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设法治城市的基本范畴分析_深圳市城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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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法治城市的基本范畴分析
深圳市委党校朱兴有
2008年 3月30日至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到深圳进行专题调研时强调,其
一、深圳要率先探索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模式,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这是深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历史使命。其
二、深圳特区要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走在前列。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增强特区发展新动力、增创特区发展新优势的必然要求。其
三、在深圳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要搞 “政治特区”,而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具体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上率先探索,取得突破,积累经验。由此不难得出结论,“法治示范市”的提法符合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应有之意。
纵观近二十年深圳法治建设历程,不难发现,当我们言及深圳法治时,许多令人分解不清的概念困惑着我们,比如,昨天宣称是“依法治市”,今天言必称“法治城市”;当先行先试的重任再次落在深圳人肩上时,“法治示范市”、“率先实现法治”等提法又一次迫使人们纠结“法治城市”的概念。
然而概念的辨析绝非玩文字游戏。中国人曾用几十年法治实践改变了一个字,即将法“制”改为法“治”。因为对概念的抉择,即影响指导思想,又引领行动纲领。当深圳又一次被时代推上改革的先行先试舞台时,如果不给深圳法治确定一个恰当的内涵指导法治实践,可以预见千里之途,毁于足下。如果说“依法治市”的提法让位于“法治城市”的定位,是决策者在“依法治市”的“手段” 和强调 “法治城市”的“目的” 的识别过程中,选择了后者,笔者认为有进步之意,本文对此不予赘述。本文侧重于辨析“法治城市”、“率先实现法治”和“法治示范市”等几个范畴,为深圳的法治决择提出一点建议。
一、法治城市与法治示范市
在很多人看来,建设法治城市就是建设法治示范市,用二者的内在联系,混淆了二者的根本区别。为此,只有廓清二者的区别,深圳才能在实现法治城市目标的基础上进而实现法治示范市而努力不懈。才能在特区深圳这块试验田结出先进法治的果实。
法治示范市与法治城市都离不开法治的基本内涵和理念,以及法治具体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相对于人治而言,法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是最理想的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模式,是各国人民通向民主、自由、幸福、安康的必由之路。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十余年间,法治意识已从依法治国的方略转向法治国家的目的上来。这种根本性转变必然催生法治国家和法治城市的理论和实践。
理论界对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有众多的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提出了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1)法制完备;(2)主权在民;(3)人权保障;(4)权力制衡;(5)法律平等;(6)法 1
律至上;(7)依法行政;(8)司法独立;(9)程序正当;(10)政党守法。i
中央党校卓泽渊教授梳理法治国家有八大要求:(1)民主完善:法治国家的政治前提;(2)人权保障: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3)法律至上:法治国家的理性
原则;(4)法制完备: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5)司法公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6)权力制约:法治国家的切实保证;(7)依法行政: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8)权
利本位: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
法治城市的基本内容同样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
徐剑教授认为法治城市至少具有五大基本内涵:(1)民主的善治政府;(2)发达的市民社会;(3)完备的城市法规;(4)公正的司法机制;(5)有效的监督体系。顺而得
出法治城市建设应具有六个要素:(1)创建民主的善治政府;(2)培育发达的市民社会;(3)制定完备的城市法规;(4)建立公正的司法机制;(5)完善有效的监督体系;(6)成立强力的组织机构。
2010年12月在“法治深圳”高端论坛上有一篇《法治深圳的内涵与路径选
择》的论文抽象出法治城市的六个方面:(1)完备的地方法规体系;(2)建设法
治政府;(3)发达的市民社会;(4)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5)司法公正;(6)
践诺守法的法治文化。
笔者将法治国家与法治城市的研究做了比较,认为法治城市是法治国家微缩
版,其基本内涵基本类似。建设法治城市在战略意义,更倾向于在以下诸方面对
依法治国加以具体落实和延伸。(1)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允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2)法制完善,各项事业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3)立法程序规范,立法质量高,建立了与国家法律相适应的城市法规规章体系;(4)依法行政水平
逐步提高,各类行政执法活动得到规范和约束;(5)司法公正,司法机关依法独
