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值班避碰简答资料_船舶值班与避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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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规则》主要对哪几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答:对避碰信号的规定;
对避碰责任的规定;
对避碰行动的规定。
2、机动船的定义?按《72规则》相关条款精神,机动船可分为哪几类?举例说明。
答:定义,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1)普通机动船(广义),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如《规则》第3条、第34条1款。
2)狭义机动船,除一般拖带、限吃水、操限船、失控船、捕鱼船等以外的机动船,如《规则》第23条、第35条1款。
3)专门机动船,除狭义机动船范畴外,还包括一般拖带、限吃水的机动船,如《规则》第14条、第15条。
3、哪些船舶在锚泊时不需要显示“锚泊船”的号灯或号型?
答:(1)从事捕鱼的船舶;
(2)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潜水作业的船舶,(4)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域中或其附近锚泊时。
4、简述一船是否为“限于吃水船”应考虑的因素。
答:(1)吃水与可航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系。一艘船舶在某一水域中航行,其可航水域的宽度将取决于该船的吃水与所处水域的水深之间的关系,以及该处水域的自然地理所形成的条件;
(2)驶离所在航向的能力。可航水域的宽度,是决定一艘船舶驶离所在航向的能力是否受到限制的一个主要因素。在确定一船是否“限于吃水”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可航水域的宽度,而不是龙骨下的水深;但是可航水域的宽度限制必须是由于水域水深无法满足该船的吃水所导致;
(3)必须是一艘机动船。
5、试述“不对水移动”的含义?《72规则》中哪些船舶在显示号灯时分“对水移动”和“不对水移动”?分别如何显示?
答:“在航”可分“对水移动” 和“不对水移动”,其中“不对水移动”是指消除“动力”和“惯性”的船舶运动状态。
《72规则》中下列船舶在显示号灯时分“对水移动”和“不对水移动”:
1)从事捕鱼船中的拖网和非拖网,拖网:不对水移动,上绿下白,船长大于等于50M,后桅灯。对水移动另加舷灯和尾灯。非拖网:不对水移动,上红下白。对水移动另加舷灯和尾灯。
2)失去控制的船舶,不对水移动,二红灯,对水移动,另加舷灯和尾灯。
3)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不对水移动,红白红,对水移动,另加桅灯、舷灯和尾灯。
6、《规则》各条款中的不应妨碍的船舶和不应被妨碍的船舶 1)“不得妨碍”的含义
要求不得妨碍另一船通过或安全通过的船舶应根据当时环境的需要及早地采取行动以留出足够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过。
《规则》在1993年修订之前,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若干条文的统一运用指南”对“不得妨碍”一词作了如下说明:“不得妨碍他船的船舶应尽可能采用避免发生碰撞危险的方法航行”。
2)“不得妨碍”条款的适用范围
“不得妨碍”条款既适用于碰撞危险构成之前,也适用于碰撞危险构成之后,并适用于任何能见度。
3)“不得妨碍”条款适用的船舶
《规则》规定的“不得妨碍”他船的船舶包括:
(1)第九条2款
帆船、L<20m的船舶;
3款从事捕鱼的船舶;
4款穿越狭水道或航道的船舶。
(2)第十条9款从事捕鱼的船舶;
10款帆船、L<20 m的船舶。
(3)第十八条4款除失控船、操限船外的任何船舶;
5款在水面上的水上飞机。
《规则》规定的“不得被妨碍的船舶”包括:
(1)第九条2款只能在狭水道或船道内安全航行的船舶;
3款任何在狭水道或航道内航行的船舶;
4款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安全航行的船舶。
(2)第十条 9款 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
10款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
(3)第十八条4款限于吃水的船舶;
5款除水上飞机以外的所有船舶。
4)“不得妨碍”的船舶的责任
(1)根据当时环境的需要及早地采取行动以留出足够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过;
(2)在构成碰撞危险时,并不解除“不得妨碍”的责任, 在采取行动时,应充分考虑到(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规则》第二章)条款可能要求的行动。
7、试述直航船的义务?直航船采取行动时应注意什么?(6分)
首要义务是保向保速。(1分)
当发觉让路船显然没有采取适当操纵行动时,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1分)
当逼近到单凭让路船的行动已不能避免碰撞时,应采取最有助避碰的行动。(1分)
采取行动时应注意:
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时,应先鸣放至少五短声。对交叉相遇局面的直航船应避免对左舷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1.5分)
应采取最有助避碰的行动时,能遵守规则应遵守规则,必要时可背离规则采取行动。(1.5分)
8、试述船舶如何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和避让?(6分)
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时的安全航速行驶,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1分)
