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榆次区人民法院_关于榆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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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榆次区人民法院
对王建国腾房案不作为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区委区政府领导:
我叫王建国,2004年12月在榆次区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会上,我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拍得位于新华小区10号楼2单元东户的住宅一套,并支付了房款及税款。2005年3月10日领取了第00047493号房产证.但快7年了,我却始终拿不到钥匙,住不上房子。
当时,这套房子是由于榆次区住宅经营公司破产,区法院委托大千拍卖公司拍卖的,拍卖了以后正好是04年的腊月,房屋内有一户人居住,我们找大千拍卖公司要房子钥匙时,大千拍卖公司的人说已经是腊月了让人家过了年再腾房吧,正月十六肯定能给钥匙,于是05年春节后我们再次找大千拍卖公司腾房,又推到了3月底,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们找到了榆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靳三波庭长(当时参加拍卖的法院院方代表),他接待给我们处理,一开始处理时我们还挺有信心,因为法院毕竟是按章办事的地方而且这也一直都是法院来处理的,后来我们去了一趟又一趟,都是说正在给办理,年复一年的拖着,每周都去三四次,区法院的大院长宁尧和副院长都找过了,一开始感觉好像是在给我们办理也就相信他们了,直到07年底我们发现法院就是一直在拖延,根本不作为。
无奈,2008年我起诉了大千拍卖公司,要求交房,却败诉,因为法院判决认为,办了过户就是交了房。于是我又找了审判长齐来顺谈了一下,他说我们当时起诉的是错误的,应该起诉现在住房的人腾房,我只好又起诉住户刘寇英,其间,刘寇英为拖延时间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的案子又中止了一年半。09年1月14日,刘寇英的行政诉讼请求被驳回,又重新启动了我的案子,却于09年12月份下了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上称这类案件不应该由法院管,应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我上诉到晋中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下发了民事裁定书,撤消了区法院(2008)榆民北关初字703号民事裁定,指令晋中市榆次区法院进行审理。
2010年7月份开庭,8月3日区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的请求,理由是我们应当尊重居住者的居住权, 这种说法,实在荒唐不稽。我是在看到法院委托拍卖,相信人民法院依法行事的基础上,参与竞拍的。如果要尊重居住者的居住权,法院就不应当委托拍卖!稍微具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应知道,物权是对世权,是绝对权。让拥有物权的人尊重别人的使用权,不知这是哪一国物权法的规定。
2010年11月19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这个荒唐的判决,却又让我们找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我认为协调也应该由组织拍卖的法院和相关部门协调,我只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法院都不管,我还能有什么办法呢?
买房七年无房住,举债租房判青天!榆次区法院强制拍卖在先,拒不执行在后,当事人无奈提起诉讼,区法院则又拖延诉讼在先,不予协调在后。如此不作为,实在有负法院墙上高悬的国徽,恳请尊敬的区委区政府领导对此事予以关注,责成区法院为我解决住房问题。
反映人:王建国
201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