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宁波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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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轨道交通工程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规范专家活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质〔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工期论证、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与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监控标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综合应急预案及应急抢险结束后有必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工程恢复方案的论证和评审等安全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站(以下简称市轨道站)负责专家论证、咨询、评审等专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的专家按专业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勘察设计、土建施工、机电设备和通信通号、应急管理四类。
第五条 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熟悉轨道交通工程有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六)特别优秀者,条件
(三)、(四)可适当放宽。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个人提出申请(在职人员须经单位推荐),市轨道站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市城管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在进行项目专家论证或评审时,委托单位必须在已公布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并应将选取的专家名单在专家论证或评审前报送至市轨道站。当专家库中的专家确实难以满足专业技术要求时,经请示市城管局同意,可另外邀请符合相关要求的专家参加。第八条 专家论证或评审活动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与论证或评审项目有直接关系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人员,均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活动。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应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荐,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论证或评审工作。
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第十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一)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受到投诉并查实的;
(二)所签署的专家论证或评审报告存在严重问题,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的;
(四)违背职业道德,收受委托论证或评审单位贿赂经查实的;
(五)技术水平不能胜任的;
(六)离开本市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第十一条 市城管局原则上每两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并将调整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的权利:(一)查阅与专家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要求委托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介绍;
(二)对方案进行独立审查,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明确的专家论证或评审意见;
(三)有不同见解的,个人可以保留意见;
(四)在遭受与专家活动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可向市轨道站提出申辩、控告,市轨道站无法解决时,可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辩、控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二)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应急抢险、技术交流等各项工作;
(三)客观公正地为委托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四)在专家会议之前对相关资料应认真审阅,专家会议时应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在专家组形成的报告上签字;
(五)对在专家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
(六)变更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等,应当在变更后及时告知市轨道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城管局2012年4月27日发布的《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类建设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甬城管〔2012〕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