在遵守第二章第一节各条时,应适当考虑到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1分)正确鸣放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1分)
能见度不良时避让:
19条第四款;(1.5分)
19条第五款;(1.5分)
9、试述《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避碰原则?(8分)
1)能见度不良不互见,两船都应及早行动并遵守第19条。(1分)
2)互见中同类船舶用几何制避碰原则。(2分)
3)互见中不同类船舶用等级制避碰原则。(2分)
4)互见中追越船的让路原则(优先让路原则)。(1分)
5)避碰行动应遵守第8条及其他相关条款。(1分)
6)注意不妨碍条款。(1分)
正规的瞭望与哪些因素有关?试举五例。
答:“正规的瞭望”就本身意义而言,可以解释为“合适的瞭望”(或“适当的瞭望”),它与很多因素有关,其中包括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各种因素。
(1)配备足够的、称职的瞭望人员
(2)制定能获得最佳瞭望效果的瞭望位置
(3)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及其情况下的一切有效的手段
(4)保持连续的、不间断的观察。
(5)采用科学瞭望方法,坚持全方位的系统观察
(6)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在通航密度较大的水域航行时,应坚持雷达观察,并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测。同时应开启驾驶室门窗,以利于守听他船的雾号,并注意视觉瞭望。
(7)正确处理“定位与瞭望”的关系,切不可因忙于定位或寻找浮标或灯标,忙于转向
或核对罗经,而疏忽对来船及海面的观察。
(8)在瞭望时,做到认真、谨慎,尽职尽责。除了充分判断碰撞、搁浅和其他危害航行
安全的危险和情况而保持正规瞭望外,还应包括对遇难的船舶和飞机、船舶遇难人
员、沉船和残骸保持正规的瞭望。
1.安全航速条款的适用范围
1)每一船舶;只要是《规则》适用的每一在航船舶,包括“失控船”、“操限船”和“限吃水船”,都应保持安全航速行驶。
2)任何时候;不论白天还是黑夜,能见度良好和能见度不良,大海还是狭水道,都应保持安全航速行驶。
2.安全航速的含义
《规则》对安全航速未作明确规定,通常在理解时,将安全航速理解为: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距离以内把船停住的速度。由此可见,“安全航速”和“缓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决定安全航速时,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1)对所有船舶:
①能见度情况②通航密度,包括渔船或者任何其他船舶密集程度③船舶的操纵性能,特别是在当时情况下的冲程和旋回性能④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诸如来自岸上的灯或本船灯光的反向散射⑤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⑥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
(2)对备有可使用的雷达的船舶,还须考虑:①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②所选用雷达距离标尺带来的任何限制③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④在适当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冰和其他漂浮物有探测不到的可能性⑤雷达探测到的船舶数量、位置和动态⑥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他物体的距离时,可能对能见度作出的更确切的估计。
哪些船舶应鸣放一长两短声号,声号含义是什么?
答:应鸣放一长两短的船舶:失控船、操限船、限于吃水船、帆船、从事捕鱼的船舶、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船舶。
声号含义:①表示本船在航
②表示从事捕鱼船、操限船在锚泊中作业。
简述在航的两种状态?
答: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即为在航。在航又有“对水移动”和“不对水移动”之分(1)“对水移动”意指船舶在推进设备的作用下,在水面移动的一种运动状态。它包括一船在航行中主机停转、风帆落下、停止荡桨,但仍以惯性运动的这一过程。(2)“不对水移动”意指船舶在推进设备的作用消失之后在水面上漂浮的一种状态。也就是船舶在停止使用推进设备,并且惯性冲程完全消失之后的一种状态。它包括船舶在惯性冲程消失之后,随流漂移以及由于风流不一致,且风的作用大于流的影响而产生的一种向下风侧漂移的运动,甚至还包括“走锚船”由于其漂移速度低于水流速度所形成的速度差而产生相对于水的运动。
1.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指哪些船舶? 答:(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4)从事发放和回收航空器的船舶(5)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2.失去控制船舶与操纵能力受到限制船舶的异同点比较?
答:(1)“失去控制船舶”一词,是指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是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3)相同之处:不能给他船让路
(4)不同之处:失去控制的船舶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3.哪几种灯光不应显示?
答:(1)会被误认为《规则》定明的灯光
(2)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的灯光(3)会妨碍正规瞭望的灯光
4.简述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的号灯号型?
