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社会_法治社会和法制社会
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治社会和法制社会”。
党十七大报告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是党的十五大在提出“依法治国”之后,民主法治建设领域的具有战略号召力的新概念。弘扬法治精神的提出和践行,意味着法治文化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将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同时也给新时期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新目标。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思想内涵真正地深植于我们每个人的心中,内化为个人的心理意识和言论行为,全面落实到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公民行为和党对法治建设领导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从而协调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面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谐。
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是法治建设的主要实践者,在法治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精神的培育和弘扬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无论是法律权威的树立、法律情感的培养还是法律能力的提高,主要来自于法治实践。事实证明,如果一边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要求学法守法,树立法律的权威,一边却在不断发生执法、司法人员执法违法,徇私枉法、假公济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必将会大大削弱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助长蔑视法律情结的形成。当前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增多,一方面是因为执法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的存在,另一方面是公民无法通过诉讼等正常途径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一部分公民选择了通过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来制造事端,扩大影响,以引起相关领导或部门的重视,从而得以解决。相反,如果执法、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地执行法律,切实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公民就会切身体验到法治的价值,从而激发公民对法治产生现实的渴望和需求,促使公民参与意识与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为此,必须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教育和监督。通过教育,使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人员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真正做到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做到服务大局、服务全局,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立法机关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通过完善立法程序,增加立法透明度,给人民群众知情权,来提高立法质量。同时,随着形势发展,要及时对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将法律法规中个别条款已经不适用或者与上位法冲突,法律法规本身仍需执行的,要及时进行修改;对与上位法完全冲突或者已经不适用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废止,从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方法律体系,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在行政管理中,要明确政府职能、管理规则,保证行政管理权力运作是透明、高效、便民的。能够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管理好社会事务。坚决杜绝执法违法,徇私枉法、假公济私,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司法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能够赢得官司,让打赢官司且具备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从而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权威。总之,要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教育和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通过示范公权力的依法运行,创造法治氛围,营造法治环境。民是法治建设最广泛的参与者和推进者,在法治建设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普法教育,培育公民积极的法治意识。法治精神作为一种法律观念体系,其形成必须依赖于系统的理论灌输。普法教育作为理论灌输的重要途径,对于培育、弘扬法治精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的普法教育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偏重法律条文的灌输,二是单纯的法制宣传。
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数量也越来越多,总量非常之大,就算是专业的法律人员,也很难将所有的法律法规悉数记住,更别说是老百姓。因此,普“法”普的不仅仅是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而要更重视普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其价值在于倡导法治精神,以确认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确认社会运行主要靠法律制度来规范与调节、培植法律信仰为核心,因此,要把法治精神作为现代民族精神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公民形成“法律至上”的态度和意识,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观念,以造就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引导公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相对如何引导公民用法来说难度要大得多,而市政法委自2006年起组织全市政法机关开展的“证据维权”宣传教育活动,无疑是一个良好的方法和途径。通过对社会公众宣传证据意识,宣传有关证据搜集、证据固定、证据形式、证据运用、证据证明等证据制度的有关法律知识,宣传程序公正与法律真实的重要意义,使当事人明白如何正确看待证据并运用证据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和改进普法教育工作。一是普法教育要根据当前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利益结构和人们思想观念等深刻变化的新情况,积极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积极探索和创新普法教育的形式,构建新闻媒体、信息网络与声像、文字相结合的法律传播体系,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在普法教育方面的辐射作用,加大覆盖面和渗透力。二是要从培育公民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为目标,促进公民意识的普遍树立,全体公民崇尚法治权威、依法办事习惯的真正形成,从而为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良好的土壤。在教育中要更多地强调“权利”、“民主”等观念,最大程度地满足公民对秩序、安全、平等、正义、幸福等法治精神价值的需要,使普法教育贴近公民的生活,融入公民的内在性需要。使普通公民真正感到法律是他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帮助与指南,进而塑造公民积极的法治精神。建设法治社会的资本
