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篇(推荐)_常见异议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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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大全篇”
张进德
(一)管辖权异议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简易程序异议
当事人对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转为普通程序。
(三)调解书异议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异议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七)支付令异议
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八)对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诉讼结论救济篇”
诉讼结论(判决、裁定、决定)的上诉、复议和复核:
(一)上诉
1.判决
(1)一审判决可以上诉,但下列主要情况除外。
(2)不可上诉的判决: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特别程序的判决和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
判决。
2.决定
不可上诉
3.裁定
五种裁定可以上诉:(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权异议;(4)不受理破产申请;(5)驳回破产申请。
(二)复议
1.裁定
可复议裁定有四种:(1)财产保全裁定(本院复议);(2)先予执行裁定(本院复议);(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后,法院作出的裁定(上一级法院复议);(4)驳回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一级法院复议)。
2.决定
可复议决定有三种:(1)回避决定(本院复议);(2)拘留决定(上一级法院复议);(3)罚款决定(上一级法院复议)。
3.除以上裁定和决定外,法院的不予准许调查取证通知书也可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19条: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三)复核(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可复核)
1.当事人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2.当事人对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法院应予以更正。
“离婚诉讼篇”
(一)管辖
1.有关军人的案件: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开住所地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内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代理人
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三)起诉与受理
1.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可不予受理。
2.离婚和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法院调解或判决不解除该关系的,之后被告可以再次起诉。原告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再次起诉:①在6个月之后起诉;②本案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在6个月内也可起诉。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对下落不明人起诉离婚,而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四)调解
1.对于离婚案件,法院应当先行调解。
2.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可以制作调解笔录结案。
(五)一审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六)二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七)再审
对离婚案件,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财产分割是例外:已经分割的可申请再审,尚未分割的可另行起诉。
(一)举证期限届满前
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并经法院许可。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可)。
4.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6.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二)法庭辩论终结前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一审中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4.在二审程序中,法庭辩论终结前可提出反诉,但法院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答辩期间
1.管辖权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法院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四)判决宣告前
1.一审程序中,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不准撤诉。
2.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情形: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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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