答:(1)在最易见处,垂直2盏环照红灯
(2)当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2盏舷灯和1盏尾灯。当船舶失去控制时,不得继续显示桅灯,否则,将被认为犯有重大过失
(3)当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舷灯和尾灯,而仅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的号型
在白天,在最显易处,垂直悬挂2个球体。
5.简述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应显示的号灯号型?
答:1)最易见处垂直3盏“红、白、红”环照灯;
2)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桅灯、舷灯与尾灯; 3)不对水移动时,关闭桅灯、舷灯与尾灯;
4)当锚泊作业时,除应显示3盏“红、白、红”环照灯外,还应显示“锚灯”;
5)在白天,在航时,在最易见处,垂直悬挂3个“球、菱、球”号型,锚泊作业时,还应悬挂一个“锚球”;
6)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两艘船舶,均应按上述规定显示“操限船”的号灯或号型;
6.搁浅船应显示的号灯号型有哪些?
答:1)搁浅船应显示的号灯:①应显示同等长度锚泊的号灯,但不得显示工作灯或甲板照明灯②在最易见处外加垂直2盏红灯
2)应显示的号型:在最易见处悬挂3个球体
3)L<12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垂直2盏环照红灯和3个球体;但应根据同等长度的锚泊船显示号灯、号型。
7.被追越船若同意后船追越,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被追越船若同意后船追越,不但应鸣放同意声号,还应采取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施:(1)让出航道,以保证有足够的水域,以便后船安全地通过;(2)降低航速,以缩短两船并航的时间,以便后船尽快地通过。这两项行动均是避免“船吸”的有效措施,也是运用良好船艺的体现。
狭水道中追越时应如何处理与避让? 答:(1)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如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才能追越时,则企图追越的船,应鸣放第三十四条第3款(1)项所规定的声号,以表示本船的意图。(2)被追越船如果同意,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2)项所规定的相应声号,并采取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施。如有怀疑,则可鸣放第三十四条4款所规定的声号。
(3)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都不能把追越船作为本规则条款含义中所指的交叉相遇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4)不论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 被追越船让路。
8.追越中两船的避让责任关系是怎样的?
答:1)在开阔水域中,若当时的局面具备“追越三条件”,则追越船即负有“让路”的责任 和义务,而“被追越船”也同时负有履行“直航船行动规则的责任和义务。
2)在受限制水域,若需要追越船采取适当措施,才能保证追越船安全通过,则两船间的 避让责任通常以被追越船鸣放”一长、一短、一长、一短“的声号,并采取适当措施之后,追越船实施追越时开始生效。
3)在追越中,两船间的关系一旦形成,不管随后两船间方位发生什么变化,”追越船始 终应承担让路船的责任“,直至驶过让清为止。
4)追越船责任的免除。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都不应把追越船作为本条规则各条含义中所指的交叉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9. 能见度不良情况下,变速避让宜遵循哪三个原则? 答:(1)若避让第一象限来船(即:右舷正横以前来船)本船宜减速为妥。
(2)若避让第二象限来船(即:左舷正横以前来船)本船可先行减速,然后观察回波的运动情况,在决定进一步的行动。
(3)若避让第三、四象限来船(即:正横以后来船)通常不宜随意减速。因为本船一旦减速,则两船间的相对运动速度将进一步扩大,而TCPA将随之减小。较为可取的做法通常是: ①继续保向保速,并密切注意来船动态根据回波变化的趋势,再决定下一步的避让方案。②若当时环境许可,并且尚有富余船速可供使用,则对尾后来船,尤其是左后方或左舷正横稍后的来船,采用增速避让。
③若业已明显地察觉正横后来船欲从本船尾部驶过,则宜适当增速,以增大两船通过之距离。若察觉来船将可能通过本船一舷侧,并横穿本船之前方,则应立即大幅度减速,必要时,把船停住
10.在白天,当在航或锚泊作业时,应悬挂何号型? 答:(1)最易见处垂直悬挂3个”球、菱、球“号型(2)存在障碍物时
(3)在障碍物存在的一侧,垂直2个球体(4)在他船可通过的一侧,垂直两个菱形体 11.一长声信号的含义通常如何被理解? 答:(1)提醒他船注意,在居间障碍物后面有船正在驶近
(2)警告他船注意,会遇即将形成,务必保持高度戒备、谨慎驾驶
(3)回答一长声,表示本船业已获悉在居间障碍物后面有船正在驶近,同时也警告鸣放 声号的船舶应注意他船的动态,务必谨慎地驾驶
船舶通常不应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除了哪些情况? 答:(1)有必要穿越分道通航制区域时;(2)驶进或驶出通航分道时;
(3)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紧迫危险时;(4)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作业时。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的行动有哪些?