正如建设企业需要资本一样,建设法治社会也需要资本,这个资本就是社会成员素质的普遍提高,包括国家公务员法治意识的增强和市民社会公民意识的树立。缺少这个资本,要建成法治社会是绝对不可能的。
首先,有了这个社会资本,才能建立完善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众所周知,法治社会的前提之一,就是要有一整套规范重要社会关系的法的体系,尤其是调整国家机关执政行为关系的法律。没有这样的法律体系,法治社会也就无从谈起。没有法律体系的法治社会,就如同没有根的大树一样不可思议。而要制定出反映社会本质和发展逻辑的法律,就需要高素质的人。不仅立法者的素质必须是优秀的,他们能够高瞻远瞩、胸怀全局,顺应人民的呼声,满足人民的要求。这样才能避免狭隘的局部利益意识作祟,杜绝部门立法,导致法的规范蜕变成谋取少数人利益的工具的不良现象发生。而且,公民的素质也是良好的,他们不只是埋头于自己手头的工作,只会关心眼前的利益,而是能够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民族的未来出发,关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出自己的观点。唯有在这样的基础上,一切需要法律来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才能在民众的一致努力下,较快地上升到国家的意志,集中在普遍的规范之中。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还能够及时地修正法律,有效的克服法律滞后性的弊端。缺少这样的社会资本,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国家能够有反映正义的良法体系出现。
其次,有了这样的社会资本,才能打造法治政府。这里的政府是从广义上说的,指的是一切接受人民的授权从事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法治的关键并不在于老百姓遵守法律,而是政府严格依法执政。政府拥有多少权力,这些权力在具体运行过程中的程序,都是由宪法和法律加以严格规定的。否则,政府想作什么就作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无论其出于何种动机,有的不乏相当善良,也就毫无法治可言了。而政府从来就不能抽象存在的,是由担任公务员的自然人组成的。因此,这些人员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政府的法治建设,从而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法治构建。只有国家公务员都具有强烈的法治意识,信法为上,高度自觉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无论在处理实体性问题的时候,还是在办理公务的过程中,都能始终遵守法律,讲好法律用好法律。从不缺位,也不越位,更不滥权,杜绝以权谋私,一切在法的规范内行事。唯有如此,才能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达到推进法治社会构建的目的。相反,倘若在一个国家里,政府公务员特权意识严重,信奉权大于法的封建落后意识,以为法律是治民的,而非治权的,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势欺民,就压根儿别想建设什么法治社会了。
第三,有了这样的社会资本,才能为法治社会建设打下扎实的群众基础。任何一项社会事业,都是人民大众的事业,而不是少数几个人奋斗就能够孤立完成的。尽管社会分工将人们相对固定在不同的岗位上,但是,正是有了这样的职责分担,才有力地促进了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作为直接关系到人们生活质量的法治社会建设,则更是所有社会成员的伟大事业。唯有大众的积极主动地普遍参与,法治社会才能建设成功。人民群众的守法,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主要表现。法律的生命,根植于大众对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高度自觉地维护。政府对民间违法的处理,毕竟只是个别现象。假如,当政府面对的是十分普遍的违法现象的时候,政府的职能也就难以履行了。同时,政府的执法行为也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依法监督。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于民,必须用之于民。政府如何能够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高素质的政府组成人员的自觉行为,更需要来自于外部的强有力的监督。作为国家的主人,要行使好这个权利,自然就需要一定的文化涵养,是一个现代的文明人。没有相关的管理社会的科学知识,有效的监督是不会很多的。可见,高素质的法治群众,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社会资本之一。
有鉴于此,中国很需要一次法治意识强化的思想教育运动,以积累法治社会建设的雄厚资本。不然的话,法治社会的构建必将步履维艰,理想的法治国家也不可能成为现实。有人会疑问,我们不是一直在进行普法教育吗?诚然,普法教育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但是,我们不能对之有过高的估计。事实证明,我们虽然已经开展了四次普法教育,现在正在进行第五次,但是,公民的尤其是国家公务员的法治意识的提高,却并不尽人意,离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一些封建残余意识,比如官本位主义、清官需求以及等级讲究,等等,都还很严重。一些落后的人治观念,比如父母官意识、特权以及法律工具主义,等等,依然有着广泛的市场。所有这些,都是制约当前中国法治事业推进的阻力。不开展一次法治理念的大普及教育,法治社会建设的资本就无法积累到足够的程度,法治社会的理想也就难以顺利实现。总之,法治社会建设的资本,在于人的素质。具有法治素质的人,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否则,即便制度再好再完美,法治的实践也是不可能成功进行的,法治社会也不会到来
-----------------
新中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出了重大步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然而,我国的法治建设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实际,仅靠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照搬别国的法制制度和政治体制是行不通的,我们只有立足中国国情,在邓小平理论旗帜的指引下,把握好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等各方面的关系,才能保证我国的法治建设稳步前进。
一、正确认识我国法治化程度
事实求是地评价我国目前的法治化程度是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我们应该明确:我国尚处于法治化进程的初级阶段,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一)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为推进法治化进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做到基本有法可依,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发挥了并且继续发挥着稳定社会保障治安的巨大作用。这就是在党中央提出的发展社
