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押题_公务员考试押题
公务员考试押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务员考试押题”。
凌汇教育考前绝密预测题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习近平讲话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提出观点:依法治国首要目标是“依宪治国”,这是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决定的。总书记的讲话表明,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并领导人民遵守宪法法律,宪法法律在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地位。
讲理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具体而言宪法法律至上具有如下含义:
(1)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一体遵行,(2)党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4)执法、司法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5)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6)这正是的坚持依法治国内在要求。
同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并没有否定在治国中还可以有其他权威,1)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项事业都在党的领导之下,坚持党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这本身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
2)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要求做到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公平正义,要求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把人民的需要作为工作重心,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
结合材料:总书记的话表明,我们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十分重视和强调宪法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具体分析材料中的内容】
结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只有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得到实现,宪法地位得到保障,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要求。
(二)执法为民
1.四要求: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1)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人主体地位,执法活动更具有人性化,发展人作为法治终极目的。
2)着眼保障改善民生:通过法律发展经济,打击犯罪活动,建立民意表达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3)理性文明执法: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冷静处理各种矛盾,遵守程序,改善态度。
4)切实便民利民: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尽量为人民提供便利,改善执法程序,树立服务意识。
2.三统一:国家、社会、个人利益三统一。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道德义务、社会责任,在行使个人权利、享受个人自由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
(三)依法治国与法律思维
材料一:习近平主席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国家工作部门不能受到“人治思想”、“管理型政府”理念的左右,应该学会用法律来履行职责、解决矛盾,所有公务行为都应该依法进行,遇到新问题、新矛盾应该思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发生社会矛盾力求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司法改革的能力,不断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构建贡献力量。材料二:某市要进行城镇化建设,对30户养殖户的养殖池塘提前收回,强制填平,致使损失百万元,该案被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强制收回鱼塘的政府部门赔偿损失,每户3-5万元。
材料三:不法分子以“中央主管”的名义注册众多网站进行非法经营,公安部组织人力打击此种犯罪,对不法分子进行刑事侦查后,移送司法机关。问题:论述依法治国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关系。
观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的重心在于对公共权力形成制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履行职责,才能实现依法治国的要求。
理论: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
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
监督制约:
依法治国五个方面的内涵总结而言,就是要求从政府到公民,整个社会所有成员在进行活动时候都应该从法律角度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就政府方面而言,就是应该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思维、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
案例分析:材料一表明党和国家十分强调全党、全国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都应该具有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方式”处理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材料二中体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材料三:全民守法(犯罪分子没有很好的守法),公安机关坚持依法办事也是“法治思维”的体现。
结论:
(四)从“服务大局”角度分析案例
【观点】沈德咏的讲话强调法院的司法工作要为国家稳定、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服务,在法院内部各个部门统一协调配合做好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宣传工作为大局稳定服务,是司法工作实现“服务大局”的历史任务的根本要求。
【理论】法治事业服务大局,要求做到以下两点: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1)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这样才能服务好大局。
2)高度重视法治社会效果:法治建设必须高度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立法上要考虑人民的接受性;法律实施环节要关注社会效果和社会影响;法律监督环节要把人民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活动的评价标准。
3)各机构、各部门、各地方协调配合,合理配置法治资源,消除影响协调和配合的各种障碍。
2.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不折不扣完成法定职责;遵守法治客观规律,坚守法律基本原则;能动履行职责,把社会总体发展要求导入案件处理中来。
【结合材料】从材料内容来看,司法工作服务大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结论】我国立法工作应该围绕国家和社会热点、人民群众关心问题开展工作,司法和执法应该注重三个效果统一,法律监督环节重视人民满意度认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法治事业真正得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大局服务。
二、论述题
行政法四大原则(详见讲义),及信息公开原理
(一)补充原则: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1)这是现代法治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政府是“代理人”、“公仆”,他们理应向“被代理人”和“主人”公开信息
(2)这是现代社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知情权
2.现在我国信息公开状况不尽如人意的原因;
1)观念落后,政府没有认识到“义务”,人民没有意识到这是“权利”