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总之,发达的公民社会与较高的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力
意识是法治大厦之基石;法治政府的建构法治城市的关键与核心;司法独立与司
法公正是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实现的载体。如果是这样,深圳建设法治城市的功
能充其量只能算作是“现行”,而称不上“先试”。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到,深圳法治城市建设回答不了以下问题:其
一、就必须
创新求特,无论在静态法制方面、还是动态法治方面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先行的、先进的。但是,在当代中国统一宪政下,一个城市能不能在法治方面先行先试、以求法治之特,这是能不能把深圳建设成法治示范市的前提。其二、一个城市,要实现法治城市的目标,做什么才是先行先试?做到了什么才是先进的?而且是独
特的? 这就必须从法治示范的应有之义中找出答案。
法治示范市的内涵界定。言及示范,《辞海》写道:所谓示,即显现、表示,给人看,以事告人。在甲骨文中,示的物象出自将祭献摆在牌位跟前。所谓范,即榜样,模子(如钱范)。因此示范可以理解为:用来展示的榜样。所谓法治示
范市,可以理解为这个城市的法治是先进的,不仅在中国,即便在全球都是先进的,可以示以观摩,引领发展;这个示范必须具有中国特色,绝不是西方法治移
植实验,而只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产物;这
个示范必须是在中国范围内可以推广的,具有极强的参考特点。
法治示范市贵在”示范”,重在创新。深圳特区三十年杀出一条血路的历史说
明,深圳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学习先进国家法治文
明,不伤或不冲击中国国体和政体,维护中国宪政不拘泥具体制度和政策限制。
伴随深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深圳特区人大和政府制定了许多
在当时中国没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求特区改革开放所急需的法治支持,并
与1997年宣布深圳已经形成了一套特色鲜明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
系。
由此可知,法治城市的建设侧重于按依法治国要求,结合地方特点贯彻和落
实全国性法律法规;法治示范市的建设重在于在维护我国宪政的前提下,无论是
立法,还是司法、执法与守法,都要先行先试,开拓创新。换言之,深圳法治示
范市,就是中国的法治实验区。就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法治方面引领趋势,彰显先进性。
二、建设法治示范市与率先实现法治
在2010“法治深圳”高端论坛上,北大的周旺生教授做了《深圳在中国法
治行程中的位置》的演讲,提出并诠释深圳“率先实现法治”的命题。理由是:
(1)法治可以在异国或一国某地区率先实现;(2)经济特区的政策法律优势为
此提供了优越条件;(3)政府推进型道路为此提供了天然相容的条件;(4)三十
年经济社会发展为此奠定了物质和社会基础;(5)三十年法制建设的积累为此准
备了经验和本体条件;(6)开放的思想和务实的风貌为此准备了精神条件。
在静态意义上,率先实现法治与建设法治示范市内涵十分接近。“率先”的就是在法治国家尚未实现前,在一个城市最早实现之意。其中不乏有先行的含义,寓有先试的余味。在动态意义上,二者在实现过程中有许多共性,诸如如何正确
处理国家法治大局与深圳法治的关系,党和政府与深圳法治的关系理论和实践问
题。然而,在价值实现上前者更倾向于在实现法治城市方面先行先试,进而为实
现法治国家探索道路,换言之,更大意义上是在现有理论框架内讲先行实现。《人
民日报》引用的杭州市委常委、余杭区委书记朱金坤说,“加快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余杭应该也有条件先走一步”。由此可知,“率先实现法治”与“法治
城市”“先走一步”没有多大区别。
三、对法治建设实践中相关概念使用的辨析
为了方便论证,这里引用2008年2月13日《人民日报》题为“量化法治的余杭实验”的报道,主要内容:
作为一个名列全国百强县(市、区)前列的发达城区,经济发展了,人民
对民主政治、制度文明的诉求不断增强,对依法办事、保护权益的要求也在不断
增加。杭州市委常委、余杭区委书记朱金坤说,法治环境是一座城市最重要的投
资软环境,是科学发展的制度保障。十七大报告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余杭应该也有条件先走一步,让法治成为政府在社
会管理中的一种常态的治理方式和老百姓的生活方式。
余杭法治城市指标体系的特色可以用“149”三个数字来概括。“1”是一个
法治余杭指数;“4”是4个“评估层面”,即区本级、区级机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9” 指党风廉政建设、政府行政工作、司法工作、权利救济、社会
法治意识程度、市场秩序规范性、监督工作、民主政治参与、安全感和满意度等
九个方面的内容。
余杭法治城市实验昭示:其
一、余杭在没有深圳特区这么大的立法权的情况
下设定的法治指标体系九项内容,充其量在于“依法”,而非“创新”。其
二、余杭是法治城市建设的先行者,是对现有法制体系指标化贯彻、执行的典范。
四、基本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建设“法治城市”可作为国内任何一个城市的法治目标
而有所作为;“率先实现法治”可以是各个城市因地制宜在实现法治目标方面确
定一个早的时间表; “法治示范市”的更大意义上强调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是在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通过实现一个城市法治化,丰富和发展法治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正因为如此,更能反映时代赋予和中央希望——深圳在经济转型、政治民主进步、文化更高一层重构与社会全面发展,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而承
担的先行、先创、先试的法治进步使命。
作者朱兴有(深圳所委党校 教授)
2、中央党校卓泽渊教授梳理法治国家有八大要求:
3、徐剑教授认为法治城市至少具有五大基本内涵:
4、2010年12月在“法治深圳”高端论坛上有一篇《法治深圳的内涵与路径
选择》的论文抽象出法治城市的六个方面
5、北大的周旺生教授做了《深圳在中国法治行程中的位置》
6、2008年2月13日《人民日报》题为“量化法治的余杭实验”的报道,主
要内容:
i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