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_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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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劳动用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烟草系统全体在岗员工。
第三条 员工假期类型主要有:法定假、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工伤(职业病)假、病假、事假。
第四条 法定假: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属于全体公民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均属法定假。法定假根据上级通知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执行。
第五条 带薪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一)全市系统所有员工一律安排休年休假;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逾期不休年休假的,不发放加班费和相关补贴,不再补休。
(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的员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3天。达到法定晚婚龄的初婚员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申请晚婚假1-20天。
(一)在婚假和晚婚假内如遇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上述时间应计入婚假或晚婚假期内。
(二)员工必须一次性休完婚假或晚婚假。
(三)晚婚年龄应当是结婚证书上批准结婚之日的双方周岁年龄。
(四)再婚员工与初婚员工享受同样的婚假待遇,但不享受晚婚假。
第七条 产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分娩,可享受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女年满24周岁),可另享受30天晚育假;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
光荣证的,增加30天。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产假。男员工享受10天以内的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以内。
(一)在产假和晚育假内如遇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上述时间应计入产假和晚育假期内。
(二)员工必须一次性休完产假和晚育假。
(三)员工产假期间,视同上班待遇。产假结束后需续假的,按事假处理。
第八条 探亲假:员工工龄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在同一居住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配偶、父母处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以内。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以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以内。具体假期根据路途距离、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
(一)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必须在年休假期间探亲。如年休假期短于探亲假期间,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如遇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上述时间应包括在探亲假内。
(二)员工在探亲假期内岗位基本工资、月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但不执行各类生产经营性季度奖、年度奖。如果员工的年休假包含在探亲假期间,其待遇分段计算,在年休假期内的,按年休假的待遇计算;超出部分,按探亲假待遇计算。
(三)员工在探亲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可凭票报销;
(四)符合条件但未休当年探亲假的员工,利用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假日回家探亲的,可凭票报销途中的车船费一次。
第九条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不幸死亡,可享受丧假,假期为1-3天,不包括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如果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
(一)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奖金正常发放,但不执行考勤奖。
(二)员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本人自理。
第十条 工伤假:若有员工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确定、工伤保险待遇遵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病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住院治疗或休养者,凭社会保险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及病历可申请病假。
(一)短期病假者,必须凭医院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处理。全月病假不超3天的,岗位基本工资、月绩效工资照常核发,并列入绩效考核项目,但病假期内不享受各类生产经营性季度奖金、年度奖金;全月累计病假3天以上者,按天扣发岗位基本工资、月绩效工资,并同时列入绩效考核项目,病假期内不享受各类生产经营性季度奖金、年度奖金。请短期病假,可以冲抵年休假,冲抵部分不计扣各类工资奖金。
(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或长期病休时,根据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以建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准),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工资待遇按其本人病休前岗位基本工资的70%至95%比例享受,病假期内不享受月绩效工资及各类生产经营性季度奖金、年度奖金,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在医疗期内如遇跨年度,将跨年度的时间累计计算。
(四)在医疗期内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应包含在医疗期内。
(五)员工病休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事假:员工因私事请假,可按请假程序酌情核准。
(一)事假无薪。请事假员工冲抵年休假,或按天计扣工资[日标准工资=(岗位基本工资+月绩效工资)/21.75天月平均工作日,下同],同时不执行各类生产经营性季度奖金、年度奖金。
(二)试用期员工请事假,相应延长试用期。
第十三条 员工请假程序(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病假、事假)及核准权限:
(一)请假应由请假人填写《员工请假申请表》,按时间和管理程序报批,批准后的《员工请假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门(县局综合办)核查管理。
(二)员工请假核准权限及流程参考考勤相关制度:
(三)病假、丧假等特殊情况未及时请准假员工,应及时电话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指派部门考勤人员代办请假手续。事先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四)工伤假报告程序:若有工伤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部门)在八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局(公司)领导,同时向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解释,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