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效果和经验_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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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效果和经验

黄梦林

*摘要:

1、河南省民权县辖18个乡(镇),529个行政村,总人口85.6万人。全县18个少数民族成份共有人口4.3万人,其中回族群众4.2万人,在河南省县(市、区)中居第二位(按人口比例居第一位)。有回族乡2个,清真寺37坊,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的乡(镇)6个,百人以上的行政村60个。

民权县是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经济发展基础较为薄弱;少数民族群众人口多、居住散,生活水平相对较低,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任务十分繁重,90年代前曾是全国三大热点地区的重点县份之一。近年来,民权县委、县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争先晋位,跨越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民族宗教政策,以维护民族团结稳定为基础,以发展民族经济为抓手,结合工作实际,首创了阿訇社首联谊会等“三会”制度,开展了送科技、文化、卫生、法律、政策“五进”宗教场所等活动,不断探索完善了一系列工作机制,全县各族群众和谐相处,民族经济快速发展,先后被评为省、市民族团结创建工作先进县。

2、为全面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构建和谐鹰城,根据豫发[2005]19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和平发[2005]16号(《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文件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关键词:“三个离不开”、“三会”、“五进”、《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

* 【作者简介】黄梦林,10066059,计算机科学学院,10级网络工程,指导老师:龚志祥

一、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政府:以机制创新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

1、创新宣传教育机制,让团结进步观念深入人心

民族工作政策性强,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执行政策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县把宣传教育放在重要位置,营造浓厚的民族团结进步氛围。一是加强干部教育,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县级领导干部率先学习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把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针、政策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两次。把民族宗教理论、政策作为县委党校开设的各类干部培训班次的一项重要内容,既抓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学习培训,又抓好其他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切实增强各级干部民族宗教方面的理论素养,提高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的能力和水平。我县还实行了乡镇领导和少数民族干部联系阿訇社首制度,通过乡镇领导和少数民族干部与阿訇社首联系和交友的形式,了解和倾听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呼声,了解政策落实情况。二是加强群众教育,提高政策知晓率。每年四月份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月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民族宗教政策专题报告、发表电视讲话、举办知识竞赛、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三个离不开”(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各少数民族互相离不开)教育,采取不同形式和多种渠道搞好宣传教育工作,使民族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全县中小学从2009年起开设民族宗教课程,让学生从小就学习、了解、掌握民族宗教知识,提高鉴别是非的能力,增强其民族团结观念。民权县从20个部门抽调50多名工作人员,组成科技文化推广、医疗卫生、法律服务、政策宣讲、计生保健5个服务队,到全县100多个宗教场所开展送科技、文化、卫生、法律、政策等“五进”宗教场所活动,切实使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在思想上受到了教育,经济上得到了实惠,密切了政府与信教群众的关系。三是加强少数群众自我教育,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民权县提出了在全县穆斯林群众当中开展“提高素质,树好形象”自我教育活动,举行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共建和谐民权”签名活动,举办了民族宗教知识培训班,着力提高民族宗教界人士的政策观念和民族团结意识,使全县民族团结氛围更加浓厚。2009年4月23日,第十二次阿訇社首联谊暨“提高素质、树好形象”活动表彰大会隆重召开,河南省委统战部、省民委领导同志到民权观摩,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肯定。为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积极做好伊斯兰教的解经工作和新卧兹的宣传与推广,提高教职人员自身素质,民权县于今年3月举行了伊斯兰教卧尔兹演讲活动。河南省伊协负责同志应邀出席,并担任了此次比赛的评委,全县37坊40余名阿訇社首参加了演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2、创新沟通交流机制,以“三会”联动营造和谐局面

