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_公务接待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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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
(一)公务接待基本原则
1、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由财务股统一安排;
2、实行定点接待制度,由财务股确定定点饭店,原则上不得在定点宾馆、饭店以外安排公务接待活动(特殊情况例外);
3、严格审批制度,严格接待标准,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
4、实行烟酒自备制度,财务股统一负责烟酒采购、领用登记工作。
(二)公务接待范围
1、区级以上领导(含区级)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科室领导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
2、局领导邀请或来访的重要客人;
3、外地环卫部门(单位)来我局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
(三)公务接待程序
1、来客接待,经办人要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由财务管理股股长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2、经批准后,由财务管理股按审批标准到定点饭店安排接待;
3、财务管理股股长或分管领导不在单位时,须电话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财务管理股股长指定人员代作安排;
4、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定点饭店以外接待的,要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公务接待的标准
1、结合单位工作需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市级领导带队的报区政府安排接待,接待费控制在1500元之内;区级领导带队的安排在我区中档酒店接待,接待费用控制在1000元之内;科级带队的在一般酒店接待,接待费用控制在800元以内,以上标准不含烟、酒;
2、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来客人数;
3、超出接待标准,超出陪餐人数,以及未经批准安排接待就餐的,其费用由经办人员自行负责。
(五)接待经费的结算
定点单位的接待由财务管理股股长统一负责签单,接待费用由财务管理股按月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结算。
《公务接待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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