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司法强拆”亟需补漏_司法强拆过程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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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司法强拆”亟需补漏
据基层调研发现,“司法强拆”的执行过程中依然状况不断,一些地方仍出现暴力对抗、自焚或其它人身伤亡等现象。据了解“司法强拆”之所以在一些地方遇到难题,主要原因在于其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亟需补漏。一是被征收人不满意于拆迁补偿,但缺少利益博弈的科学与智慧,合法权益依然未得到有力保障。一些地方实施强制征收前,为有利于减少暴力对抗及人身伤亡发生,对于被执行人先行司法控制是普遍做法。但法院必须同时着力解决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而这是法院力所不及的。如宁波江东区中山东路284弄36号718室司法强拆过程中,房主虞某的父亲虞郁宽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桶拧开,准备往自己身上扑,同时,闻讯赶来的虞某也强行冲击隔离带并有自残行为,法院执行人员及时制止并将两人一并带离现场。司法拘留获释后虞某在浙江在线上发帖《住了10年的房子被强拆 老百姓如何保护个人权益》。二是法院自裁自执,过多介入征收执行活动有碍司法公信力。调查发现,在实践中法院往往被要求挺进征地拆迁的第一线,或直接成为拆迁指挥部成员,或成为向被拆迁人宣讲“禁止暴力抗法”的专家。一方面,法院介入强拆执行,对其执法力量是严峻考验。基层法院执法力量薄弱,而强拆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执法成本很高,强拆中往往需要党委、政府领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法院委托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法院监督。另一方面,法院依法所进行的审查仅限于形式性、程序性,必然在被征收、拆迁的对象中造成法院和行政机关合伙对付自己的合理猜疑。如温州苍南拆违中,一墙之隔的两处违章受到不同待遇:有的立即拆除,有的安然无事。国土局与法院踢皮球,相关部门选择性执法挑战法律公平。三是法院行政案件管辖强制性规定空缺。一些基层法官坦言,现行司法体制之下,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执行中,往往对来自行政机关的干预和障碍难以排除和克服,不仅影响司法公正性,也不利于保证办案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