沟通才能了解,交流才有和谐。民权县结合实际,创建了阿訇社首联谊会、友好乡村恳谈会、民族团结促进会等“三会”制度,着眼于促进不同层面的沟通交流,有效地促进了全县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河南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刘怀廉,省政府副省长徐济超等领导同志对此做法给予了较高评价。一是创建阿旬社首联谊会,促进少数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之间的沟通交流。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县伊斯兰教教派内部纷争、矛盾较多,针对这一问题,1997年初,在时任全国人大代表、县伊协会长丁广治(现为全国政协委员)等阿訇的倡议下,创立了阿訇社首联谊会。县委、县政府把阿訇社首联谊会纳入“四争创”活动工作之中,加强指导,帮助其完善管理运行机制,使阿訇社首联谊会这一自发群众组织,逐渐发展成为在党委、政府指导下,信教人士进行经验交流,配合政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平台和载体。目前,我县的阿訇社首联谊会已经连续召开了十二次,一年一个主题,年年有新内容,使联谊会参加人员不断增加,影响日益扩大,使伊斯兰教“和平、宽容”的宗教传统得以发扬,教内新老派的分歧得到消除,成为我县实现民族团结的平台、宗教和睦的桥梁。2005年,民权县第八次阿訇社首联谊会以“讲团结、讲发展、讲进步、向前看”为主题,探讨了搞好民族团结的新路子,省委常委、统战部原部长曹维新盛赞“会议题目好、形式好、发言好、时机好、内容好”。2006年4月,曹维新部长亲自带领全省各地市统战部长、宗教局长参加民权县第九次阿訇社首联谊会暨民族团结与构建和谐社会座谈会,共同探讨了新时期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发展的问题,并交流经验。二是创建友好乡村恳谈会,加强部近村回汉群众之间的沟通交流。相邻的回汉族群众聚居村由于村庄近、往来多,容易因风俗习惯等引发纠纷。我县积极倡导邻近的回汉乡村缔结友好乡村,不定期召开友好乡村恳谈会、加强彼此的沟通交流,改善了关系,促进了和谐。我县伯党回族乡有3个少数民族村与宁陵县逻岗乡的几个村毗邻,过去因一些琐事纠纷不断,为彻底化解矛盾,双方建立了友好乡村,每半年举行一次代表友好恳谈会,协商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形成了回汉乡村关系融洽、回汉群众和睦相处的良好局面,这一做法在商丘市得到了推广。目前,我县已建立回汉友好乡村20对,组织友好乡村恳谈会活动40多场次,化解各类问题30个。三是创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加强同村回汉群众之间的沟通交流。针对回汉群众杂居、纠纷矛盾较多的问题,我县在回族人口300人以上的行政村建立了34个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制定了公约、章程,组织多民族群众互帮互学、扶贫济困,宣传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共谋发家致富。“三会”联动,互为补充,使我县民族团结工作的基层基础进一步加强,有效促进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商丘市多次在我县召开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活动工作现场会,对民权县扎实有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共建和谐社会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3、创新矛盾化解机制,用有力举措筑牢稳定防线

民族宗教工作无小事。特别是涉及到少数民族群众的纠纷事件,县委、县政府都严格按法规政策妥善处置,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应对化解机制。一是建立县、乡、村三级民族宗教工作维稳网络。在全县实行县领导分包乡(镇),成员单位分包村委和清真寺,乡(镇)干部分包到户制度,统战、民族宗教部门做好联络和协调,形成党政领导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今年又下发了《关于建立乡(镇)领导干部联系阿訇社首制度的通知》、《关于建立少数民族(回族)科级干部联系阿訇社首制度的通知》等文件,建立了县四大家领导、乡(镇)领导干部、少数民族(回族)科级干部联系阿訇社首制度。二是定期排查不安定因素,注重解决苗头性问题。县民族宗教部门每年都对全县100余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2006年6月,得知4名巴基斯坦人以观光旅游的身份来到我县伯党回族乡清真寺,为防止渗透,民族宗教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立即行动,对该寺提出来了“遵照政策、以礼相待、只能参加礼拜、不准领拜、不准到寺外活动、不易久留、尽快离开”的严格要求,并严密监视,确保了有异常情况发生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2007年5月13日,得知香港有7位穆斯林以检查捐款环境为名从郑州要到我县伯党清真寺的消息后,民族宗教部门和乡政府及时对村干部和阿訇社首作了安排部署,对香港来的7名成员的活动严格按有关宗教政策规定处理。三是制定民族宗教问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建立了公安、民族宗教、政法等多个部门参与的应急机制,积极防范和处置民族群体事件,积极预防境内外极端宗教势力渗透,妥善解决了多起回汉群众群体性纠纷。新疆“7.5”事件发生后,县委常委会及时学习传达上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了防范措施。

