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材料(唐军)_唐军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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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郑道平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案汇报材

基本案情:受援人郑道平系巢湖市庙岗乡路店行政村郑冲村人,在2011年12月4日受雇于方炼成雇佣前往安哥拉从事瓦工工作,双方约定外出雇佣期为两年,期间从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2013年4月23日晚,郑道平在被告所承包的安哥拉建筑工地处,在务工过程中被安哥拉当地歹徒抢劫,抢劫过程歹徒将郑道平打伤,受伤后被告将郑道平送往安哥拉总统医院进行开颅手术,鉴于国外医疗费用过高,护理难度大等情况,郑道平被被告在2013年5月21日转回国内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期间由被告支付全部郑道平的医疗费、伙食费及护理费。2013年9月10日郑道平初步治愈出院,就赔偿事宜双方进行了协商,被告在出院当日支付了部分赔偿款4万元。当时被告承诺等郑道平伤情鉴定报告出来时一次性进行赔偿。但郑道平后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郑道平伤情为一处6级伤残、两处10级伤残,且后续治疗费用为25000元。鉴定结果出来后,郑道平向方炼成主张权利,遭无理拒绝,故诉讼至人民法院。

办案经过:

一、受援人回到巢湖后,便在有关人员引导下,由其亲属向我站代为申请法律援助。我站受理后,指派本人专门负责该案件。当时受援人本人及亲属认为双方善后调解成功率较大,对证据收集方面不加注意。我站本着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及时搜集相关证据,防止双方调解不成,为将来诉讼打好基础。

二、受援人出院当日我参加了双方初步调解工作,并由我为双方拟定了初步协议书。在拟定协议的过程,我也着实纠结一阵。因为实际雇主系方炼成,方炼成一直在安哥拉不能回来,委托其妻子王化梅处理该纠纷,但又没有委托手续。后来通过变通将当事人转化成王化梅,即王化梅丈夫雇佣受援人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在协议上强调了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这也是为将来诉讼维权给双方定性的最为关键证据之一。初步协议拟定为:

1、将出事前的工资10050元付清;

2、预付赔偿金4万元,等伤残等级报告出来时计算总赔偿,并在总赔偿金里出去预付款;

3、二次手术相关一切费用由王化梅承担。同时我在现场还建议双方就指定哪家司法鉴定所鉴定签署个意见,但王化梅以不懂法为由拒绝现场签,等咨询律师后再签。我的这个建议为的是防止我方单方面做鉴定,对方申请重新鉴定,浪费诉讼资源和时间。但本案的实际证实了我的担心,虽然重新鉴定结论维持了第一次的意见,但白白浪费了有2到3个月的时间。

4、为了加固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证据,我利用星期日的时间随受援人前往肥东撮镇赵光村调查了与郑道平一起在安哥拉务工的同事。但我花费很大精力得到的证人证言的调查笔录,但最终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对方律师不予质证而没派上用场。在这方面我有个深刻的教训,因为我们基层办案人员包括法官往往不注重细节。其实本案自始至终柘皋法庭就没给我方下过举证通知,但却给对方下达了举证通知。所以我只能默认了。这让我觉得我们做法援工作的人,不但要注意实体法的应用,也要重视程序法的运用。

三、通过与法律工作的同仁们充分讨论,均一致认为涉外务工一定得通过一个正规的涉外劳务派遣公司才能出国务工,否则就是非法劳务输出。鉴于本案的赔偿标的较高,单凭方炼成一人承担对最大维护受援人权益不利。但方炼成自始至终不肯将派遣公司交代出来。于是我向法庭申请调查令,前往安徽省商务厅相关处室进行调查,结果是方炼成私自组织的这些外出务工都是从非法渠道里出去的,商务厅没办法监管到,这条线就断了。

四、据理力争,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柘皋法庭于2014年2月27日、5月27日组织了两次庭审,审理该案。通过法庭调查及举证质证阶段,主审法官将双方争议焦点归纳为:

1、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2、原告受伤被告是否应当担责。

我方代理意见为:

1、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2、即使原告不是工作期间中受伤,但原告也是为了保护公司财产及生产工具受伤,雇主应承担责任;

3、原告受被告指派住在工地宿舍,宿舍住宿条件差,安全管理由被告管理,被告没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被告应承担责任;

4、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条例》第5条(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7条(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规定,被告属于非法劳务输出,且依据同法规(第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外雇主为劳务人员购买的除外。)规定,派遣原告出国的公司应当为原告购买保险。被告也未为原告购买保险,故被告应当担责。

被告方代理人意见为:

1、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护照上系金马公司(安哥拉)邀请原告去的,被告不是雇主不应担责;

2、非法劳务输出系劳务公司,与被告无关;

3、原告受伤非工作期间,且由第三人侵害所致,被告不担责;

4、原告系遭遇抢劫,公司无法避免。个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强加给被告;

5、原告与王化梅所签的协议未经被告授权,且协议是正反两面,正面王化梅没签字;

6、原告诉请标准过高。

案件结果:承办法官庭后与我多次议论该案,法官称该案判决好判,难在执行。为此,法官庭后组织双方代理人多次协调。考虑到将来执行难的问题,我也给受援人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除已给付的4万,尚再赔付2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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