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寿县县委、寿县人民政府公务接待暂行规定_寿县人民政府网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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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寿县县委、寿县人民政府接待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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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8日,县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全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提高接待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我县良好形象,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1、县委、县政府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接待办)是主管县级接待业务的工作部门,负责承担县委、县政府规定范围的接待任务,并对全县接待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接待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坚持规范操作、热情周到、勤俭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领导放心、客人满意。

二、接待范围

1、(1)

一、二级警卫对象;(2)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领导同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领导同志;少将以上军衔的现役军官;(3)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同志,(4)在我县工作过的县(处)级以上干部;(5)赴我县采访的国家及省新闻采访团;(6)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考察团;(7)县级领导调进、调离及上级组织部门考核组的接待;(8)外地县级以上党政综合考察团;

(9)市级以上几套班子组织的综合督查、检查组(团);(10)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接待任务。

2、不属于上述接待范围的县几套班子和县委常委所在单位的接待,分别由县几套班子办公室和县委常委所在单位办公室负责,其接待经费仍列入预算,包干使用。

3、省直、市直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督查评审组和省直、市领导班子副职及市直部门负责同志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需县领导作陪的,其接待安排和费用由县直对口单位负责;涉及多部门的由牵头单位负责。

三、组织领导

1、一级警卫对象来我县,由县委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整个接待工作,县委办公室主任负责牵头制定方案,县委办、政府办、接待办、公安局、卫生局、旅游局、接待宾馆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接待班子,分工负责具体事务。

2、二级警卫对象来我县,由县委或县政府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整个接待工作,县委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牵头制定方案,县委办、政府办、接待办、公安局、卫生局、旅游局、接待宾馆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接待班子,分工负责具体事务。

3、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来我县,按照对应关系,由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等相关单位牵头制定接待方案,并协调接待事务。

4、其他属于接待范围的来宾,按工作性质,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牵头制定方案,县接待办参与安排相关事宜。

四、接待程序

1、县委、县政府规定范围的接待任务,由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常务副县长)批示安排接待。

2、县接待办按照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常务副县长)批示意见,填写《寿县公务接待单》,确定陪餐人员和接待标准,负责安排具体事务。

五、卫生保健

1、一、二级警卫对象来我县视察期间的医疗保健、食品卫生检验由县卫生局负责。县接待办负责安排驻地值班医生食宿,督促做好相关工作。接待宾馆负责做好客房、餐饮、内保、环境卫生工作等。

2、日常接待对象的环境、饮食卫生等,由接待宾馆负责,县接待办加强督促检查。

六、安全警卫一、二级警卫对象来我县,由县公安局根据上级规定和县领导要求,负责做好安全警卫工作,尤其要认真做好驻地、参观点、交通路线的内保工作。省部级领导来我县,县公安局根据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七、车辆

县委、县政府规定范围的接待任务,车辆由牵头单位负责落实,如需抽调县直单位车辆,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八、经费管理

1、接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年终不足部分由县接待办按程序向县政

府申请据实核拨。

2、重大活动、重要接待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由县接待办按程序向县政府申请专项拨款。

3、县接待办负责接待经费的日常管理与使用。经费每月与接待宾馆、饭店结算一次。县接待办采用台帐方式,将每月接待支出汇总,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后,由县财政拨付。

4、接待标准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标准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5、赠送礼品要从严控制,确需赠送的要控制标准。礼品应体现寿县特色,以本县土特产品为主。特殊情况,需请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6、加强对接待经费的使用监管,县委、县政府定期安排相关部门对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九、其他

1、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接待办、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接待宾馆等单位在承担接待任务时,要主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2、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由县接待办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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