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法治理论模式构建开题报告_中国法治社会理论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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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法治理论模式构建

——以人性善恶观之博弈为视点开题报告

1、本课题来源及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法治是一个经久不衰而又蕴涵隽永的时代话题。作为崇高的法律理想,她为现有的制度注人了壮骨强魄的理念,为观念提供了激浊扬清的活力。因此反思法治的内在意蕴,是我们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但是审视、反思法治,有不同的角度和思路,本文选择的是人性这一视角。这是因为,从宽泛的意义上看,所有的学科知识皆是对人性的关注。认识虽是客观外界世界作用于主观的结果,然而选择什么样的对象,则是主体能动的产物。由此可见,选择什么样的对象、确定什么样的目标充分体现了人主体自身的价值判断。因此关注人或人性理念构成了人类所有学科根本性和终结性的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休漠说:“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法律是记载人类社会自身行为活动的重要方式,她从诞生之日就体现了人类对自我的认识,同时表达着人类自身的喜怒哀乐和厌恶偏好。所以,从人性的视角审视、判断、反思法治,不仅可以关照其具体制度层面,而且更能凸显其哲学理论高度,以至于将 理论的触角指向具有终结意义的人文关怀。一个社会的法治只有在充分认识和肯定人性各个 方面的需要时才具有人性的“合法性”基础,从而才能为人们自觉遵守,也正是人性的需要才为国家的法律提供最高的评判标准,才能置法制时时于被批判的位置以回应法治的应然要求从而促进良法的生成。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构筑法治社会的基础,西方法治实践历程充分证明了“没有这个由文化到政治,由抽象到具体制度的转化,就不会有近代法治”。要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必须摒除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反向力量,树立理性的法律观念,即以“人性恶”理念为逻辑起点的理性法律文化。以“人性恶”为基础的法律文化有利于引导构建权力部门相互制约机制,最终达到民主政治的目标;有利于克服以政策代替法律,改变立法主体混乱和法律缺乏统一性的局面;有利于改变“法律走私”现象;有利于消除法律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实现极其低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乱究的现象大量存在;有利于改变民众对法律表现的冷漠和排除心理以及增强民众对法律失去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经过理性且科学的法律文化意识的培养,最终权威会趋于减弱并受到质疑;习惯的力量得到分散;民众崇尚法律,忠诚于法律;法律成为共同的信仰。

2、本课题所涉及的问题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西方对人性的考察不仅历史悠久,而且“门派”很多,但在政治法律框架内对人性的探讨则集中表现“人性恶”理论。需要指出的是,“人性恶”理论在中西文化中都有所表现,只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未形成主流,因此无法影响制度设计。西方对人性的考究不仅历史悠久,而且蔚为大观,特别是它至始与政治制度相联系,并贯穿于制度设计之中从而形成了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因此,凡是需要对法治进行人性反思的,就不能不对“人性恶”理论进行考察和评析。

2.1国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西方人性论起步较晚,其研究始于文艺复兴后,以 1739 年休漠的《人性论》为标志。在中国,更多地有将人性与动物相比的倾向,因此不可避免地更多地体现人较之于动物的优越性,故而易形成“性善论”。而西方有深厚的宗教传统,其在人与神的比较中更易反思人的劣根性,故而更多的持“性恶论”。

“西方人认为人性是恶的,而权力是恶的平方”。因此,西方社会特别注重通过有效而良好的规范和制度来限制和引导人的邪恶本性,使其不过分危害社会发展,沿用至今的法律制度也充分体现了防恶目的,形成了依靠理性、科学的法律制度制约权力的观念。正如西方法律谚

语所说的: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所以,西方国家中法律的出台有其鲜明的目的:公法之设在于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私法之设在于抵御公权力对个人的侵犯。西方社会其政权的组织形式大部分是三权分立,即立法、司法、行政分离,三者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以及特别重视程序的公正正是基于以上的考虑。

