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局规划审批程序_给城乡规划局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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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棚户区改造出块用地取得(参照哈尔滨):一般试行土地挂牌预申请制度,即在棚改计划下达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发布土地预供应信息,并接受开发企业预报价,经综合评定报价合理的,按项目征拆启动资金的需求交纳保证金,用于实施征拆。正式成交后,保证金可冲抵土地中标价款。剩余价款实行分期上缴政策,缓解一次性交缴压力,每一笔土地出让金上缴与返还周期控制在7个工作日以内。出台招商引资保障政策,对垫资参与棚改土地整理的投资人,在土地挂牌竞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摘牌,如其未摘到牌,则可对土地出让金超出底价的溢价部分进行分成。
二、我县棚改用地的取得:投资人有开发意向,先到规划部门征求棚改地块规划条件,规划部门正常依据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提供规划条件和棚改地块的规划三线图(道路红线、用地红线、拆迁范围线)。但我县这些年基本没有编制控详规划,只是去年工大给编制六个地块规划时,同时编制了控详和修详。因此我们以前只是根据过去的经验和《黑龙江省控详规范》简单提出一些规划设计要求,投资人正常据此找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效果图),但这些年,投资人只是做了一张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规划部门审定后把投资人提供的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向政府汇报,正常应该通过规划委员会审批,但这么多年规划委员会从未开过会议,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该方案,审批通过实施,不同意,提出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审批后的方案如果修改,必须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政府同意实施的地块按照政府要求足额交纳征收保证金,开始进行征收。按照规定不是净地不允许进行挂牌出让(国土资发[2010]151文件)。政府同意办理手续(对于园区企业由招商局出具项目核准通知书到规划部门)规划部门据此开始办理。规划部门依据控详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三线图”。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三线图自行找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做修详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总平面图)。经审定合格后,建设单位持上述要件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出让,到发改部门进行立项文件。然后再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要件:(招商部门的项目核准通知书、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公章、《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有资质单位设计并加盖公章的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绘制在相应比例尺的城市现状地形图上),土地部门预审、土地出让合同、环保评估意见(工业项目)、发改立项核准或备案等),规划部门依据上述要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企业持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地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提供的要件:《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意见、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地质勘测报告、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及效果图)及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规划部门依据上述要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拨土地项目)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提供要件: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2)项目相关文件:项目建设书批准文件(代批准文件)或公共基础设施清单或二次网计划或其他行政部门意见(特殊情况代计划)
(3)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反映拟建设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相互关系的城市现状地形图。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审核内容:依据划拨目录。
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法为二十个工作日。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划拨方式项目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提供要件: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土地预审意见(用地证前国土部门要有意见)。(4)环评意见(特殊项目一般在土地预审意见前出具)(5)项目批准文件(批准、核准、备案)
(6)修详规划方案审查(一般划拨项目,核定用地规模及确定设计条件指标)
审核内容: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法为二十个工作日
(二)出让方式项目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提供要件: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2)用地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主要与土地出让合同对照)
(3)土地出让合同
(4)项目批准文件(批准、核准备案)
审核内容: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时限:20个工作日(或10个工作日)
三、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提供要件:
(1)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
(2)土地划拨决定书(划拨项目)。
(3)修建性详细规划。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环境设计方案。
(6)《挡日照分析报告》,补偿协议及公证处证明。
(7)方案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审核依据:依据红线图、设计条件、控规、修详规、审批导则(规范)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提供要件:
(1)用地规划许可证。(2)土地证。
(3)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4)经审批的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5)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收据(经营性项目)。(6)工程验线通知单。(7)人防结建工程审批单。
(8)土地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改、扩建项目)。审核内容:控规、规划设计条件。时限:5个工作日 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一)乡村建设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 提供要件:(1)申请。
(2)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企业:经贸局;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民政、教卫、发改局,代项目批准文件)。
审核依据:依据城市规划、乡镇规划。时限:15个工作日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提供要件:
(1)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2)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土地预审意见或集体土地证)。(3)环评意见。
(4)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5)修建性详细规划。(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7)面积测绘报告。
审核内容:依据城市规划、乡镇规划。时限:15个工作日。
七、临时建设审批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临时选址意见书 提供要件:(1)申请。
(2)项目相关文件:项目建设书批准文件或公共基础设施清单(计划)或二次网计划或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特殊情况代计划)。
审核内容:依据控规、详规。时限:6个工作日。
(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提供要件:
(1)临时选址或相关用地批准文件。(2)项目批准文件。审核内容:依据控规、详规。时限:7个工作日。
(三)临时临建方案审批及工程规划许可证 提供要件:(1)临时用地证。
(2)土地证明文件或临时用地合同。(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审核内容:红线图、规划条件、控规、修详规、审批导则
时限:7个工作日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他的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企业持招商局出具的项目核准通知书到规划部门,规划部门依据控详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三线图”。企业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三线图自行找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做修详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总平面图)。经审定合格后,企业持上述要件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出让,到发改部门进行立项文件。然后再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要件:(招商部门的项目核准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公章、《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有资质单位设计并加盖公章的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绘制在相应比例尺的城市现状地形图上),土地部门预审、土地出让合同、环保评估意见(工业项目)、发改立项核准或备案等),规划部门依据上述要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企业持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地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提供的要件:《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意见、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地质勘测报告、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及效果图)及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规划部门依据上述要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