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复工复产十不准_煤矿复工复产要求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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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复工复产十不准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取得有效《安全资格证》的,一律不准复产复工。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安全资格证》的,一律不准复产复工。

三、煤矿矿长未取得有效《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的,一律不准复产复工。

四、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未取得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班组长安全培训证书》的,一律不准复产复工。

五、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的,一律不准复产复工。

六、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县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有效《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证书》的,一律不准复产复工。

七、煤矿新工人培训必须包括:严禁酒后下井、严禁携带烟(火)等违禁物品下井、工作服及鞋帽穿戴不整齐严禁下井、劳保用品不完备严禁下井、穿戴化纤衣物或携带易产生静电的物品严禁下井、严禁在井下打闹、严禁擅自进入井下操作机电设备、严禁进入井下不通风的巷道及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严禁损坏井下各类安全设施、严禁擅自搭乘井下运输机车及矿车、严禁擅自携带非本人所有的公有物品出井等内容。否则,一律不准复产复工。

八、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师傅带徒弟”制度,新工人实习期至少4个月,否则,一律不准复产复工。

九、煤矿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其从业人员未经县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一律不准复产复工。

十、煤矿企业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一律不准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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