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_重庆市停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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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按: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公布了《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7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政府法制办、市交委联合作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汽车租赁业快速发展,日益成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朝阳产业。据了解,北京、山西、浙江、广州等地均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对汽车租赁活动进行了规范。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将汽车租赁纳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进行管理,确立了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基本制度和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制度,但有关管理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因此,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重申了《条例》规定的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制度,要求从事小型客车租赁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二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办法》重申了《条例》规定的汽车租赁经营者行为规范,要
息。四是特殊情况下拒签合同并及时进行举报。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拒绝签订或者终止履行合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五是规定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只能租赁给承租单位用于半年以上固定用车。
(三)强化了保障安全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措施。一是要求租赁车辆符合安全运行条件,使用性质按公安机关的规定登记为租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保险,安装车辆定位装置,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等。二是建立年度考核评价机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将被考核评价为不合格: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被依法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存在重大治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或经营服务行为不符合《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将按照《条例》规定作相应处理。三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通过公开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等形式,受理投诉、举报,并在15日内作出处理,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
(四)明确了对承租人的义务要求。一是提供的相关信息合法、真实、有效。二是不得将租赁车辆交由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三是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四是不得使用承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五是承租小型客车应当随车携带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六是承租单位不得将租赁的9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