,有法制而无法治,法只是人治的工具。到了近代,西方“法治”理念逐渐渗透到中国;而鸦片战争的一声炮响,彻底惊醒了沉睡的中国人。由于司法主权的丧失动摇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根基,有识之士们开始接受并试着贯彻西方的法治理念,然而,这种尝试一直缺乏持续性。康梁尽管高举法治大旗,力图把中国改良为“以法为治之国”的法治国,却因统治阶级镇压而夭折;孙中山尽管强调法律为体,政权为用,法大于权,并设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使中国有了法律形式的宪法,却也因各种原因使革命成果丧尽。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前夕制定了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以法律对人民基本权利给予保障。然而随后长期的阶级斗争剥夺了法律的地位,践踏了人民的尊严,法治成果也被破坏殆尽。

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后,长期被“理论禁区”禁锢的法学界得到解放,学界开始呼吁改变有法制无法治的状态,并很快得到中央的积极回应。1982年第四部宪法颁布,总纲第五条明确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恢复了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标志着中央公开承认“法治”的必要性。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确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开始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中共的一项民主任务。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标志着国家从法律上承认了人权。2009年中国政府颁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是中国政府制订的第一个以人权为主的国家规划,它代表着中央从实践层面保障人权,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

然而在肯定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进步的同时,也要正视其中遇到的问题。一方面,法律受到政府公权力的压制,时常沦为官员实现其各类需要的工具;另一方面,法律受到强大民意的冲击,过分顾及判决的社会效果而忽视了司法的程序正义。处于官与民夹缝中的法律实际仍未取得至高无上的独立地位。

二.中国法治难以实现的原因

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法的独立存在仅以近代国家的强制力是不够的,近代社会其他的重要侧面即自主的个人人格的确立也构成其基础”。国家将法律加以制度化的推行,这一点无论是古代中国还是当今中国都做到了;因此,自主的个人人格缺失就是中国法治进程艰难的主要原因。

中国人缺乏自主的个人人格的原因需溯源于传统文化。中国社会起源于建立在自然血缘之上的家族关系,表现在国家组织形式上就是夏商周的宗法制国家,而建立在血亲等级关系之上的周礼成为当时的道德规范。进入青铜器时代,随着生产力发展,宗法制国家逐渐解体,天下大乱。这一时期,孔子及其儒家文化以稳定社会为目的,宣扬“克己复礼”,“君臣父子”等思想,将周礼上升为规范整个社会的庞大而繁琐的行为准则体系。这一转折的意义十分重大,因为自然血亲天生具有等级差别,将建立于此之上的家族关系放大到国家的范围,就会建成一个家国不分,等级森严的身份社会,而个人的地位则被忽视。这种身份社会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纵向权力体系,它主张富而且贵,剥夺了平民经济上的自律,也就不会产生欧洲历史上富与贵两大社会集团的对峙,从而不会产生孕育法治社会的权利意识和自主人格。

孔子之后,从西汉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神化君权开始,一直到封建社会结束,对于这种等级制度的修补一直没有间断。在这期间,一方面,礼教的巨大影响摧毁了中国古代法保持独立性的可能,“礼入于法”,“德主刑辅”,突出的是礼对于法的支配,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变得模糊,法律道德化使判决公正与否完全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判官自身的素质;道德的法律化使伦理纲常成为强制性规范,它规定人必须做什么,严禁做什么,然而,它从未提及人能够做什么,因此,“权利”的概念在古代中国从未出现过,“保护人民权利”这一现代法的根本职能也就丧失了根源。另一方面,“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礼教构建的等级制度使人民不敢也不会铤而走险去“告官”,因为人民只是纵向等级制度的最下层。同时,由于法只

被看做镇压的工具,它主要表现为刑,这使古代中国人对法畏惧,产生一种“厌讼思想”,遇到纠纷尽量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个人的权利主张进一步被抑制。

虽然经过百年的努力,封建制度已经瓦解,一系列现代法律围绕一部理论健全的宪法建立起来,然而法治精神欠缺的影响仍然存在,它已成为当今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最大阻碍。

三.传统思想流弊对中国法治进程的阻碍

传统思想流弊首先存在于政府官员,尤其是基层官员的思想中。我们常说,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服从整体利益,这本无错。然而,许多官员将公民权利与个人利益等同起来,就产生了一系列侵权行为。比如一些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官员就很乐于以“对抗公共利益”为由给“钉子户”扣帽子,给强拆找好借口。黑龙江东宁县县长任侃公然告诫“钉子户”,“不要与东宁人民为敌”,就是对这一观念最生动的注脚。这种一味强调国家利益而践踏个人权益的国家主义本位观,正是由封建社会埋没个人的家国一体政治所造就,与当今“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完全相背离。

民间力量是近几年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然而,受传统思想流弊影响,公民对法律的不信任和对特权的依赖,成为民间路径推动法治的阻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桂维民曾说:“人们要讨一个说法,这个说法往往合情却不合法。因此还想在法外求情,再讨一个说法,这跟现在人们没有把司法判决作为最终裁决的观念有关。人们想求助一种人治,求哪个大领导说句话,好法外开恩。”人民对法律的不信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封建文化对人民正义观的影响。封建社会时所谓法只是权力的特殊运用,本身并无独立地位,而身份关系自身却有一套法外调节手段,“它将管理体制人格化,官职乃至普通职务都能变成身份,转化为特权”,因此人们更愿意将维护公正的希望寄托在现实的权力之上而不是虚设的法律。另外,人们追求的“公正”,往往“合情却不合法”,这看似与法律作为正义象征的形象不符。然而很多时候,问题并不在法律不公正,而是人民内心的道德“法律化”了,人民心中自己有一本由道德支配的法,它与真正的法律互相冲突。这种道德的法律化正是过去长期“礼入于法”造就的传统法意识的一部分。

对中国法治问题历史性根源的分析,可以为我国针对性改善法治进程中的问题提供合理建议。例如,通过教育普及,促进人民现代化法意识的觉醒,以民间宪政的形

式主动依法维权;同时,建立具体、可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坚决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唯此,才能让人民看到制度维权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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