2)主体具有多样性,不好规范
3)信息公开的流程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不好把握
4)监督体制不健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指标的设置,如何实现考核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如何更好地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管和工作考核提供量化依据。
3.如何完善我国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内部协调一致的立法体系。由于信息公开的法制化涉及到公民隐私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信息公开法是相当困难的制定单一的信息公开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应该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信息公开立法、最终形成一个内部和谐的法律体系的务实做法。
第二,从局部到整体的立法走向。
先在地方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条例,待时机成熟之后再进行全国层面的统一立法不失为一条可行的立法道路。
第三,诉讼机制的有力保障。
有效的诉讼机制往往都是信息公开改革中极为重要的环节。美国的经验为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较完善的信息公开诉讼权制对信息公开法治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补充原则二:民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112、113条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全面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所有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为了维护某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是建立在一定道德基础上的。就内涵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在状态。就外延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有一定的扩张性,可以补救法律规定的不敷使用。
在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不同主体的要求及法律效果。1、对于当事人
(1)禁止当事人采用不正当的诉讼行为。
(2)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3)禁止当事人举证中的不当行为。
(4)禁止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反言。日本诉讼法学家谷口安平将禁反言视为诉讼诚实信用的具体要求。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先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对方当事人对该行为深信并作出了响应行为,已实施先行行为者不得又作出与先行行为相矛盾的行为,否则法院可以否定后行行为。
2、对法官
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中立于当事人双方,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评价,最终作出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决定,因此法官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1)法官有自行回避的义务。
(2)法官应当公开自己的自由心证。
(3)禁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3.他诉讼参与人。
(1)对于证人。证人的证言必须客观真实,这样才能证明案件事实。二,证人有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2)对鉴定人。鉴定人是指运用专门知识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人。鉴定人有出具真实的书面鉴定意见并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3)对于代理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和超越代理权。
(4)对于翻译人员。不得作与诉讼主体陈述不一致的翻译。
案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诉讼主体,重点分析,他们如何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只要把这几类主体记住了,他们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可以根据自己学的诉讼法来总结,不用照抄照搬。
(三)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行政法诚实守信原则,三大原则比较记忆。
三、案例题
刑诉法(拘传的程序、拘传的期限、监视居住的确定、期限,法律规定的对被监视居住人的限制及处罚)
民诉法(公司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如果合同成立后,双方见面讨论合同变更问题,一方录音,是否可以证明改变了合同?已经有了仲裁协议,法院能够受理案件争议。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对己不利”的证据,不能作为判决依据。已经有了仲裁协议,法院不知道而做了判决,二审法院如何处理该案呢?)
商法
公司出资(劳务、土地、商标、机器厂房可否出资?公司出资第一期缴纳30%,其余分5年缴纳可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股东以何种方式启动召开股东会。董事长有竞业行为,五个股东中只有一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可以。股东为保护自身利益可以转让股份,向外转让,需要得到50%以上股东确认,并有优先购买权。10%以上股权股东提出司法解散公司。)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案例:
(一)房屋买卖
考点:一房多卖,登记在先的,先取得物权。
张三一房三卖,把房子交给甲了,甲付款了
给乙做了过户登记,没有付款
收了丙的钱
1.此时,房子产权归谁?
答:归乙所有,因为不动产产权变更,以登记为准。
甲、乙只能要求张三赔偿,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强制执行。
2.在乙登记前,张三能否要求甲返还房子?
答:不能。因为甲是基于合同取得的,合法取得。张三无权要求其返还。
3.乙登记后,可否要求甲把房子交给自己?
答:可以。此时乙享有所有权,可以要求甲返还不动产,甲所享有的权利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第三人。甲对原所有人张三是“合法占有”,但是对于新的房屋所有人是“无权占有”,故乙可以要求甲返还。
4.此时,丁故意损毁房屋是否为“风险”?
答:不是风险。风险是不可归责的损失,此时可以追究侵权责任。乙是所有权人,可以向丁追究侵权责任。
甲(占有人)能否向丁主张权利?
答:不能。法律规定:因侵占、妨害而造成不动产损害的,占有人可以主张权利,但是此处丁的行为是故意毁损,不是“侵占、妨害”,因此甲(占有人)不能主张权利。
5.此时,房子由甲占有,乙已经过户,如果过意外发生火灾,房屋毁损灭失,应该由谁来承担风险责任?
答:应该由甲承担风险责任。每一个买卖合同都有一个风险负担责任,都是“交付主义”。
法律结果:甲已经交付占有,已经付款,承担毁损风险。
乙没有付款,所以不用再交钱,张三得不到钱。
丙虽然已经交钱,但是由于标的物灭失,可以要求张三返还价金。法理分析结果:
甲:是好人,但是却承担了风险责任;张三是“坏人”却没有任何损失,此时法律显示公平。张三把房子已经过户给了乙,对甲构成了“根本违约”,甲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赔偿金额即为房屋价款。
如果张三只把房子没给了甲,那么甲承担风险责任。但是由于张三“一物三卖”,所以承担了风险责任,这是法律公平精神之所在。
考试时候:不用这么复杂,问风险谁承担?就看房子交付给谁了,“交付给谁”,谁就承担这个风险责任。法理分析就不要写了。
(二)汽车买卖:
考点: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一物多卖(包含无权处分),如果合同均有效,取得权利的顺序为:最先交付者、最先登记者、合同成立在先者。
张三把汽车15万元卖给甲,甲付款,约定15天后交付。(所有权没有转移)张三又把车卖给乙,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张三又把车卖给了丙,交付给丙,未办理登记手续。
(此时,三个合同都有效,丙优先取得权利。丙可以要求把车登记给自己。)丙取得所有权后,把车卖给戊,登记了。(虽然登记,但是物权没有转移)丙开车撞人,应该由实际控制人(丙)承担侵权责任。
法制史:亲亲相隐、春秋决狱、八议、永徽疏议、宋刑统、大明律、明大诰、唐代“六杀”特别是故杀与谋杀,明清会审制度清末修律清末预备立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英国普通法、衡平法,法国人权宣言,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