4、创新帮扶发展机制,集多方力量发展民族经济

民权县在抓好民族团结的同时,把发展民族经济作为促进民族进步的重点来抓,把扶持壮大民族经济发展放在发展县域经济的大局中通盘考虑,有力推动了少数民族群众生产发展、生活改善。一是在产集聚区设立民族企业园。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快民族经济发展,民权县在县产业集聚区规划1000亩土地,集中安排少数民族企业,简化手续办理,提供“一站式”服务措施,出台了优惠倾斜政策,通过筑巢引凤,吸引了科农食品等一批少数民族企业,推动了民族经济的快速发展。二是搞好帮扶培训,促进经济发展。近年来,民权县共为少数民族贫困村下派工作队16个,开展“三下乡”活动21次,帮助解决热点难点问题260余个,提供致富信息300多条,扶持发展民族养殖专业村24个,种植专业村32个,举办各类培训班达50多期,培训少数民族群众1.4万余人次,使30%的少数民族群众掌握了一技之长,每年组织少数民族劳务输出1万余人次,实现劳务收入近亿元。三是用足用好国家民族政策,不断加强少数民族乡镇基础设施建设。近五年来,共铺修道路150公里,打井配套285眼,建提灌站7座,桥涵20座,扶持建成民族养殖小区18家。

县委、县政府心系少数民族群众,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着力改善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生问题。为解决广大回族群众的丧葬难问题,在县城规划区内划拨土地100亩,作为回族公墓用地,并投入资金100多万元铺修了通往公墓的油路,修建了殡仪馆,完善了各项设施。去年,民权县又修通了通往14坊清真寺的油路,全县37坊清真寺全部实现了通油-路,大大方便了回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宗教活动。近几年来,我县还相继开展资助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活动,切实解决了少数民族贫困家庭上学难的问题。

五、创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机制,为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保障

民族干部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县委高度重视民族干部选拔培养工作,让民族宗教局长兼任组织部副部长,充分发挥其在选拔培育少数民族干部方面的作用。一是注重发挥少数民族老干部余热,积极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建言献策。成立了伊协组织,安排一批退休的回族干部为伊协成员,凡涉及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等重大民族工作的事件和问题,都会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召开民族宗教方面的会议时,让他们参与讨论决策,发挥他们的特殊作用。二是重用科级中青年少数民族干部,使其成为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中坚力量。注重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按照要求回族乡镇主要领导配备了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千人以上的乡镇也选配了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加强汉族与少数民族干部的交流任职,3名少数民族干部到不是民族乡镇任党委书记。目前,全县共有少数民族干部35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123人,副科级以上干部56人,少数民族干部占干部总数比例远高于少数民族群众占全县人口比例。三是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为民族干部队伍补充新生力量。在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中,坚持既注重扩大数量,又注意形成合理的年龄、文化和专业结构的原则,加强跟踪培养和实践锻炼,及时将其中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干部纳入县、乡后备干部队伍进行重点培养。建立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人才库,每年都举办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对他们进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其素质,增强处理问题的能力,为全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人才保证。

二、河南省平顶山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一、指导思想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活动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以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为目标,以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长效工作机制为手段,以深入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县、乡、村(社区)、机关和模范清真寺,评选民族团结进步先进户、先进个人的“五创双评”活动为载体,全面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族干部对民族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和依法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激发各族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鹰城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民族团结、人人重视社会进步的良好风尚。

二、总体目标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总体目标是: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切实把民族工作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党的民族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各族群众依法办事,涉及不同民族成员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解决;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各族群众之间团结协作、和睦相处,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跨地区声援、求援、串联等现象;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少数民族群众人均收入增长速度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三、创建标准

(一)民族团结先进县(市、区)标准

1、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县(市、区)区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将民族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民族工作列入党政年度工作目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县(市、区)委、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专门研究民族工作、解决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县(市、区)民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工作制度健全,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召开联席会议;四大班子领导包乡(镇、办事处)和重点村(社区),联系清真寺、阿訇、社首制度健全。

2、宣传到位,培训落实。每年开展一次“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新闻媒体设有专栏,少数民族聚居乡、村(社区)及其周边乡、村(社区)有一定数量的固定宣传标语和板报;有党政干部、民族工作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宗教教职人员培训规划并认真实施;每年至少举办1期民族村(社区)及其周边村(社区)基层干部和阿訇、寺管会成员培训班;县(市、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有民族团结进步内容;党校、中小学开设有民族团结进步课程。

