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费是否可以在工资单中明示_保密工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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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费是否可以在工资单中明示
如深圳用人单位正在筹备互联网行业,需要招聘IT方面的技术人才,因其岗位的特殊性,其必然会掌握公司网站方面的一些核心技术,公司拟出台竞业限制条款,而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即保密,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工资单内中明示保密费这个项目,以证明用人单位采取发放保密费的形式保护技术秘密。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不给劳动者保密费,保密是员工在职时理所应当应负的义务,假如企业有支付保密费,如劳动者违反相关保密义务,企业可以根据支付的保密费的多少及因泄密造成的侵权损失来综合考虑,要求泄密的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员工在已经签署了《员工保密承诺书》,若员工保密承诺书》尚未提及保密费支付的问题,现可以拟增加条款“承诺人确认自己的工资中包含保密费,公司以发放保密费的方式保护商业秘密。”今后,所有新入职的员工需签署这份新的《员工保密承诺书》,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在工资单中单列一项保密费,如确因公司财务工资结构不便调整,此增加的条款也不会对公司有不利影响。如工资单中可单列保密费,建议可保留预付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其他福利费用里或预付的经济补偿金里分出一定比例作为保密费。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企业采取发放保密费的方式保护技术秘密的,保密费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工资单中明示。
第十七条 企业员工或者业务相关人应当保守其所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
企业有权要求员工或者业务相关人保守企业技术秘密。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公布保密制度、发放保密费等方式向员工提出保密要求。员工和业务相关人向企业作出保密承诺且企业接受的,视为保密协议成立。
本条例所称业务相关人包括与企业有业务往来关系需要知悉技术秘密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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