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基本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立法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绩。
(二)我国的法治理念指导受到各种思想干扰,影响了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主要表现在:一是受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一些人总认为我们党委、人大、政协和一府二院“多条腿”的体制不如西方议会、政府、司法“三条腿”的体制合理,自觉不自觉地以西方的法治模式来评价我们的法治状况,来设计我们的法治建设方向。二是受“左”的残余思想影响,一些执法者管理的意识、斗争的意识相对比较强,而人权保障的意识、和谐的意识相对比较弱。三是受市场经济利益法则的影响,有少数人往往把执法权力与自身利益挂钩,追求自身利益比追求公平正义更重要。四是受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不少人仍把行政官与司法官混为一体,或者违法干预司法部门依法独立办案,或者特权思想严重,习惯以“父母官”、“管人者”自居。这些理念上的偏差,必然导致实践上的混乱。
二、法治化建设必须符合中国国情
当今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有本国的法制,但不是每个国家都可以称为法治化国家的。法治化国家就是人民群众自觉依法办事,是各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我国要想向法治化国家发展就必须要适合中国国情,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不能照搬国外的一套,更不要想一步到位。
(一)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逐步发展和完善的,不能一蹴而就。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其人民思想意识里扎下根来,进而形成整个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门的,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法法律制度是在一天里建立起来的。西方国家的发展路径基本上是自然进化。尽管也有革命和战争,但主流仍然是社会发展内生需求导致的结果而不是外来力量干预的结果。例如,民法的很多原则是从早期商业活动中慢慢产生出来的,经过漫长的实践得到社会的认可,成为人人遵守的行为准则。宪法和刑法的很多原则是从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和较量中形成的。英国从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经过了300多年的资本主义发展才逐步建成了今天这样的法治化国家。美国在18世纪建国的时候,起点比较高,而其开国领袖们却没有照搬英国的模式,而是参考当时最先进的权力制衡理论确立了其建国原则,从而在短时间里超过了英法等国家而成为先进的法治化国家,即便如此,也用了二百多年的时间。困此,我国的法治化建设也不能急于求成,要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
(二)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是要适合其国情的,不能削足适履。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三十年来,伴随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我们也开始探索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道路。回顾三十年法治建设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这条道路不是照抄或者照搬西方哪一个国家的,而是由我国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因为我们不能完全不顾历史文化传统在我国人民中的影响力,不能完全不顾几千年历史文明逐渐形成的民族心理特质,而去照搬国外,其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因此,要解决中国依法治国的问题,就要在邓小平理论旗帜的指引下,根据中国的国情,找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化建设道路。
---------------
法治社会的建立是有代价的。法治社会并不是万能的。法律就是在不同的价值中进行理性的选择。法治社会的建立是有成本的,我们往往为此付出相当大的代价。最近看美国的法律电视剧《律政狂鲨》,STARK原本是个极其成功的刑事辩护律师,帮助很多的犯罪嫌疑人无罪开脱。一次他为一个故意伤害妻子的男人做了成功的无罪辩护,但是不知悔改的男人很快再一次伤害了他的妻子,这一次直接导致了妻子的死亡,在STARK赶赴现场的时候,不知悔改的犯罪嫌疑人还嚣张的对警察说,我的律师来了,你们不能那我怎样!STARK也感觉心里有愧,转行做了检察官(这样说绝没有指责辩护律师的意思)。还有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全美民众都相信辛普森杀妻的事实,但是就是因为控方证据的瑕疵,导致辛普森被无罪释放。
这就是法治社会的代价。法治社会并非一切都是完美的。我们强调“罪刑法定”,就意味这对一些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但是确实很有危害性的行为,我们必须“放任”;我们强调“程序正义”,就意味这对于一些违反程序的行为,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有犯罪行为,我们也得“放任”,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牺牲部分的实体正义;我们强调“平等保护”,就意味尽管是“富人权贵”侵权、犯罪,我们也必须将其看作平等主体进行保护,而不能因为他们的身份而对他们从重处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我们强调“公平正义”,就必然会使“效率”受到削弱,所以劳动合同法给用工单位造成负担乃至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发展是不容回避的(这并不意味着我反对,相反我极力赞成,这是当今中国社会发展必须的——经济发展必须考虑社会公平正义)。
而法律的功能就在于在这些社会价值之间进行平衡,让各类价值达到最优的组合。我们还是要坚持不懈的推动法治社会的进程。因为法治社会尽管不是尽善尽美的,但是却是所有的选择中最优最佳的选择。我们不妨想象,尽管强调“罪刑法定”“程序正义”我们可能放纵一小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同时保障了所有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换句话说,我们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但是现在的社会观念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宁可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法治能够最大限度的消灭特权,平等的保护每一个人。法治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治能够让法律不再是某些人手中的工具,而真正成为保护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的手段,它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它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公平正义和办事效率等价值上实现了最佳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