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实施意见_医疗信息管理工作记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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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四川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378号)文件精神,2012年县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为290元,其中政府补助240元/人〃年,农民个人缴费50元/人〃年,参合率要达到96%以上,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我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参合对象

户籍在我县的农村居民或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参加。因各种原因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或者居民医疗保险的除外。

二、补偿模式

我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模式仍然采用“大病统筹补偿加错误!链接无效。统筹补偿”的模式。

三、住院补偿标准

(一)宜宾市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元,报销比例为90%。

(二)宜宾市内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0%。

(三)宜宾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5%。

(四)省级定点和省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及二级及其以上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上制定的2012年补偿标准执行。

(五)经协商与比邻市县级新农合签订了互认协议的,按县

(三)当年出生婴儿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政策,享受时间从出生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应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并缴纳个人参合费,方可继续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四)参加了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的,原则上先报商业保险,在报账时提供商业保险机构盖有鲜章的住院发票复印件和保险机构报销凭据原件,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比例报销。

(五)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由县民政局提供原始电子花名册,各乡镇政府分村进行公示并核对,如有改变需与县民政局衔接经县民政局盖章认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各乡镇政府将名单进行公示后报残联核准盖章才能作为2012年免交参合对象;以上四类人员各乡镇均需建立电子文档进行管理并上报县合管中心;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花名册县残联盖章的纸质资料原件报县合管中心,各乡镇留存复印件;以上四类人员由县财政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为其全额缴纳参合费,报销时实行零起付,其中五保户按实际住院医疗费用100%予以报销。

(六)外出务工人员在外住院治疗要提供用人单位的证明材料或当地社区(村、组)错误!链接无效。;外出探亲住院的要出具户口所在地村、组证明材料。

(七)县外就医医疗总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要在乡(镇)卫生院填写《异地大额医疗费用监审表》。

(八)凡使用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中的中药(不含中成药品),其报销比例在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上提高10%;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四川增补基药报销比例要比正常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九)符合政策规定自愿捐赠骨髓、肾等器官所产生的检查和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报销(提供捐赠依据复印件)

报账时请将门诊处方、发票等相关资料交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含门诊部)报账室。

六、门诊统筹

(一)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2012年我县继续开展门诊统筹工作,门诊统筹资金按当年筹资总额的30%提取。

(二)门诊统筹资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一般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助,在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乡镇、村一般诊疗费用的补偿等。

1、参合农民每年每人最高可以享受80元一般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家庭成员可以共享。

(1)对乡镇按照上年门诊量、参合人口等因素实行总额预算管理(预算方案另发);乡镇卫生院按照村卫生站服务半径、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上年的门诊人次等进行综合评估预算管理,原则上不跨乡镇开展补偿工作。

(2)门诊一般医疗费用的补偿:每人每次补偿比例为90%,月人均处方费用不得超过50元。

(3)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村级门诊补偿进行监督管理,每月进行资料审核,必须审核处方、门诊补偿登记表的一致性,并指导定点医疗机构保存补偿资料。

(4)县合管中心负责对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开展监督管理,对补偿资料进行审核和资金划拨。

(5)新农合派驻工作人员负责乡镇、村门诊统筹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医疗机构的管理

(一)县、乡(镇)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新农合政策补偿标准告知制度和费用清单制度以及自付费用签字制度等。

(二)《合作医疗证》不能擅自涂改、转让和借与他人使用,凡发现有此情况发生,医疗机构有权没收,交县合管中心处理。

(三)参合农民恶意造假,一经查实,全额追回所有补偿费用,并根据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九、筹资工作职责

(一)乡镇政府负责参合农民个人参合费的收缴工作,对个人筹资出具的财政专用发票要盖乡镇财务章,凡是没盖公章的专用票据一律视为无效票据;负责已参加其他医疗保险人员的登记上报工作,花名册需盖村委公章,乡镇政府统计报表要有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在2011年12月30日前将参合经费全额缴入县财政基金专户。

(二)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参合费的收缴工作,听从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县目标办、卫生局及新农合管理中心要及时开展督查工作,确保参合任务的如期完成;

(四)宣传、广电部门要加大政策的宣传,跟进进度报道;

(五)财政部门负责参合资金的入户。

十、举报奖励制度

对新农合工作实行有奖举报奖励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和其他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时,知情人可以采取书面材料并实名向县合管中心举报,经查实,按照违规金额的20%奖励举报人,每次封顶额为1000元。

十一、不予补偿范围

以下服务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

(一)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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