2.2国内研究现状及分析

中国传统的“人性善”经过几千年的洗礼已逐渐积淀于整个民众的法律价值意识和法律文化中,尽管肯定了人本身具有高尚道德的潜质,但是对当今法治产生了消极影响。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逐渐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但是总体水平仍然低下,法律比较粗糙和简陋,需要合理地改造。应该借鉴西方法律文化的精髓,克服“性善论”的糟粕,为法律的进步寻求一个良好的理性的起点。我们必须明确法律最直接的目的是用以制恶而非扬善,法律应该以“人性恶”为其逻辑起点,构建以理性且科学的法律体系才足以有效约束公权力和保护私权利。因为制度的趋善要比个人的趋善要来得可靠的多,坚强的多,只有在制度的约束下,才能最大限度降低恶的发生。

3、对课题所涉及的任务要求及实现预期目标的可行性分析

以性恶论取代性善论从而重构中国现代法治理论模式应有以下几个任务要求:

第一、对传统的性善论进行理性的评价: 性善论发掘人类善的一面,对其进行引导,对防治犯罪有很好的作用。但是,性善论也给中国法治带来消极影响。

第二、对西方法治文明的正确认识:西方的法制传统以性恶论为基础建立了先进的法治模式,即性恶论对西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影响。我们不能也没必要将西方法治文明全盘照搬和移植,有三个方面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首先,在制度上,要确立“法高于权”的政治制度,政治架构要以防恶为基础,完善我国法治建设。其次,在程序上,我们要建立完善的程序法,预防和惩治刑讯逼供,保障人权。再次,我们要克服纠正人性善所造成的公民个人不重视平等、自由、权利的错误倾向,同时也要意识到法与道德的联系性,为建立现代法治社会奠定基础。

第三、对中国传统的事“性恶”论法律思想的理论体系的认真研究与解读。

第四、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理性评价,包括有对评价标准的界定及对中国法治建设状况的具体评价。

在对相关的基础理论进行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有利于从中比较利弊,总结经验,从而将对中国未来法治道路的初步探索变为现实的可能。

4、本课题需要重点研究的、关键的问题及解决的思路

4.1 研究内容

本课题重点研究新视角下对中国法治道路的构建,即以“性恶论”取代“性善论”来加固现代法治建设的基点,从而推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求得现代法治文明的实质进步。

4.2解决思路

第一、结合中国人性善恶博弈的论证,分析利弊;

第二、总结历史教训;

第三、借鉴西方经验;

5、完成本课题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及解决办法

本课题的完成有赖于对相关著作的阅读及对相关期刊杂志的阅览,并需要指导老师悉心指导和各位同学热心的出谋划策才能完成。

6、完成本课题的工作方案及进度计划

完成本课题的方案:

进度计划:

第1-2周 整理思路,确定论文主题方向,并请教指导老师最终确定论文题目。第3-4周 查阅相关文献,编写论文题纲。

第5-6周查阅相关文献,撰写开题报告。

第7-8周根据内容要求,查阅大量的学术论著,对各部分结构进行整体安排,开始撰写正文部分。

第9-10周 从语言的精确度、文章的新颖程度等方面对初步完成的文字进行综合评价,校核,修正。

第11-12周 对文章进行最后的修改,准备答辩。

7、主要参考文献

[1] 林兵.法律现代化解析与法治建设-以人性假设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7,(9):9~10。

[2] 赵庆永.性恶·法家·人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18~124。

[3] 曾凡跃.法哲学视野中人的思考[J] .现代法学,2009,(12):23~27。

[4] [战国]荀况.荀子·性恶[M].张学校注.长沙:岳麓书社,2006:43~56。

[5] 柏拉图.法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3~28。

[6]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67~169。

[7] 耿雪萍,李洁.韩非子和马基亚维里的法治思想异同[J].兰州大学学院学报,2007,(76)。

[8] 汪太贤.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7。

[9] 张明明.法治中国的模式的选择及其原因[J].法学研究,2009,(1)。

[10] 苏力.法治及本土资(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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