答:若有足够的水域,则单凭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但该行动必须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
若当时水域受限,即:船舶驶离所在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则采取减速、停车或 倒转推进器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但该行动也必须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
因而,在决定采用转向或变速的行动以避免与来船形成紧迫局面之时应充分注意当时的 水域是否允许本船采取大幅度的转向行动;通常情况下,在开阔的洋面,宜采用舵让;在狭窄水道或通航密度甚高的海区,则以车让位为妥。不管采用舵让还是车让,均应及时地、大幅度地进行,并且不致造成另一个紧迫局面 请解释一下造成紧迫局面的主要原因? 答:(1)不瞭望或未能保持正规的瞭望,以致未能发现来船或未能及早地发现来船;(2)判断碰撞危险的手段不当、方法不妥,或使用不充分的资料作出判断,盲目采取行 动;
(3)未能使用安全航速。尤其是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未能备车航行,以致于措施不 及;
(4)未能及时采取避让行动,以致贻误时机;
(5)不遵守《规则》规定或违背《规则》采取行动,导致两船行动不协调;
(6)缺乏海员通常做法所应有的戒备或对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盲目行动以致于形成另一个紧迫局面。
1. 试述积极地、及早地采取避碰行动的含义。
1.第八条第1款主要说明采取避免碰撞行动的要求。
1)避免碰撞的行动通常指对航向和(或)航速的变动。”遵循本章各条规定“指不仅仅要求遵守第八条,还要遵守规则第二章。
2)”当时环境许可“通常是指船舶当时所处水域的海况、天气、能见度、通航密度、可航水域的宽度、碍航物分布的程度以及船舶本身的操纵性能允许一船及早地采取大幅度的避让行动,因为船舶所采取的避碰行动,必然受到当时环境和情况的限制。
3)”积极地“是指采取避让行动时必须主动地、果断地、毫不犹豫地进行。
4)”及早地“是指采取行动时在时间和距离两个方面应留有充分的余地,具体时机的确定,取决于船舶所处的环境和情况。应遵循”及早地“行动的船舶通常认为适用于:(1)互见中的让路船;
(2)负有同等避让责任及义务的船舶,而不适用于任何局面中的直航船。紧迫危险和紧迫局面的形成分别是第几条提到的?(第7条和第八条)
互见的定义
只有当一船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互见中
1、何谓”不妨碍“?《72规则》在哪些条款中规定哪些船舶不应妨碍哪些船舶? 答:
含义1:留出足够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过。含义2:采取避免发生碰撞危险的方法航行。第九条:从事捕鱼船不应妨碍任何船舶
长度小于20M的船、帆船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安全航行的船舶。
穿越船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安全航行的船舶。第十条:从事捕鱼船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通航。
长度小于20M的船、帆船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通航。第十八条 4款:除失控船和操限船外,任何船舶应避免妨碍限吃水船。
5款:在水面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然而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本章条款的规定。
6款:地效船在起飞、降落和在贴近水面飞行时,应让清所有其它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
2、直航船的义务有哪些? 答:
(1)首要义务是保向保速。
(2)当发觉让路显然没有采取适当操纵行动时,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
(3)当逼近到单凭让路船的行动已不能避免碰撞时,应采取最有助避碰的行动。采取行动时应注意:
(4)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时,应先鸣放至少五短声。对交叉相遇局面的直航船应避免对左舷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
应采取最有助避碰的行动时,能遵守规则应遵守规则,必要时可背离规则采取行动。
3、试述船舶之间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如何避让? 答:
(1)船舶之间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分几何制和等级制。
(2)其中几何制主要指同类船舶(追越局面除外)之间的责任,等级制是指不同类船舶之间的责任。(3)几何制有12条帆船(3条原则),13条追越(优先及追越船让被追越船),14条对遇(各右转),15条交叉(让红不让绿,不横越)。
(4)等级制,按船舶操纵能力的优劣。机动船→帆船→从事捕鱼船→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限吃水的不妨碍。
4、何谓”追越“?在未构成”碰撞危险“的追越格局下,追越船是否负有”给被追越船让路“的责任与义务?
答:
(1)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对其所追越的船所处的位置,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尾灯而不能看见它的任一舷灯时,应认为是在追越中。(2)方位、距离、动态。
(3)不论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因此,在未构成”碰撞危险“的追越格局下,追越船有”给被追越船让路"的责任与义务。