3、机制健全,社会稳定。组织协调机制、培训教育机制、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表彰惩戒机制、民族工作责任制、清真食品管理机制和帮扶机制等长效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做到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并汇总上报,无漏报、迟报、误报等现象;对已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能够按照“三是六要五不”(“三是”即是谁的问题就解决谁的问题,不把个人问题当作民族问题;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按什么性质解决,不把其他问题当作民族问题;是哪里的问题就在哪里解决,不扩散升级。“六要”即一要快速到位,决策果断;二要准确定性;三要疏散隔离;四要教育群众;五要发挥民族宗教人士的作用;六要依法处理。“五不”是指要教育群众不信谣、不传谣、不串联、不声援、不参与)的要求,及时化解,有效控制,不发生跨地区串联、声援、求援等现象,不发生在全市有影响的涉及民族领域的不稳定事件。

4、依法管理,活动规范。民族工作部门能够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伊斯兰教事务的管理;对清真寺寺管会选举、阿訇聘任、阿訇持证上岗工作指导和管理到位;清真寺的领导权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无境外渗透、跨地区传教和零散朝觐现象发生。

5、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重视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发展,有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扶持措施;少数民族支柱产业和龙头企业有较快发展,能有效带动群众致富;少数民族经济和少数民族群众人均收入的增长速度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较快发展,各项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少数民族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6、团结互助,文明和谐。少数民族乡、村(社区)与周边乡、村(社区)签订“民族团结进步友好协议”,建立起稳固的民族团结友好关系;各族群众和睦相处、互帮互助、互敬互爱,比团结、比稳定、比发展、比致富、比贡献成为良好风尚。

(二)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乡(镇、办事处)标准

1、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民族工作列入乡(镇、办事处)党政年度目标,乡对村(社区)签订有目标责任书;民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健全,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召开例会,研究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问题;乡党政领导包村(社区)和联系清真寺、阿訇、社首制度健全。

2、宣传到位,教育落实。经常开展党的民族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族常识的宣传,设有永久性民族团结进步标语、板报;每半年召开一次以民族团结进步为内容的村(社区)干部、阿訇、寺管会主任会议,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面涵盖所有民族村(社区)及其周边村(社区)、农户、清真寺。

3、制度落实,社会稳定。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责任制度、例会制度和清真寺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每月对民族领域的不稳定因素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汇总上报,无漏报、迟报、误报等现象;少数民族聚居村(社区)与其周边村(社区)全部建立有民事调处小组,并能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涉及不同民族成员间的矛盾和纠纷,有效避免事态扩大;不发生跨地区串联、声援、求援等现象,不发生在本县有影响的涉及民族领域的不稳定因素。

4、管理民主,活动规范。清真寺寺管会能够按时换届,对清真寺寺管会选举、阿訇聘任、阿訇持证上岗工作指导和管理到位;清真寺的领导权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无境外渗透、跨地区传教和零散朝觐等现象发生。

5、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少数民族聚居村有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村村有项目,户户有收入,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水平和少数民族群众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高于本县平均水平;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较快发展,各项基础设施完善,少数民族人口义务教育入学率高于本县平均水平。

6、团结互助,文明和谐。少数民族聚居村(社区)全部与周边村(社区)签订“民族团结进步友好协议”,建立起民族团结进步友好关系,各民族群众之间和睦相处、互帮互助、互敬互爱。

(三)民族团结进步先进村(社区)标准

1、班子团结,坚强有力。村(社区)班子团结,有凝聚力、战斗力,能够在维护民族团结,带领群众脱贫致富中发挥作用。

2、制度健全,社会稳定。村(街)规民约健全,村(市)民能够自觉遵守;建有民事纠纷调处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排查隐患,并能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出现的纠纷和矛盾,有效避免事态扩大;发生邻里纠纷、民事纠纷、牛羊啃青等问题时,群众能够自觉依靠民事纠纷调处小组或依靠法律、依靠党委和政府解决。不发生斗殴和跨地区串联、声援、求援和串访等现象,不发生影响大局的不稳定事件。

3、管理民主,活动规范。清真寺管理民主、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村(社区)支部书记或村(社区)主任兼任寺管会主任,聘任阿訇符合有关规定;清真寺的领导权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无境外渗透、跨地区传教和零散朝觐等现象。

4、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村有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80%以上的农户有致富项目;村基础设施完善;城市社区少数民族职工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少数民族人口义务教育入学率高于本乡(镇、办事处)平均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高于本乡平均水平。

5、团结互助,文明和谐。与周边村(社区)签订有“民族团结进步友好协议”,建立起民族团结进步友好村(社区)关系,成立有联合协调小组,并开展经常性沟通和联谊活动,各民族群众之间和睦相处、互帮互助、互敬互爱。

