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绩效考核办法_员工绩效考核办法11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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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地方税务局绩效考核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全系统缋效考核工作,不断增强岗位责任的意识,充分调极性,推动“三个一流”工程建设,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局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绩效考核的原则是:以岗位绩效考核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岗位绩效考核系数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方法,并适当体现奖优罚劣、贡献与待遇相配比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各项地税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 县局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由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其他局领导担任副主任,本局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审定考核办法、考核目标,决定重大考核项,受理考核复议,决定考核结果及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设在县局人事教育科,由分管绩效考核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人事教育科科长、监察室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在考核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绩效考核实行两级考核制。县局考核委员会考核到机关科室(单位入 稽查局、纳税服务中心、税务分局。机关科室(单位)、稽查局、纳税服务中心、税务分局考核到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绩效考核第一责任人。县局考核委员会定期对各单位二级考核情况进行稽查,对考核不认真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全面考核各单位及典所属工作人员的德、能、勒、绩、廉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以及省市县局“三个一流”工程建设落实情况。

第七条 县局每年初根据省市局上一年工作目标考核要求以及上级当年下达的各项收入指标,制定下发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和指标。年度内省市局以及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有变化和调整的,县局以文件形式补充下发到机关科室(单位)、稽查局、纳税服务中心、税务分局,并以此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目标。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县局下达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依据单位工作人员分工,本着“六定(定岗位、定职责、定任务、定标准、定考核、定奖惩)”原则,逐级签订《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责任书》, 并以此作为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考核。

全系统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定岗定职。局长与副局长(党组成员)签订《年度绩效考核责任书》, 副局长(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与科室、分局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科室、分局主要负责人与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签订《责任书》。

各单位签订《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责任书》前,先报县局考核委员会过堂,经审核同意逐级签订后,按照县局考核委员会规定的时问要求,报送一份给县局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抽查考核的依据。未按时报送的,县局要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各单位对所属工作人员的考核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直接考核到所有工作人员。县局绩效考核委员会每年按季组织开展四次考核,分别考核到各单位,发现有考核走过场情况的,要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县局考核各单位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两种。

定量考核即对照县局下达的定量指标,按照具体考核要求定量打分。定性考核即对无法实行定量考核的事项采取定性考核办法。定性考核实行“述职评判、双向评价”办法。即:县局考核委员会召开考核会议,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职汇报工作情况。根据汇报情况,县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对直属机构、派机构工作进行评价;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负责人对机关科室工作进行评价;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各单位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分别记4、3、2、1分,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参评单位的30%, 依照评价积分情况记入考核总分。

第十一条 县局绩效考核委员会组织考核时,抽调局机关各科室人员成考核组。考核组成员要按照考核委员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打和牌、不走过场。县局考核后,又被上级局考核发现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考核人员的责任。发现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政纪处理。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实行千分制。县局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各单位对所属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与地方政府的奖励收入挂钩,依此发放岗位绩效奖金。

1、岗位绩效奖金采取:基数X岗位绩效考核系数X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的办法确定。

2、岗位绩效奖金基数根据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和拨付的奖金数额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县局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系数由工龄系数、职务系数、岗位系数三部分组成(详见附表)。

第十三条 奖金系数及发放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主持工作的副职按正职的职务系数执行。

2、担任非领导职务的,职务系数按照非领导职务下套一级

3、职务晋升人员从职务晋升的次月起,降职人员从降职的次月起,按新任职务所对应职务系数计发。

4、军队退伍士兵从报到上岗的次月起,按新任职务所对应的职务系数计发。

5、调入人员从报到上岗的当月起按新任职务所对应的职务系数计发;调出人员从调出人员从停薪当月起停发。

6、全脱产学习或培训6个月以上人员,从第7月起停发。

7、按规定享受的各类5去定做期期间仍按其确定的职务系数计发。

8、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停发,重新上岗后按新岗位职务所对应的职务系数执行。

9、被立案审查人员在审查期间停发,待结案后按规定执行。

10、因违纪受行政警告、记过和党内警告处分的,停发1个月岗位绩效考核奖金;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停发24个月岗位绩效考核奖金。

11、对旷工1 天的,停发半个月;旷工2天的,停发1个月;连卖旷工3-5天的,停发6个月;连续旷工6天以上的,停发当年岗位绩效考核奖金。旷工者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2、在文明创建、明查暗访及各类检查考核中,影响地税形象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发。

13、病、事假期间停发岗位绩效考核奖金;超假人员按旷工处理。

14、退休人员从领取退休金当月起停发。

15、工龄系数按照参加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四条 对年度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单项奖励。奖励包括:推荐上级表彰奖励、安排考察学习、给予单项物质奖励、提高当年奖金系数、县局表彰奖励。

1、机关科室、稽查局、纳税服务中心在市局年度考核中列县(区)局三名的,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奖金系数分别上浮15%、10%、5%;列名的,所在科室工作人员年度奖金系数分别下浮15%、10%、5%。

2、管理分局在县局年度考核中列前三名的,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奖金系数分别上浮15%、10%、5%;列后三名的,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年奖金系数分别下浮15%、10%、5%。

3、创新工作受到市地税局推广的,县局分管领导及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奖金系数上浮10%;受到省局推广的,奖金系数上浮20%;受到总局推广的,奖金系数上浮30%。

4、对被县局表彰的岗位能手、明星、标兵给予单项物质奖励。

5、对年度内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市以上地税局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单项物质奖励。

6、对参加市以上地税局组织的各类竞赛、比赛中获奖人员进行单项物质奖励。

7、对取得三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的人员进行单项物质奖励。

8、对受到市以上地税局单项表彰奖励项目的负责人进行单项物质奖励。

9、对获得表彰的先进个人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外出参观学习。

上述考核奖励项目由各单位、个人自行申报,经县局绩效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后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对年度内工作落后以及影响地税工作争先创优的人和事进行惩戒和责任追究。惩戒和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诫勉谈话、扣发奖金、降低奖金系数、离岗学习、试岗见习、调离工作岗位、责令引咎辞职、辞退。情节严重,专、《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撤职、开除处分。

1、税务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者擅自降低税率、越权减免税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税务管理员工作不负责任,所管理的纳税对象被县稽查局、市稽查局、市县审计等部门查补漏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5 %的,追究管理工作过失责任。

3、县局稽查人员检查过的单位,又被市稽查局、审计等部门查补漏缴税款超过应缴款3%的,追究稽查人员工作过失责任。

4、全系统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在创建工作中被优化办、文明办曝光造成影响的,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任。

5、工作责任意识不强,业务能力不达标,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调整到较低能力岗位,再不胜任岗位的,实行离岗学习,离岗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6、对廉政意识淡薄,群众屡有反映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检查属实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7、对年度考核达不到考核目标要求的人员进行岗位调整,岗位调整后次年仍然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县局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对全系统考核工作进行督查,发现上述问题的,提交县局绩效考核委员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县局人教科、监察室、计财科负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县属根据考核结果将奖金兑现到各单位,各单位根据二级考核结果兑现给个人。各单位二级考核结果报县局绩效考核委员会审核,凡是考核不认真、走过场的,县局不拨付考核奖金。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县局考核领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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