(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户标准

1、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家庭成员学法、懂法、依法维权;出现邻里、经济、牛羊啃青等矛盾和纠纷时,能自觉依靠民事纠纷调处小组或依靠法律、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解决;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能够揭发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不打架斗殴,不聚众闹事。

2、遵守村(街)规。自觉遵守《村(街)规民约》,不做有损于集体和群众的事情;认真履行《民族团结进步友好协议》,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做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做,明辨是非,发现不稳定苗头或串联、声援、求援等现象,能够自觉抵制,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串联、不声援、不参与。

3、崇尚文明。家庭成员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道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

4、团结友爱。能与不同民族的群众友好相处,互谅互让,互相帮助;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邻里融洽,乐善好施,热心公益。

5、勤劳致富。有致富项目,合法经营、科技致富、勤劳致富。

(五)模范清真寺标准

1、管理到位。成立有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寺管会”),村(社区)支部书记或村(社区)主任兼任寺管会主任;寺管会按时换届、寺管会选举、阿訇聘任符合有关规定;阿訇、寺管会成员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宗教部门以及乡、村(社区)的管理;在政治上与党和政府保持一致。

2、制度完善。财务、议事决策、民主管理、消防安全等各项制度健全,并能上墙和认真落实,无消防安全等隐患。

3、活动规范。能坚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各项宗教活动正常有序,无境外渗透、跨地区传教、零散朝觐和利用清真寺组织、策划、煽动群众串联、声援、求援等现象。

4、自主自养。有自养渠道和资金积累,能自力搞好清真寺自身建设,环境整洁。

(六)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标准

1、模范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思想和行动与党和政府保持一致。

2、自觉维护民族团结,注意融洽不同民族成员间的关系,积极参与和支持民族团结进步基层基础工作,在加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鹰城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成绩显著。

3、不组织和参与利用民族或宗教进行的违法行为,没有组织和参与串联、声援、求援、跨地区传教、零散朝觐等现象。

4、积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使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得到协调发展。

(七)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标准

1、领导重视,责任明确。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把民族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一项议程,并明确人员和工作责任。

2、履行职能,政策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立足本单位职能,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的完善和经济、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3、措施有效,支持有力。在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倾斜,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支持力度,使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4、各司其职,工作努力。积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民族方面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平顶山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乔新国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黄祥利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民族宗教局、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广播电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创建活动统一组织领导,督促协调落实,办公室设在市委统战部,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族宗教局局长马占国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位置,并保证必要的经费,保证把创建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创建目标,抓好任务落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表彰。创建活动在全市进行,侧重于有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少数民族聚居乡村(社区)的周边乡村(社区)及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机关,各县(市、区)和有关市直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周密的实施意见和措施,明确创建任务和要求,层层分解和落实。不能按照要求达标的,要限期整改、限期达标。

(三)选好创建载体,实行分类指导。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主要载体是“五创双评”活动,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做好分类指导。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方面,哪个环节薄弱就强化哪个环节,做到有问题及时解决,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是哪里的问题就在哪里解决。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解决民族团结隐患、落实民族政策上,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要配强配齐少数民族聚居村(社区)和周边村(社区)党支部、村委会(社区),不断增强其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委党组关于下发〈基层党组织在维护民族团结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意见〉和〈共产党员在维护民族团结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意见〉的通知》(豫族组[2005]47号)要求,搞好少数民族聚居村(社区)及其周边村(社区)党支部、村委会(社区)和共产党员的教育和培训,确保村(社区)班子和共产党员能够在维护民族团结、带领群众脱贫致富中发挥作用。支持“两委”班子成员参与清真寺民主管理。要建立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治安主任以及各族群众中的知名人士等参加的民族纠纷调处小组,并不断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水平和应对调处解决涉及民族领域的不稳定因素、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落实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创建活动要与扶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相结合,注重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实际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区理清发展思路,搞好发展规划,制定发展措施。在道路、教育、水利、科技等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上,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倾斜和优先。市、县(市、区)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扶持基金,用于改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生产生活条件,使少数民族聚居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逐年提高。

(六)加强队伍建设,优化工作条件。对县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在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保证其能够有效地履行民族事务管理职能。要注意提高民族工作干部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努力建立一支适应民族工作要求,政策理论水平高、作风优良、会做民族工作的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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